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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租赁房屋拆迁补偿款分配:所有权人VS承租人权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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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租赁房屋拆迁补偿款分配:所有权人VS承租人权益解析
京云律师  更新:2026-01-22阅读:

  扬州租赁房屋拆迁补偿款分配:所有权人VS承租人权益解析

  在扬州租赁市场,因拆迁引发的补偿款分配纠纷日益增多。部分房东在领取全额补偿后,拒绝向承租人支付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而承租人则以“实际使用房屋”为由主张权益。本文结合《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民法典》合同编等法规,解析不同场景下补偿款分配规则,为租客与房东提供法律指引。

  一、住宅租赁房屋:搬迁费与临时安置费归属

  法律依据:根据《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19条,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其中,搬迁费与临时安置费原则上归实际居住人所有。

  实操要点

  有租赁合同约定:若合同明确约定“拆迁时房东向租客支付搬迁费”,则按约定执行。例如,扬州市广陵区某案例中,租客与房东在合同中约定“若遇拆迁,房东按每月租金200%支付搬迁费”,法院最终支持租客主张。

  无租赁合同约定:根据《民法典》第510条,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实践中,法院通常参照扬州市住建局发布的《房屋征收搬迁费标准》,判决房东向租客支付搬迁费(如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元/㎡计算)及临时安置费(如按6个月租金计算)。

  二、非住宅租赁房屋:停产停业损失与设备搬迁费归属

  法律依据:根据《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20条,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费。其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为“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实际经营者”,设备搬迁费补偿对象为“设备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人”。

  实操要点

  停产停业损失分配

  有营业执照且实际经营:租客需提供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经营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为实际经营者。例如,扬州市邗江区某案例中,租客提交了连续3年的纳税记录,法院判决房东向其支付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计算)。

  无营业执照或未实际经营:若租客仅将房屋用于仓储或居住,则不享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设备搬迁费分配

  租客自有设备:租客可主张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用,需提供设备购买发票、搬迁合同等证据。

  房东所有设备:若设备为房东所有,租客无权主张搬迁费,但可要求房东在搬迁期间提供必要协助。

  三、特殊场景:承租人增设附属物的补偿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322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原则确定。

  实操要点

  租客增设附属物:若租客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装修、增设设备(如中央空调、电梯),且装修行为经房东同意,则租客可主张附属物补偿。补偿金额需通过评估确定,例如,扬州市江都区某案例中,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租客增设的电梯进行评估,判决房东向其支付补偿款12万元。

  房东增设附属物:若附属物为房东所有,租客无权主张补偿,但可要求房东在搬迁期间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损失。

  四、扬州地方政策对租赁房屋补偿的细化规定

  房票安置中的租客权益:根据《扬州市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的通知》,若房东选择房票安置,租客可主张房票补贴与货币补偿同步支付。例如,房东选择房票购房可获20%补贴,租客可要求房东从补贴中支付其应得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

  集体土地上租赁房屋补偿:根据《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管理暂行办法》,集体土地上租赁房屋补偿参照国有土地标准执行,但需扣除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租客可主张的补偿项目与国有土地一致,但需提供土地租赁合同、村集体同意转租证明等文件。

  五、扬州租赁房屋补偿纠纷预防建议

  签约时明确补偿条款:在租赁合同中增加“拆迁补偿分配”条款,明确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费等费用的归属。例如,可约定“若遇拆迁,房东应在收到补偿款后10日内向租客支付搬迁费及停产停业损失,否则按日支付0.05%违约金”。

  保留经营证据:非住宅租客需保留营业执照、纳税记录、经营合同、设备购买发票等证据,以证明其为实际经营者及设备所有权人。

  及时协商与诉讼:若房东拒绝支付补偿款,租客可先通过街道办、居委会调解;调解无果的,可在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3年内向法院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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