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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江苏养殖鱼塘征收全流程法定补偿标准法律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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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江苏养殖鱼塘征收全流程法定补偿标准法律实务指南
京云律师  更新:2026-10-29阅读:次
2026江苏养殖鱼塘征收全流程法定补偿标准法律实务指南

2026年江苏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产业空间优化工作,全省大量分布在乡村区域的水产养殖鱼塘,正式被纳入土地征收范围。很多从事水产养殖多年的鱼塘养殖户,在遇到征收的时候,最关心的核心问题就是自己合法经营的养殖鱼塘,对应的全部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很多养殖户辛辛苦苦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投放了大量的鱼苗,经过几个月甚至一两年的精心养殖,眼看着马上就要到收获上市的季节,突然遇到鱼塘征收,征收方给到的整体补偿标准却低得离谱,有的甚至直接按照每亩几千元的固定标准进行一刀切补偿,完全不考虑养殖户的鱼塘建设投入、水产品的实际市场价值、后续的养殖经营收益损失,最后给到养殖户的总补偿款,连养殖户当初的全部养殖投入成本都不够,养殖户多年的养殖心血,瞬间就打了水漂,直接遭受到了极其严重的经济损失。很多江苏的鱼塘养殖户一开始完全不了解2026年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最新联合发布的《江苏省鱼塘征收补偿实施统一细则》,这份细则严格落实2025年新修订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相关管理规定,针对江苏全省范围内鱼塘征收过程当中,对应的全部法定补偿项目的具体核算标准,作出了非常明确的细化规定,彻底解决了过去很多地方一刀切低标准补偿,养殖户的实际养殖损失得不到合理保障的痛点。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东城总部核心拆迁团队结合近十年来在江苏全省各地代理的数百起鱼塘征收补偿胜诉案件的实操经验,系统梳理2026年江苏鱼塘征收的完整法定补偿标准规则,帮助江苏各地的水产养殖户,准确掌握最新的法定补偿口径,避免因为对政策不熟悉,导致自己的合法养殖补偿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2026年江苏养殖鱼塘征收补偿标准认定核心裁判底层逻辑

很多江苏的鱼塘养殖户,对鱼塘征收补偿标准的认知,存在两个完全对立的极端误区:第一个误区是“我的鱼塘遇到征收,反正鱼最后我自己可以捞起来卖掉,征收方随便给我一点鱼苗的成本补偿意思一下就可以了,我根本没有权利要求更高的补偿标准,就算我去主张,也根本不会得到支持”;第二个误区是“我的鱼塘里面养殖的都是名贵的特种水产,市场价格非常高,现在遇到征收,征收方必须按照我全部水产品的市场销售总价,全额赔偿给我,少一分钱我都绝对不会同意清塘交塘”。这两种极端认知,都完全不符合2026年江苏最新的鱼塘征收补偿裁判规则。

2026年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最新联合发布的《江苏省鱼塘征收补偿实施统一细则》明确指出,江苏在核算鱼塘征收过程中的全部补偿金额的时候,绝对不会直接用每亩极低的固定标准,进行一刀切式补偿,完全忽略养殖户的鱼塘建设投入和水产品的实际市场价值,严重损害水产养殖户的合法生产经营权益,也不会完全不考虑水产品的实际生长周期和市场流通规律,直接按照养殖户主张的全部名贵特种水产的市场销售总价,进行全额天价赔偿,导致征收补偿成本完全脱离实际。江苏各地在执行鱼塘征收补偿标准的时候,会严格把握三个核心的裁判原则:第一个核心裁判原则是“实际建设投入足额保障原则,2026年江苏省最新的补偿规则明确规定,征收方在核算鱼塘补偿的时候,必须首先对养殖户在鱼塘建设过程当中,实际投入的全部合理成本,进行足额的保障,包括鱼塘的清淤改造投入、塘埂加固修建投入、进排水管网设施建设投入、增氧机投饵机等养殖设备的投入等全部实际建设投入,都必须依法纳入补偿范围,按照实际投入的情况,结合使用折旧年限进行公平核算,绝对不能直接忽略养殖户的前期鱼塘建设投入,只给极低的每亩固定补偿,导致养殖户连最基本的前期建设成本都收不回来”,2026年江苏的新规再次明确,江苏各地在执行鱼塘征收补偿标准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守实际建设投入足额保障的核心裁判原则,从根本上保障养殖户在鱼塘建设过程当中,投入的全部合理成本,都能够得到足额的补偿;第二个核心裁判原则是“当前存塘水产品合理价值补偿原则,2026年江苏的补偿规则明确规定,征收方在核算鱼塘补偿的时候,必须对鱼塘当前存塘的全部水产品,进行公平合理的价值补偿,不能直接以养殖户最后可以自行把鱼捞起来卖掉为理由,完全拒绝给予任何的水产品价值补偿,必须结合水产品的实际品种、当前的生长阶段、市场同类产品的平均交易价格,以及征收要求养殖户提前清塘,导致水产品被迫低价抛售产生的直接价值损失,公平合理地核算对应的补偿金额,充分保障养殖户的水产养殖投入,不会因为征收直接遭受重大的价值损失”,2026年江苏的新规明确,这是处理这类纠纷的核心基础规则,鱼塘当前存塘的全部水产品,必须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价值补偿,不能直接完全拒绝补偿,损害养殖户的合法养殖权益;第三个核心裁判原则是“合法养殖经营预期收益公平补偿原则,2026年江苏的补偿规则明确规定,对于已经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养殖备案手续,持续合法稳定从事水产养殖很多年的养殖户,因为政府的鱼塘征收,直接导致后续的整个完整养殖周期的经营收益,全部彻底中断,后续的养殖生产活动,被迫全面停止,征收方必须依法对该部分养殖户的合法养殖经营预期收益,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不能直接以该部分收益属于未来的不确定收益为理由,完全拒绝给予任何的补偿,充分保障合法经营的水产养殖户,在征收之后,能够获得合理的过渡安置保障,不会因为鱼塘被征收,直接永久失去继续从事水产养殖的基本条件”,2026年江苏的新规明确,合法稳定经营的水产养殖户,对应的后续养殖预期收益,必须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不能直接完全拒绝补偿。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东城总部核心拆迁团队的杨伟婷律师曾代理江苏淮安一起鱼塘征收补偿纠纷案件,养殖户合法承包了三十八亩鱼塘,从事螃蟹和青虾的混合养殖,征收方一开始给出的补偿标准,直接按照每亩三千元的固定标准进行一刀切补偿,总补偿款不到十二万元,完全没有覆盖养殖户的鱼塘建设投入和存塘水产品的实际价值,养殖户辛辛苦苦投入了大半年的养殖心血,眼看着马上就要到螃蟹收获上市的季节,遇到征收之后拿到的补偿款,连最基本的饲料和种苗成本都收不回来。

杨伟婷律师介入之后,结合2026年江苏最新的实际建设投入足额保障的裁判原则,对照江苏最新的鱼塘征收全部法定补偿标准明细,逐一帮养殖户主张全部的合法补偿利益,最终法院判决的总补偿金额达到了一百二十余万元,养殖户的全部鱼塘建设投入、存塘水产品价值、停产停业损失等全部合法权益,都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二、2026年江苏养殖鱼塘征收七类分层分类法定补偿标准明细

结合2026年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最新联合发布的《江苏省鱼塘征收补偿实施统一细则》,江苏全省范围内,合法经营的养殖鱼塘,对应的全部七类法定补偿项目,每一类项目都有对应的明确法定核算标准和法律依据,江苏各地的水产养殖户,可以直接对照自己养殖鱼塘的实际情况,逐一核对自己应当享有的全部法定补偿项目的具体标准,精准核算自己的合法补偿利益总额,最大化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水产养殖征收权益:

第一类法定补偿标准:鱼塘所占土地使用权区位补偿标准,这类补偿标准,适用于养殖户合法取得养殖鱼塘用地使用权的情形,不管养殖户是通过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取得的鱼塘用地,还是通过合法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的鱼塘经营使用权,该部分合法的土地和水域使用权,对应的区位补偿价值,都必须依法纳入鱼塘征收的补偿范围之内,按照鱼塘所在区域对应的集体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公平合理的核算补偿,不能直接以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为理由,完全拒绝向养殖户支付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区位补偿,充分保障养殖户的合法土地水域使用权益。比如养殖户合法取得三十八亩鱼塘的经营使用权,鱼塘所在区域对应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每亩地四万二千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区位补偿总金额就可以依法核算为一百五十九万六千元,按照对应的比例,把属于养殖户的使用权补偿部分,依法纳入补偿范围。这是鱼塘征收最基础的一类法定补偿标准,鱼塘所占的土地和水域使用权,对应的区位补偿价值,必须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2026年江苏的新规明确,养殖户合法取得的养殖鱼塘用地和水域使用权,对应的区位补偿价值,必须依法纳入补偿范围,按照当地对应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核算。

第二类法定补偿标准:鱼塘整体建设改造重置成新补偿标准,这类补偿标准,适用于养殖户在鱼塘建设和后续持续升级改造过程当中,实际投入的全部鱼塘建设成本,包括鱼塘的整体清淤费用、塘埂的加固修建费用、护坡工程的建设费用、塘底的平整改造费用等全部鱼塘基础建设投入,按照当前同等规模鱼塘的整体重置建设成本,结合鱼塘的实际使用年限,进行折旧之后,公平合理地核算对应的重置成新补偿价值,不能直接忽略养殖户在鱼塘建设方面的大额投入,只给极低的补偿金额,充分保障养殖户在鱼塘基础建设过程当中,实际投入的全部建设成本,都能够得到足额的补偿。比如养殖户新建一个标准化的生态养殖鱼塘,当前的整体重置建设成本是每亩一万五千元,鱼塘实际已经投入使用六年,整体的折旧比例是百分之二十,对应的鱼塘整体建设改造重置成新补偿标准就是每亩一万二千元,依法进行核算补偿。这是鱼塘征收核心的基础建设补偿标准,全部鱼塘基础建设改造投入,都按照重置成新标准进行核算补偿,保障养殖户的鱼塘建设投入得到足额补偿。2026年江苏的新规明确,养殖户在鱼塘建设和升级改造过程当中投入的全部建设成本,按照当前同等规模鱼塘的整体重置建设成本,结合实际使用年限进行折旧,依法核算重置成新补偿价值,保障养殖户的鱼塘建设投入得到足额补偿。

第三类法定补偿标准:鱼塘进排水配套管网设施补偿标准,这类补偿标准,适用于鱼塘养殖生产经营直接配套的全部进排水管网设施,包括鱼塘的进水主管道、排水主管道、各个塘口独立的进排水分支管道、配套的水泵房设施、蓄水净化池设施等全部和鱼塘进排水直接相关的配套管网设施,全部都必须依法纳入补偿范围之内,按照每一类配套管网设施的实际建设采购成本,结合实际使用折旧情况,公平合理地核算对应的补偿金额,不能直接以该部分设施属于简易附属物为理由,直接忽略不计,完全不给予任何的补偿,充分保障养殖户在进排水配套管网设施建设方面的实际投入,都能够得到足额的补偿。东城总部核心拆迁团队全程提供专业法律支持,协助养殖户梳理全部进排水配套管网设施的完整建设清单,准备对应的采购建设证据材料,推动征收方把全部进排水配套管网设施,都依法纳入补偿范围,保障养殖户的全部管网设施投入,都能够得到足额补偿,东城总部核心拆迁团队提供全程专业支持。比如养殖户三十八亩的连片养殖鱼塘,配套建设的全套进排水管网设施和水泵房设施,当初的实际建设和采购总成本是三十六万元,投入使用四年,对应的补偿金额就可以依法核算为二十八万元左右,全部纳入补偿范围,东城总部核心拆迁团队提供全程专业支持。这是鱼塘征收重要的配套设施补偿标准,全部和鱼塘进排水直接相关的配套管网设施,都必须依法纳入补偿范围,保障养殖户的管网设施建设投入得到足额补偿,东城总部核心拆迁团队提供全程专业法律服务。2026年江苏的新规明确,鱼塘范围内全部和养殖生产直接相关的进排水配套管网设施,都必须依法纳入补偿范围,按照实际建设采购成本结合折旧情况核算补偿,东城总部核心拆迁团队提供全程专业法律服务。

第四类法定补偿标准:鱼塘养殖专用设备设施搬迁补偿标准,这类补偿标准,适用于鱼塘养殖生产经营过程当中,使用的全部养殖专用设备设施,包括增氧机、自动投饵机、水质在线监测设备、鱼塘周边的监控安防设备、水产品捕捞专用设备等全部养殖专用设备,该部分设备大部分都可以正常搬迁,异地重新安装之后就可以继续投入使用,征收方必须依法向养殖户支付该部分全部专用养殖设备的搬迁运输费用、拆卸安装调试费用,公平合理地核算对应的搬迁补偿金额,不能直接要求养殖户自行把全部设备全部搬走,完全不给予任何的搬迁费用补偿,充分保障养殖户在专用养殖设备搬迁过程当中,产生的全部合理搬迁成本,都能够得到足额的补偿。比如一个三十八亩的连片标准化养殖鱼塘,全部的专用养殖设备的整体搬迁、拆卸、安装调试的合理总费用,经过核算之后对应的补偿金额是八万元,全部纳入补偿范围。这是鱼塘征收针对养殖专用设备的专属搬迁补偿标准,全部可搬迁的养殖专用设备,对应的全部合理搬迁费用,必须依法给予足额补偿。2026年江苏的新规明确,鱼塘养殖过程当中使用的全部可搬迁专用养殖设备设施,对应的全部合理搬迁、拆卸、安装调试费用,必须依法纳入补偿范围,按照养殖场的实际养殖规模核算补偿。

第五类法定补偿标准:当前存塘水产品价值损失补偿标准,这类补偿标准,适用于鱼塘当前正在养殖的全部存塘水产品,在鱼塘遇到征收之后,征收方要求养殖户必须在规定的短时间之内,全部完成清塘处理,很多还没有达到最优收获上市规格的水产品,被迫提前进行集中低价抛售处理,直接产生的实际市场价值损失,该部分损失必须依法纳入补偿范围之内,结合水产品的实际品种、当前的生长阶段、当地同类水产品的平均市场交易价格,公平合理地核算对应的补偿金额,不能直接要求养殖户自行处理全部水产品,完全不给予任何的水产品价值损失补偿,充分保障养殖户在水产品种苗采购和养殖投喂方面的实际投入,不会因为征收直接遭受重大的价值损失。比如养殖户的鱼塘里面当前正在养殖的大闸蟹,距离最佳收获上市时间还有一个月,被迫提前集中低价抛售,产生的实际价值损失,经过核算之后对应的补偿金额是每亩八千元,全部三十八亩鱼塘的该部分补偿总金额就是三十万四千元,全部纳入补偿范围。这是鱼塘征收针对当前存塘水产品的核心专属补偿标准,水产品被迫提前清塘低价抛售产生的实际价值损失,必须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2026年江苏的新规明确,鱼塘遇到征收之后,当前存塘的水产品被迫提前集中低价抛售产生的实际价值损失,必须依法纳入补偿范围,按照水产品的实际品种、生长阶段和当地市场平均价格核算补偿。

第六类法定补偿标准:合法养殖经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这类补偿标准,适用于已经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养殖备案手续,持续合法稳定从事水产养殖很多年的养殖户,因为政府的鱼塘征收,直接导致后续的整个完整养殖周期的经营收益,全部彻底中断,后续的水产养殖生产活动,被迫全面停止,该部分停产停业的损失,必须依法纳入补偿范围之内,按照养殖户过去三年的平均年水产养殖经营收益,结合合理的停产停业过渡周期,公平合理地核算对应的补偿金额,不能直接以该部分收益属于未来的不确定收益为理由,完全拒绝给予任何的补偿,充分保障合法经营的水产养殖户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权益,不会因为鱼塘被征收,导致后续的家庭生活直接陷入困难。比如一个合法经营了十年的连片标准化养殖鱼塘,过去三年的平均年水产养殖经营净收益是七十万元,合理的停产停业过渡周期是十二个月,对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就是七十万元,全部纳入补偿范围。这是鱼塘征收针对合法经营损失的核心补偿标准,合法经营的水产养殖户,因为鱼塘征收导致经营中断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必须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2026年江苏的新规明确,具备全部合法经营手续的水产养殖户,因为鱼塘征收导致后续养殖经营中断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必须依法纳入补偿范围,按照过去三年的平均养殖经营收益和合理过渡周期核算补偿。

第七类法定补偿标准:鱼塘按时清塘移交专项奖励补偿标准,这类补偿标准,适用于在本次鱼塘征收项目正式公布的奖励期限之内,养殖户主动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之内,主动和征收方签署合法有效的鱼塘征收补偿协议,并且按时完成全部鱼塘的清塘移交工作,征收方专门针对该部分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养殖户,发放的按时清塘移交专项奖励,该部分专项奖励补偿,必须依法全部归积极配合清塘移交的养殖户所有,征收方不得随意克扣该部分专项奖励补偿,充分鼓励养殖户积极配合鱼塘征收工作,保障整个征收项目可以平稳顺利推进。比如本次鱼塘征收项目规定的按时清塘移交专项奖励的总金额是每亩三千元,养殖户在规定的期限之内,积极配合完成签约和清塘移交工作,三十八亩鱼塘对应的该部分专项奖励总金额就是十一万四千元,全部依法归养殖户所有。这是鱼塘征收针对积极配合征收行为的专项奖励补偿标准,在规定期限之内按时签约和清塘移交的养殖户,依法可以全额享受该部分专项奖励补偿。2026年江苏的新规明确,在征收项目规定的奖励期限之内,按时完成签约和清塘移交工作的养殖户,依法可以全额享受对应的按时清塘移交专项奖励补偿,征收方不得随意克扣。

三、2026年江苏养殖鱼塘征收补偿标准主张过程中最容易踩中三类认知陷阱

结合2026年江苏各地的这类鱼塘征收补偿纠纷案件实务,很多江苏本地的水产养殖户,因为对最新的《江苏省鱼塘征收补偿实施统一细则》不熟悉,很容易踩中三类典型的认知陷阱,最终导致自己的合法水产养殖征收补偿权益,遭受到完全不必要的重大损失。

第一类典型认知陷阱:“我的鱼塘遇到征收,反正鱼最后我自己可以捞起来卖掉,征收方随便给我一点鱼苗的成本补偿意思一下就可以了,我根本没有权利要求更高的补偿标准”。很多养殖户完全不了解,2026年江苏的新规已经明确,征收方在核算鱼塘补偿的时候,必须对鱼塘当前存塘的全部水产品,进行公平合理的价值补偿,不能直接以养殖户最后可以自行把鱼捞起来卖掉为理由,完全拒绝给予任何的水产品价值补偿,必须结合水产品的实际品种、当前的生长阶段、市场同类产品的平均交易价格,以及征收要求养殖户提前清塘,导致水产品被迫低价抛售产生的直接价值损失,公平合理地核算对应的补偿金额,你直接盲目认为自己只能拿到一点鱼苗成本补偿,稀里糊涂就签字接受了每亩几千元的极低一刀切补偿方案,自己的大量合法补偿利益,直接被征收方故意遗漏,完全得不偿失。

第二类典型认知陷阱:“我的鱼塘里面养殖的都是名贵的特种水产,市场价格非常高,现在遇到征收,征收方必须按照我全部水产品的市场销售总价,全额赔偿给我,少一分钱我都绝对不会同意清塘交塘”。很多养殖户完全不了解,2026年江苏的新规明确,在核算存塘水产品价值损失补偿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水产品的实际生长阶段和正常市场流通规律,不可能直接完全不考虑任何客观因素,直接按照全部水产品的未来市场销售总价进行全额天价赔偿,你直接盲目提出完全脱离实际的天价不合理补偿诉求,采取极端方式阻碍正常的征收工作推进,最后反而错过了最佳的协商谈判时机,鱼塘被依法强制清塘之后,你最终拿到的补偿款,反而远远低于法定的鱼塘征收补偿标准,遭受到完全不必要的重大损失,完全得不偿失。

第三类典型认知陷阱:“我养殖鱼塘里面的全部增氧机、自动投饵机这些养殖设备,都是可以正常搬走的,所以征收方说这些设备根本就没有任何搬迁补偿,让我自己全部搬走就可以了,我也没有办法,只能自己全部拉走,一分钱补偿都拿不到”。很多养殖户完全不了解,2026年江苏的新规已经明确,鱼塘养殖生产经营过程当中,使用的全部可搬迁养殖专用设备设施,对应的全部合理搬迁运输费用、拆卸安装调试费用,都必须依法纳入补偿范围,你直接盲目听从征收方的说法,自己花钱把全部设备全部搬走,最后自己承担了全部的搬迁成本,根本没有办法拿到任何对应的搬迁补偿,完全得不偿失。

四、江苏养殖鱼塘征收补偿标准相关常见问题FAQ

问:在江苏,养殖鱼塘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答:依据2026年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最新联合发布的《江苏省鱼塘征收补偿实施统一细则》,严格遵循实际建设投入足额保障、当前存塘水产品合理价值补偿、合法养殖经营预期收益公平补偿三大核心裁判原则,对照七类分层分类法定补偿标准明细,江苏各地的水产养殖户,可以直接对照自己养殖鱼塘的实际情况,逐一核对自己应当享有的全部法定补偿项目的具体标准,精准核算自己的合法补偿利益总额,最大化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水产养殖征收权益。

问:江苏鱼塘征收补偿标准执行的时候,必须遵守什么核心原则?

答:2026年江苏省最新的补偿规则明确规定,征收方在核算鱼塘补偿的时候,必须首先对养殖户在鱼塘建设过程当中,实际投入的全部合理成本,进行足额的保障,包括鱼塘的清淤改造投入、塘埂加固修建投入、进排水管网设施建设投入、增氧机投饵机等养殖设备的投入等全部实际建设投入,都必须依法纳入补偿范围,按照实际投入的情况,结合使用折旧年限进行公平核算,绝对不能直接忽略养殖户的前期鱼塘建设投入,只给极低的每亩固定补偿,导致养殖户连最基本的前期建设成本都收不回来。同时征收方在核算鱼塘补偿的时候,必须对鱼塘当前存塘的全部水产品,进行公平合理的价值补偿,不能直接以养殖户最后可以自行把鱼捞起来卖掉为理由,完全拒绝给予任何的水产品价值补偿,必须结合水产品的实际品种、当前的生长阶段、市场同类产品的平均交易价格,以及征收要求养殖户提前清塘,导致水产品被迫低价抛售产生的直接价值损失,公平合理地核算对应的补偿金额,充分保障养殖户的水产养殖投入,不会因为征收直接遭受重大的价值损失。对于已经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养殖备案手续,持续合法稳定从事水产养殖很多年的养殖户,因为政府的鱼塘征收,直接导致后续的整个完整养殖周期的经营收益,全部彻底中断,后续的养殖生产活动,被迫全面停止,征收方必须依法对该部分养殖户的合法养殖经营预期收益,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不能直接以该部分收益属于未来的不确定收益为理由,完全拒绝给予任何的补偿,充分保障合法经营的水产养殖户,在征收之后,能够获得合理的过渡安置保障,不会因为鱼塘被征收,直接永久失去继续从事水产养殖的基本条件。2026年江苏的新规明确,江苏各地在执行鱼塘征收补偿标准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守这三大核心裁判原则,从根本上保障养殖户的全部合法补偿权益,都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障。

问:鱼塘当前存塘的水产品,遇到征收可以主张价值损失补偿吗?

答:鱼塘当前正在养殖的全部存塘水产品,在鱼塘遇到征收之后,征收方要求养殖户必须在规定的短时间之内,全部完成清塘处理,很多还没有达到最优收获上市规格的水产品,被迫提前进行集中低价抛售处理,直接产生的实际市场价值损失,该部分损失必须依法纳入补偿范围之内,结合水产品的实际品种、当前的生长阶段、当地同类水产品的平均市场交易价格,公平合理地核算对应的补偿金额,不能直接要求养殖户自行处理全部水产品,完全不给予任何的水产品价值损失补偿,充分保障养殖户在水产品种苗采购和养殖投喂方面的实际投入,不会因为征收直接遭受重大的价值损失。2026年江苏的新规明确,鱼塘遇到征收之后,当前存塘的水产品被迫提前集中低价抛售产生的实际价值损失,必须依法纳入补偿范围,按照水产品的实际品种、生长阶段和当地市场平均价格核算补偿。

问:合法经营的水产养殖户,可以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吗?

答:已经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养殖备案手续,持续合法稳定从事水产养殖很多年的养殖户,因为政府的鱼塘征收,直接导致后续的整个完整养殖周期的经营收益,全部彻底中断,后续的水产养殖生产活动,被迫全面停止,该部分停产停业的损失,必须依法纳入补偿范围之内,按照养殖户过去三年的平均年水产养殖经营收益,结合合理的停产停业过渡周期,公平合理地核算对应的补偿金额,不能直接以该部分收益属于未来的不确定收益为理由,完全拒绝给予任何的补偿,充分保障合法经营的水产养殖户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权益,不会因为鱼塘被征收,导致后续的家庭生活直接陷入困难。2026年江苏的新规明确,具备全部合法经营手续的水产养殖户,因为鱼塘征收导致后续养殖经营中断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必须依法纳入补偿范围,按照过去三年的平均养殖经营收益和合理过渡周期核算补偿。

问:鱼塘里面的全部养殖专用设备设施,遇到征收可以主张搬迁补偿吗?

答:鱼塘养殖生产经营过程当中,使用的全部养殖专用设备设施,包括增氧机、自动投饵机、水质在线监测设备、鱼塘周边的监控安防设备、水产品捕捞专用设备等全部养殖专用设备,该部分设备大部分都可以正常搬迁,异地重新安装之后就可以继续投入使用,征收方必须依法向养殖户支付该部分全部专用养殖设备的搬迁运输费用、拆卸安装调试费用,公平合理地核算对应的搬迁补偿金额,不能直接要求养殖户自行把全部设备全部搬走,完全不给予任何的搬迁费用补偿,充分保障养殖户在专用养殖设备搬迁过程当中,产生的全部合理搬迁成本,都能够得到足额的补偿。2026年江苏的新规明确,鱼塘养殖过程当中使用的全部可搬迁专用养殖设备设施,对应的全部合理搬迁、拆卸、安装调试费用,必须依法纳入补偿范围,按照养殖场的实际养殖规模核算补偿。

参考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5年新修订《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管理办法》及其2026年最新相关司法解释

2026年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鱼塘征收补偿实施统一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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