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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新方案审议通过!除集体土地可入市外还有这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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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师  更新:2024-01-08阅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8月26日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出席发布会时表示,这次修改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

<a href=https://www.jingyunlvshi.com/land/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土地管理法</a>修改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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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莉华表示,刚刚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把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和试点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在农村三块地改革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在土地征收方面这次新法做了三个方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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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因为原来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是什么是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我们土地管理法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所以导致了征收成为获得土地的唯一途径。这次我们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整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二是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样一个规定就改变了过去我们是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另外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这样就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三是,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主要是是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我们删除了原来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这是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的亮点。

在宅基地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因为有一部分农村村民已经进城落户,对他们原来在农村的宅基地是否允许退出,这次修改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因为农民变成市民真正实现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总体来看,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农村三块地改革的成功经验全部吸收到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中,最受关注的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内容。

那么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审议通过,将带来怎样的改变呢?

土地管理法变化一

破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删去了从事非农业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 魏莉华:这是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 此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审议通过,意味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再局限于个别试点地区,可以全面铺开,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土地管理法变化二

首次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 王广华:对于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最核心的是要缩减征地范围,把真正的公益性的用地,通过征收的方式,从农民集体所有转化为国有,然后再提供给相关的公益事业方面进行使用。

土地管理法变化三

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政府征地前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

新法还对征地程序进行了完善,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 王广华:如果绝大多数农民不赞成补偿方案的话,要通过听证的方式。在听证之后,如果群众对方案还是不满意的话,要适当修改安置补偿方案。通过法律确认的这种方式,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变化四

中国民生网注意到,在征地补偿方面,新法改变了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按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 魏莉华: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三项补偿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这样就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土地管理法变化五

宅基地方面: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征地

在宅基地方面,新法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变化六

“基本农田”全部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

2015年8月,浙江省德清县的一处闲置厂房用地,以协议的方式出让给了投资商建设度假酒店,这是全国试点实行后,第一宗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浙江省德清县某度假酒店负责人 赵建龙:集体土地证还是蛮好用的,已经做了抵押了,还是按照国有出让土地同等的60%的抵押,按照国有土地的标准给我的。

赵建龙所在的德清县,当年很多企业主都在试点的过程中,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获得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自然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首先要符合规划,而且还要依法登记。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 王广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最核心的一条,就是要符合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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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 杨合庆:即使获得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之后的土地权利人,也要按原来规划的用途来使用土地。它不会对我们的土地市场造成冲击。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有望迎来正式出台的历史时刻,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部署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交卷时刻。

土生百物,地载万代。中国人有着最深厚的土地情结。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国家长治久安。从十一届全国人大以来,土地管理法修改规划已久,社会各界期待已久。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授权国务院,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吸收改革成果基础上,对土地管理法进行及时修改,体现了国情民意,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理念,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成果,值得我们期待。

此次修法,最好的土地管理经验得到坚持并进一步深化。民以食为天,食以地为本。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像爱护大熊猫一样珍惜耕地,现行土地管理法最大特色得到坚持和进一步完善。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被修改为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不仅概念更加明确、严格,而且落实到具体地块、进入数据库、进行公示,耕地数量质量保证、统计调查、执法问责等均进一步具体化。特别是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等三条底线得到坚守,较好地平衡了改革与稳定、当前与长远的关系。

此次修法,一些土地管理短板经过改革探索得到了及时补充完善。作为古老灿烂的农耕文明,中国的农民同土地有着最天然的血脉联系。新土地管理法的最大亮点,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充分体现对农民权益关注的“三块地”改革试点,有望从试点走向全国。征地将受到为公共利益的前提限制,被征收土地不再按土地年产值一定倍数补偿,而是综合考虑未来发展增值空间、制订区片综合地价,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稳定社会保障。过去限制转让、出租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将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出租、出让并可以转让、赠予、抵押使用权,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权同价。这些都值得肯定、值得点赞、值得早日付诸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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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法,令人鼓舞的还有一系列全新的法律用语入法。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农村村民的住房财产权益,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征地要先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多数被征地农民不同意征地补偿方案应当召开听证会等,这些法律用语,写入中国土地法律,充分体现了对农民土地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成果。立法者按动表决器时,我们将听到历史进步的回音。

七十年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通过天翻地覆的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千年梦想,从根本上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四十年前,中国农民首创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再一次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宣告了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新征程开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将使勤劳的中国农民获得更多实实在在的利益,为城乡融合发展注入新的强大动力,必将成为改革开放历史进程中浓墨重彩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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