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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父母赠与的拆迁房,离婚时如何界定共同财产?
在扬州,因父母赠与引发的拆迁房权属争议,已成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高频纠纷。许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接受父母赠与的房产,离婚时却因“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对簿公堂。本文将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出发,结合扬州法院裁判规则,解析父母赠与拆迁房的权属认定标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指引。
一、法律框架:赠与房产的权属认定“双轨制”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婚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这一规定构成了拆迁房权属认定的核心依据,而扬州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以下要素:
赠与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若父母在赠与时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注明“该房产仅赠与子女一方”,则属于个人财产;若仅口头赠与或合同未明确归属,则推定为共同财产。
房产登记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以登记为准。若房产登记在受赠子女名下,且无相反证据,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若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视为共同赠与。
赠与时间节点
若房产系父母在子女婚前赠与,且登记在子女名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若婚后赠与,则需结合赠与合同与登记情况综合判断。
二、扬州实践中的典型裁判规则:从“形式审查”到“实质意图”
扬州法院在审理父母赠与拆迁房案件时,会结合地方拆迁政策与家庭伦理,形成以下裁判倾向:
明确赠与一方的,优先保护个人财产权
案例1:2024年扬州邗江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中,父母在赠与协议中写明“该拆迁房仅赠与儿子个人”,且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法院认定该房产为儿子个人财产,妻子无权分割。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明确,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未明确赠与一方,但登记在子女名下的,结合拆迁政策判断
案例2:2025年扬州广陵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父母婚后赠与子女拆迁房,未签订赠与合同,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法院认为,扬州拆迁政策中“按户补偿”的规则表明,房产虽登记在子女名下,但补偿款可能包含配偶的户口贡献,最终判决配偶享有30%份额。
裁判逻辑:若拆迁补偿考虑了夫妻双方因素(如户口、居住年限),则房产具有“共同财产属性”;若仅基于子女个人权益补偿,则属于个人财产。
婚前房产婚后拆迁的,原则上仍属个人财产
案例3:2023年扬州江都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男方婚前拥有农村宅基地房,婚后该房拆迁置换为安置房。法院认定,安置房系婚前房产的形态转化,仍属男方个人财产,但女方因参与婚后装修可主张补偿。
例外情形:若拆迁补偿中增加了“人口安置面积”(如按夫妻双方人口分配的额外面积),则该部分面积对应的价值属于共同财产。
三、扬州拆迁房权属争议的“预防性措施”:从赠与到登记的全流程规划
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财产归属
父母在赠与拆迁房时,应与子女签订书面协议,并注明“该房产仅赠与子女个人,与其配偶无关”。协议需由父母、子女双方签字,必要时可公证以增强证明力。
合理选择房产登记方式
若希望房产为子女个人财产,应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
若希望夫妻共同所有,可登记在双方名下,或通过婚后加名的方式明确共同财产属性。
关注扬州拆迁政策的“人口因素”
扬州部分拆迁项目(如城中村改造)会按人口分配安置面积。若配偶的户口在拆迁房屋中,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受补偿人”。此时,父母可通过赠与协议约定“人口安置面积归子女个人”,避免纠纷。
利用“婚前财产公证”强化权属
若房产系子女婚前取得,可在婚前办理财产公证,明确房产为个人财产。婚后若涉及拆迁,公证文书可作为权属认定的直接证据。
四、结语:拆迁房的“情感属性”与“法律属性”需平衡
扬州父母赠与的拆迁房,既是家庭财富的传承,也是夫妻情感的纽带。在法律层面,权属认定需严格依据赠与合同、登记情况与拆迁政策;在情感层面,父母赠与的初衷往往是保障子女生活,而非制造夫妻矛盾。因此,提前通过法律手段明确权属,既能避免离婚时的财产争议,也能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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