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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市某区居民虞先生、虞女士、肖女士遭遇拆迁 最终法院判决街道办强制拆迁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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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宁夏银川市某区居民虞先生、虞女士、肖女士遭遇拆迁 最终法院判决街道办强制拆迁行为违法
京云律师  更新:2019-06-11阅读:

虞先生、虞女士、肖女士现为宁夏银川市某区居民,在杭州市某街道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17年虞先生3人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但由于拆迁补偿不合理,三人始终未与该街道办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未签订安置拆迁补偿协议。

2017年4月10日,该街道办与杭州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了拆除旧房协议书,约定由后者承担搬迁项目的拆房和清运工作。让虞先生3人始料未及的是,2017年12月12日,该拆迁公司及街道办工作人员在未出示任何证件及手续的情况下,将虞先生3人的房屋强制拆除,还企图以一句“拆错了”来敷衍了事。房屋就这样被莫名其妙地拆除,自己的财产受到了极其严重的损失,虞先生3人毅然决定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个人力量单薄,面对强势、狡猾的拆迁方,虞先生3人决定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于是找到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委托拆迁律师代理自己的维权事宜。

拆迁律师介入后,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制定了合理的维权策略。拆迁律师指导委托人以街道办为被告对拆除行为提起诉讼,在诉讼中,街道办辩称强拆行为非其所为,其已将腾房交接单和图纸给拆迁公司,拆迁公司拆除房屋之时,街道办也并未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面对街道办的狡辩,拆迁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拆迁公司系受街道办的委托承担拆房和清运工作,拆除房屋是关系重大利益的行为,尤其在项目仍有未签订协议不能拆除的旧房的情况下,委托方有责任确保被委托方在现场实施拆除时准确无误地知晓拆除对象,街道办忽略了具体拆除当天到现场指认这一环节,最终客观上造成了委托人房屋被拆除。

因此,该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仍应认定为被告,拆除房屋的行为应被确认违法。最终法院支持了申云律师的观点,判决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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