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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长期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最终补偿按三年前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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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因长期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最终补偿按三年前是否合理?
京云律师  更新:2019-12-26阅读:

我们都知道在征地拆迁中,拆迁双方是很难在短时间内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拖了几年之后,征收还是按照以前的评估报告给补偿吗?近期,宁安市的刘先生就遇见了这样烦心事。刘先生的宅基地房屋由于旧城改造项目需要征收,由于双方迟迟达不成补偿协议,宁安市人民政府向刘先生作出《宁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而该决定确定的房屋价值评估时间点是三年前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而在这三年期间,该地房地产的价值不知道翻了多少倍,刘先生无法接受这样的补偿额,马上到北京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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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接待了刘先生。王律师指出该《决定》违背了基本的“公平补偿原则”,且违反了《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征补条例》等多部法律,应当立即起诉撤销并要求重新作出征收决定。在王律师的细心解答下,刘先生也对诉讼结果产生了充足的信心,遂委托王律师代为起诉。

在庭审上,京云律所王律师指出如果征收决定公告日、签订补偿协议日或者作出补偿决定日、强制搬迁日以及实际支付货币补偿金日之间差距较大,尤其是如果确定并支付货币补偿金时点明显迟延于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征收决定公告时点),则根本无法支持被征收人得到足够的货币补偿去购买市场上类似的房屋,违背了公平补偿原则,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且根据《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估价报告的应用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时间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其应用有效期应当缩短。而在本案中,该《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时间是在征地公告日,与征收决定作出之时已经相距三年,应属无效。

法院最后采纳了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宁安市人民政府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评估时点仍为原征收公告之日明显不当,该征收补偿决定依法应予撤销。同时责令宁安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通过京云律所的这起成功案例,广大被拆迁人应当明白当拆迁方的要求显示公平的,肯定是违法并可以通过相关手段进行维权的。拆迁协商反反复复甚至造成补偿安置纠纷几年得不到解决的情况相当普遍,如果遇见这些情况被拆迁人不能以消极的态度对待甚至置之不理,只有积极的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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