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拆迁造成的纠纷,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1.行政裁决。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无法就拆迁安置协议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然而,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此类案件,并会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2.依法起诉。如果拆迁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以下诉讼:
a.对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b.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c.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d.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e.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在处理
厂房拆迁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以确保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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