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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土地征收 预签征收补偿协议不可不知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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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遇土地征收 预签征收补偿协议不可不知的“陷阱”
京云律师事务所  更新:2019-03-19阅读:

近年来,全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通常会走一个程序,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此程序在2011年施行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 一条里有所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 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 于80%。” 为何征收人钟爱预签征收补偿协议?预签补偿协议为何能在许多项目里成为必经程序?看似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程序,为何成了“陷阱”?

举例来说北京市正在进行的征收项目,光源里棚户区改造项目

征求意见稿里规定“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要求搬迁交房,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比例超过一定比例(85%- 90%)的,给予超过预签协议生效比例奖。假设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比例为90%,达到91%,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达到92%,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达 到93%,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以此类推,达到100%,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间未签约的被征收人可签定正式征收补偿协议。预签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并与正式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征收评估时点以政府发布征收决定时间为准,征收评估价格与预签协议评估价格因评估时点不同出现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如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未达到本次房屋征收范围内一定比例(85%-90%),本项目征收工作终止。”

菜园街及枣林南里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求意见稿里规定“

(一)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通过意见征询,并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

本次征收预签期限为90日,具体日期另行通知。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和对接安置房源。

自管公房或者直管公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前,与公房承租人签定附带生效条件的房改售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房改售房协议自动生效。

(二)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达到本次房屋征收范围内一定比例(85%-90%)时,西城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进入正式签约期。

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间未签约的被征收人可签定正式征收补偿协议。预签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并与正式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征收评估时点以政府发布征收决定时间为准,征收评估价格与预签协议评估价格因评估时点不同出现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如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未达到本次房屋征收范围内一定比例(85%-90%),本项目征收工作终止。”

从光源里及菜园街的征求意见稿里可以看出都设定了征收补偿方案的签约比例,达到一定比例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才生效,很多被征收人往往忽略了这个问题,在政府及开发商的利诱下签了协议。此时很多被征收人还认为此预签补偿协议达不到签约比例,不会生效,但是未曾想过主动权已经在征收人手里,征收人可以随时决定签约有没有达到比例。被征收人在还未知道的情况下实际上已经签了正式的补偿协议,为时已晚。也有不少被征收人为了几万元的签约奖励,鼓励周围人都签字,实际上害了自己也害了他人。

被征收人一定不要忽视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在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这种理由驳回自己签下的协议是不可能的,所以,被征收人在遇到征收项目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轻易相信征收人的忽悠,认清征收人”预签”的真实目的,谨慎签字。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争取补偿的最大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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