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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拆迁纠纷法律性质全解析: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的边界与救济路径
一、扬州拆迁纠纷的法律性质判定
扬州拆迁纠纷需根据纠纷主体、争议内容及法律关系类型,明确区分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核心法律依据为《行政诉讼法》《民法典》及《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扬府规〔2023〕5号)。
1. 行政纠纷:政府主导征收引发的争议
典型情形:
征收决定合法性争议:如被征收人认为政府未履行“四规划一计划”审查义务,或未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提起诉讼。例如,扬州广陵区某项目因未公示征收范围,被征收人起诉后法院判决撤销征收决定。
补偿标准合理性争议:若政府未按周边商品房均价确定补偿标准,或未依法公示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程序违法争议:包括未履行听证程序、未保障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权利等。
救济路径:
行政复议: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上一级机关申请,需在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行政诉讼:向法院起诉,需在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起诉状、征收决定书、评估报告异议书等证据。
2. 民事纠纷:平等主体间的补偿协议履行争议
典型情形:
协议履行争议:如开发商未按约定支付补偿款、逾期交付安置房,或安置房存在质量问题,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主张违约责任。例如,扬州邗江区某项目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被拆迁人起诉后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租金损失。
协议效力争议:包括因欺诈、胁迫签订的协议可撤销,或因显失公平可请求变更。
侵权责任争议:如开发商擅自拆除房屋导致财产损失,或安置房质量不达标导致人身损害,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主张侵权责任。
救济路径:
民事仲裁:若协议约定仲裁条款,可向扬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民事诉讼:向法院起诉,需提交补偿协议、付款凭证、房屋质量鉴定报告等证据。
3. 混合纠纷:行政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交织
典型情形:
行政裁决后的民事争议: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与开发商就安置房质量产生争议;
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民事权益保护:如政府申请强制拆除时,被征收人主张屋内物品损失赔偿。
救济路径: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行政争议解决后,就民事权益单独起诉。
二、扬州拆迁纠纷的预防性合规策略
1. 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征收决定审查要点:
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
是否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是否保障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评估程序审查要点:
评估机构是否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评估报告是否经实地查勘、市场调查;
是否送达被征收人并告知异议权。
2. 民事协议的风险控制
协议条款设计要点:
补偿标准:约定“补偿款=评估价×1.1系数+区位补偿价(参照周边商品房均价×0.8)”;
过渡安置:规定“临时安置费按原房屋面积×50元/㎡/月支付,逾期加倍,最长不超过36个月”;
违约责任:例如“若开发商逾期交房,每日按补偿款总额的0.05%支付违约金,上限为补偿款总额的20%”。
证据保存要点:
保留协议原件、付款凭证、沟通记录;
对安置房进行质量验收,留存验收报告、照片、视频。
3. 争议解决的策略选择
协商调解优先:
依据《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可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调解;
邀请第三方参与(如街道办、居委会、律师),形成书面调解纪要并签字确认。
行政与司法救济衔接:
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先申请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
对民事争议,优先选择仲裁或诉讼,避免行政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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