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房产拆迁律师网站!

回迁房买卖纠纷增多 法院主持联动化解拆迁房买卖纠纷
关键词:
首页 > 商品房 > 回迁房

您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解答

请输入您的名字!
请输入您的电话!
原创 回迁房买卖纠纷增多 法院主持联动化解拆迁房买卖纠纷
京云律师  更新:2023-11-28阅读:

随着社会城市化的发展及片区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也是多种形式,1、货币补偿;2、回迁安置房补偿;3、回迁安置房+货币补偿。众多被拆迁户看到了楼房的市场增值价值,因此在选择补偿方式的时候多数倾向于拆迁安置房补偿,那么出售拆迁安置房的情形也随之增多。随之带来的各式各样的房产纠纷问题也约来越多,具体举例如下:

回迁房<a href=https://www.jingyunlvshi.com/House/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房屋买卖合同</a>纠纷

【回迁安置房房屋买卖合同案例】

吴先生原居住的平房因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拆迁,吴先生当时选择的是回迁安置房2套+部分货币补偿。拆迁安置房建完回迁后,吴先生选择两套楼层和朝向都不错的回迁安置房,房子的产权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2016年,吴先生和刘先生签订了回迁房买卖合同,约定吴先生将其中一套回迁房出售给刘先生,并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证,由刘先生给付吴先生房款60余万元。后刘先生支付了吴先生房款并要求吴先生配合办理过户。

然而,吴先生见房价上涨,便不想将房屋卖给刘先生了,故以双方签订的回迁房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拒绝配合刘先生办理过户。于是,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吴先生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回迁房买卖合同有效。最终,法院判决吴先生配合刘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在此,法官也特别提醒欲购买回迁房的买受人,可以通过开发商发放的拆迁政策中对回迁房性质的说明或者去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查询确定回迁房的性质后再行决定是否购买回迁房,以免将来因为回迁房的性质未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专业法律工作者提醒:随着回迁房买卖量的增多,各种纠纷也随之而至,购房者对房屋产权保护意识也不断的加强,购房者往往要求出售房屋的被拆迁人及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然而回迁房往往办证比较慢,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房价的上涨,售房人基于利益考虑,恶意违约、擅自涨价,甚至在拆迁房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情况下,故意不去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结算,导致拆迁安置房初始登记无法完成,购房者要求协助过户的正当权益受损。

一些法院审理回迁房买卖案件过程中发现,拆迁房买卖一般事实清楚,买卖合同约束也相对规范,购房者往往领取拆迁房屋钥匙后即装修入住,但一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近期,张家港法院锦丰法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主动报请锦丰镇、大新镇党政办召开《关于拆迁人不主动结算致拆迁安置房初始登记难问题》的专题协调会。协调会由辖区锦丰镇、大新镇镇长主持召开,锦丰法庭、财政局地方分局、税务局地方分局、国土所、司法所、动迁办、政府法律顾问等多家单位和个人参加,协调会就锦丰法庭反映的初始登记难问题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明确:法庭在日后受理此类案件时可向政府发函询问相关情况,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规定回函法庭并协助配合法庭做好判决后强制执行过程中的初始登记及过户手续。法庭在审理辖区内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案件时,遇到因被拆迁人原因导致房屋初始登记难以完成的,向辖区镇政府发出《征询函》,明确案涉拆迁房权益人及案涉房屋的结算金额、结算方式,上述征询函内容由镇财政分局查档确认并提供结算单等材料说明后,统一由镇政府向法庭回函告知。法庭结合政府回函确定的内容制作法律文书,待法律文书生效,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由镇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判决书内容,协助办理案涉拆迁房的初始登记及过户手续。

标签:

温馨提示:

有法律问题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15101151037 与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咨询热线
/ support hotline
15101151037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4层

Copyright © 2021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