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
拆迁补偿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拆迁资产补偿费用
这些补偿费用主要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因搬迁而遭受损失的机器设备等。在实践中,关于土地补偿费用的争议最大。企业的经营场地通常是通过租赁所得,而拆迁会导致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该如何保障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但对于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对于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拆迁也没有规定。另外,企业可能直接通过招拍挂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
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面,仅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但没有详细的规定。因此,全国各地方的拆迁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导致大量不透明、不明确的情况存在,使得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
二、房屋、建筑物补偿费用
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三、设备补充费用
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对于可搬迁设备,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每个地方应当有确定的标准;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损失;二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损失一般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而停产停业损失则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计算停产停业损失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类似房屋的租金等。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会制定具体的标准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来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
除了以上四个方面的补偿外,
企业拆迁还可能涉及到其他一些补偿问题。例如:拆迁过程中的临时安置补偿问题、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等。具体补偿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需要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来确定。因此,如果您是企业主并且面临拆迁问题,最好咨询当地的律师或者相关部门了解具体的补偿政策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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