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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未到位?四步维权法助你破局
在扬州城市化进程中,房屋拆迁补偿纠纷频发,其中“补偿款迟迟未到账”成为被拆迁人最焦虑的问题。部分拆迁方以“流程审批”“资金周转”等理由拖延支付,甚至存在“先拆后补”的违规操作,严重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本文结合《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管理暂行办法》等最新法规,梳理四步维权路径,助您合法主张权益。
一、第一步:核查协议条款,固定违约证据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拆迁补偿协议作为民事合同,拆迁方未按约定支付补偿款即构成违约。
实操要点:
核对协议内容:检查协议中关于补偿款金额、支付方式(一次性/分期)、支付期限(如“自搬迁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等条款。例如,扬州市广陵区2025年某项目补偿协议明确约定“货币补偿款应在搬迁交房后6个月内支付”,若超期未付即构成违约。
收集履约证据:保留搬迁验收单、银行账户信息、沟通记录(微信、邮件、录音)等,证明已履行搬迁义务且拆迁方承认欠款事实。某案例中,被拆迁人通过提交拆迁方工作人员“资金正在审批”的录音证据,成功证明对方存在拖延支付的主观故意。
二、第二步:行政协商与投诉,启动非诉救济
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若拆迁方为政府部门,被拆迁人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
实操要点:
书面催告:向拆迁方发送《履约催告函》,明确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支付补偿款,并保留邮寄凭证。例如,扬州市邗江区某项目被拆迁人通过EMS向拆迁办寄送催告函,邮寄日期成为后续计算逾期利息的起算点。
行政投诉:向拆迁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如区住建局、市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提交《行政投诉书》,要求其督促履行职责。根据《扬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上级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结果。
申请信息公开:通过扬州市政府官网“依申请公开”栏目,要求拆迁方公开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审批流程等文件,核查是否存在“资金未足额到位”等违规行为。
三、第三步:行政复议与诉讼,法律强制履责
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公民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
实操要点:
行政复议:若拆迁方为政府部门(如街道办、管委会),可在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0日内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需在60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决的,可在复议期满后15日内起诉。例如,扬州市江都区某案例中,复议机关撤销原拆迁方“分期支付”的违规决定,责令其一次性支付全额补偿款。
行政诉讼:若复议未果或拆迁方为非政府主体(如开发企业),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诉讼中需提交补偿协议、催告记录、资金未到位证明等证据,主张拆迁方承担违约责任。某判决中,法院认定拆迁方未按协议支付补偿款,判决其按同期LPR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四、第四步:申请强制执行,确保权益落地
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实操要点:
执行申请条件:需持有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且拆迁方未在履行期内支付补偿款。
执行措施:法院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拆迁方银行账户、房产等财产,或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例如,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某案例中,法院通过拍卖拆迁方名下商铺,强制执行补偿款及利息共计280万元。
五、扬州拆迁补偿维权启示:预防优于救济
签约前核查主体资质:确认拆迁方是否持有《房屋征收决定书》《拆迁许可证》等合法文件,避免与无资质主体签约。
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在补偿协议中增加“逾期支付每日按未付金额的0.05%支付违约金”等条款,提高拆迁方违约成本。
利用扬州地方政策:根据《扬州市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的通知》,选择房票安置的被拆迁人可获得20%购房补贴,若拆迁方拖延支付,可主张房票补贴与货币补偿同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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