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拆迁协议订立后可确认无效的情形
(一)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
拆迁补偿协议无效。例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拆迁人时,若没有办理有关拆迁手续,其所实施的拆迁行为应当被确认为无效。同时,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
拆迁补偿协议也无效。比如,拆迁方与并非房屋实际所有者的人签订拆迁协议,该协议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效。
(二)意思表示问题
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
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被拆迁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
拆迁补偿协议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否则无效。此外,若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时签订的
拆迁补偿协议且未经权利人追认,该协议同样无效。另外,若拆迁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合同,该拆迁协议也无效。例如,拆迁方通过威胁被拆迁人,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协议,该协议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
(三)内容违法问题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比如,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或者协议内容违反了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那么该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同时,若拆迁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相互勾结,有意规避有关法律的规定,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拆迁协议,该协议也无效。
二、拆迁安置房怎么确认产权人
(一)依据拆迁安置协议
查看拆迁安置协议是确认产权人信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协议中会明确记载产权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一般来说,若在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产权人的姓名,一般以该协议为准,协议中所载明的人即为产权人。例如,在一份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写明房屋产权人为张三,那么张三就是该拆迁安置房的合法产权人。
(二)查询拆迁安置管理部门档案
到当地的拆迁安置管理部门进行查询也是确定产权人的重要途径。拆迁安置管理部门保存有详细的拆迁安置档案,可通过档案资料确定产权人。在查询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工作人员会根据档案记录提供产权人的相关信息。比如,被拆迁人可以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前往拆迁安置管理部门,查询自己名下的拆迁安置房产权信息。
(三)查看共有产权证明文件
若涉及到多人共同拥有产权的情况,需查看相关的共有产权证明文件,如共有产权证等,以明确各产权人的份额和权利。例如,一套拆迁安置房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那么他们需要办理共有产权证,明确各自的产权份额。在确认产权人时,就需要查看该共有产权证,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通过房产登记部门查询系统核实
还可以通过房产登记部门的查询系统,输入相关房屋信息来核实产权人信息的准确性。房产登记部门是房屋产权的法定登记机构,其登记信息具有法律效力。通过查询系统,可以了解到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包括产权人姓名、产权份额、登记时间等信息。例如,被拆迁人可以登录当地房产登记部门的官方网站,输入拆迁安置房的地址或房屋编号等信息,查询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
(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
在确定拆迁安置房的产权人时,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例如,若房屋已进行了产权登记,登记在谁的名下,通常该人就被认定为产权人,但这种登记可能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另外,在实际操作中,还可能存在家庭内部协商确定产权人的情况,需所有相关人员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文件,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比如,在一些家庭中,可能会通过协商的方式,将拆迁安置房的产权登记在某一家庭成员名下,但同时需要其他家庭成员签字认可,并形成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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