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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拆迁纠纷法律性质深度解析:民事纠纷与行政案由的识别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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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拆迁纠纷法律性质深度解析:民事纠纷与行政案由的识别路径
京云律师  更新:2025-04-29阅读:

  苏州拆迁纠纷法律性质深度解析:民事纠纷与行政案由的识别路径

  一、苏州拆迁纠纷的民事纠纷属性认定

  苏州拆迁纠纷中,涉及平等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通常属于民事纠纷范畴。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及《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此类纠纷的核心在于合同履行与侵权责任认定。

  1. 补偿协议履行争议的民事属性

  典型情形

  补偿款支付纠纷: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币补偿款,如苏州姑苏区某项目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逾期一年未支付补偿款,被拆迁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补偿款及逾期利息(按LPR四倍计算);

  安置房交付纠纷:开发商交付的安置房存在质量问题或产权瑕疵,如苏州吴江区某项目因安置房未通过消防验收,被拆迁人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按合同总价20%计算);

  过渡安置费纠纷:拆迁人未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前终止过渡安置,如苏州相城区某项目因开发商擅自缩短过渡期,被拆迁人起诉要求支付额外安置费,法院依据《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判决开发商支付双倍过渡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按约定支付过渡安置费。

  2. 侵权责任纠纷的民事属性

  典型情形

  强制拆除侵权:拆迁人未履行法定程序即实施强制拆除,如苏州工业园区某项目因未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即拆除房屋,被拆迁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主张侵权责任,法院判决拆迁人赔偿房屋价值损失及屋内财物损失(按评估价赔偿);

  安置房质量侵权:安置房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人身损害,如苏州高新区某项目因安置房墙体脱落致人伤残,被拆迁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主张建筑物致害责任,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按伤残等级计算);

  环境侵权:拆迁施工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如苏州昆山市某项目因施工扬尘导致相邻商铺无法经营,商铺经营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主张环境侵权责任,法院判决拆迁人赔偿经营损失并承担环境修复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侵权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致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环境侵权责任。

  3. 共有财产分割纠纷的民事属性

  典型情形

  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家庭成员对拆迁补偿款或安置房份额产生争议,如苏州太仓市某案件中父母与子女因安置房产权归属产生纠纷,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判决按出资比例分割房产;

  继承纠纷:被拆迁人死亡后,继承人因拆迁利益分配产生争议,如苏州张家港市某案件中子女因父亲名下安置房继承问题产生诉讼,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判决按遗嘱或法定继承分割房产;

  合伙共有纠纷:合伙人对拆迁补偿款分配产生争议,如苏州常熟市某案件中合伙人因厂房拆迁补偿款分配不均产生诉讼,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判决按合伙协议约定分割补偿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物分割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利润分配规则。

  二、苏州拆迁纠纷的行政案由类型认定

  苏州拆迁纠纷中,涉及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争议,通常属于行政案由范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此类纠纷的核心在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1. 征收决定争议的行政案由

  典型情形

  征收决定合法性审查:被征收人认为征收决定未履行法定程序,如苏州吴中区某项目因未依法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即作出征收决定,被征收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销征收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

  征收范围争议:被征收人认为房屋被错误纳入征收范围,如苏州相城区某项目因将未列入规划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被征收人起诉要求确认征收行为违法,法院判决确认征收决定部分无效;

  征收补偿标准争议: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标准低于市场评估价,如苏州工业园区某项目因补偿标准低于周边商品房均价,被征收人起诉要求提高补偿标准,法院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重新评估补偿金额。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对征收决定不服可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征收决定需符合“四规划一计划”;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市场评估价。

  2. 补偿决定争议的行政案由

  典型情形

  补偿决定程序违法:行政机关未依法组织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如苏州高新区某项目因未公示评估机构名单即选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起诉要求撤销补偿决定,法院判决撤销补偿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

  补偿决定内容违法:补偿决定遗漏补偿项目,如苏州昆山市某项目因未补偿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起诉要求补足补偿款,法院判决责令行政机关支付搬迁奖励费;

  补偿决定送达违法:行政机关未依法送达补偿决定,如苏州吴江区某项目因未通过法定方式送达补偿决定,被征收人起诉要求确认送达程序违法,法院判决确认送达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可撤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补偿决定应依法送达。

  3. 强制拆除争议的行政案由

  典型情形

  强制拆除程序违法:行政机关未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即实施拆除,如苏州张家港市某项目因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拆除房屋,被征收人起诉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法院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责令赔偿损失;

  强制拆除范围违法:行政机关超范围实施强制拆除,如苏州太仓市某项目因拆除超出征收范围的房屋,被征收人起诉要求确认超范围拆除行为违法,法院判决确认超范围拆除行为违法并责令赔偿损失;

  强制拆除过程违法:行政机关未对屋内财物进行公证提存,如苏州常熟市某项目因未对屋内财物进行登记造册即拆除房屋,被征收人起诉要求赔偿财物损失,法院判决责令行政机关赔偿财物损失(按评估价赔偿)。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不宜撤销的,可确认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强制拆除需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强制执行应制作现场笔录并登记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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