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征地拆迁公告、补偿标准与政策全解析
一、征地拆迁公告
2025年,济南市天桥区在城市建设与改造中积极推进多个项目,发布了相关征地拆迁公告。例如,袁庄社区集体土地拟征收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公共利益,拟征收袁庄社区集体土地用于济南市腊山河与兴济河排水分区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途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该地块东至北太平河,西至卢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南至袁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北至卢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北太平河、北闸子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总面积1.2251公顷。
此外,药山街道大鲁社区也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因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教育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启动了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地块1东至大鲁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太平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西至太平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丁庄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大鲁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南至大鲁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太平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北至大鲁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天桥区药山街道大鲁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二、
拆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济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袁庄社区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307.5万元/公顷。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2000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和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5元计算;搬迁费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或现房但不能及时交付使用的,被征收人需要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方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方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按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房屋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济南市天桥区河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补偿实施意见》执行。
三、
拆迁政策(一)房票安置政策
天桥区曾对《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拆迁房票安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房票安置是现有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模式的补充,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房票票面价值为被征收房屋的评估补偿价值;集体土地被拆迁人选择房票安置,房票票面价值为应安置建筑面积房屋评估价值。房票限定在天桥区行政区域(不含起步区直管范围部分)内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为12个月。
(二)社会保障政策
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社保安置方式。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2万元/亩标准由天桥区财政部门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天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三)特殊情况处理政策
对于在征收范围内有两套或者两套以上住宅房屋,合并计算面积仍达不到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规定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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