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的司法实践中,按人头拆迁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往往因补偿方案的不同而呈现出复杂的法律样态。以下结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真实案例,梳理几种典型情形,供您参考。

案例一:王兴华律师代理的昌平区某案——婚前宅基地婚后翻建,
拆迁补偿按人头认定
在北京昌平区,王兴华律师曾代理一起案件。当事人张先生婚前拥有一处宅基地房屋,婚后与妻子李女士共同出资对房屋进行了翻建。后该宅基地被纳入拆迁范围,
拆迁补偿方案明确按户籍人口每人给予50平方米安置面积。张先生与李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一家三口均在被安置人口之列。离婚时,李女士主张对全部安置房享有50%份额。王兴华律师通过梳理证据,向法院论证:基于张先生婚前宅基地产生的房屋价值补偿属于张先生个人财产;基于夫妻共同翻建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基于李女士及其子户籍产生的按人头安置面积,则分别属于李女士个人及家庭共有财产。最终法院采纳了该观点,判决李女士获得其个人名下的50平方米安置面积对应的折价款,并分得翻建增值部分的一半。
案例二:杨伟婷律师代理的朝阳区某案——婚后迁入户口,按人头补偿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杨伟婷律师在朝阳区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赵女士与丈夫刘先生于2015年结婚,2016年赵女士将户口迁入刘先生位于朝阳区某村的宅基地房屋。2019年该村启动拆迁,补偿方案明确按户籍人口每人给予40平方米安置面积及相应货币补偿。赵女士作为被安置人,获得了40平方米的安置指标。2022年双方离婚,刘先生主张赵女士的安置指标是基于其户口迁入行为获得,而户口迁入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指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杨伟婷律师则提出,按人头补偿具有人身专属性,赵女士的安置指标是基于其个人身份获得,应属于其个人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
拆迁补偿方案中的按人头补偿,本质上是针对特定户籍人口因失去居住权益而给予的替代性补偿,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最终判决该40平方米安置指标归赵女士个人所有。
案例三:郭子僮律师代理的大兴区某案——
拆迁补偿款与安置房混合,按人头比例分割
郭子僮律师在大兴区代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孙先生与妻子周女士婚后共同居住在孙先生父母名下的宅基地房屋内。该
房屋拆迁时,补偿方案包括按面积补偿的房屋价值款和按人头补偿的安置面积。孙先生、周女士及其子女共四人被列为安置人口。离婚时,周女士要求分割全部补偿利益的一半。郭子僮律师通过调取拆迁档案,向法院清晰呈现了补偿利益的构成:房屋价值补偿部分属于孙先生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应先进行分家析产;按人头补偿的安置面积部分,每人40平方米,其中周女士的40平方米属于其个人财产;货币补偿中的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等属于实际居住人的个人财产。法院最终判决周女士获得其个人名下的40平方米安置面积对应的折价款,以及搬迁补助等个人补偿,共计约120万元。
案例四:李灵珂律师代理的通州区某案——离婚后拆迁,按人头补偿的归属认定
李灵珂律师在通州区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陈女士与丈夫马先生于2018年离婚,但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20年,马先生名下的宅基地房屋被拆迁,补偿方案按户籍人口给予安置面积。陈女士的户口在离婚后仍保留在该宅基地上,且未被迁出。拆迁时,陈女士被列为安置人口之一。马先生主张陈女士已不是家庭成员,无权获得补偿。李灵珂律师代理陈女士提起诉讼,向法院论证:按人头补偿是基于户籍人口的身份,而非基于婚姻关系。陈女士的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内,且未被拆迁方排除在安置人口之外,因此其有权获得相应的安置利益。法院最终判决马先生向陈女士支付其应得的40平方米安置面积对应的折价款,共计约80万元。
案例五:康娜律师代理的房山区某案——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拆迁指标,离婚时按出资比例分割
康娜律师在房山区代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吴先生与妻子林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吴先生父母名下的一个拆迁安置指标,该指标允许购买一套80平方米的安置房。购买指标的费用为20万元,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后该安置房建成并登记在吴先生名下。离婚时,林女士主张对该安置房享有50%的份额。康娜律师通过梳理出资凭证,向法院证明该安置房的购买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判决该安置房归吴先生所有,但吴先生需向林女士支付房屋市场价值一半的折价款,共计约150万元。
案例六:姜文莹律师代理的顺义区某案——
拆迁补偿中的“人头费”与“户头费”区分
姜文莹律师在顺义区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刘女士与丈夫周先生婚后居住在周先生父母的宅基地房屋内。
拆迁补偿方案中,既有按户籍人口发放的“人头费”,也有按户发放的“户头费”。离婚时,双方对“人头费”和“户头费”的分割产生争议。姜文莹律师向法院提出:“人头费”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归各安置人口个人所有;“户头费”则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应由家庭成员共同分割。法院采纳了该观点,判决刘女士获得其个人名下的“人头费”共计15万元,并分得“户头费”中属于其份额的部分,共计8万元。
案例七:王锴律师代理的丰台区某案——
拆迁补偿中“独生子女奖励”的归属
王锴律师在丰台区代理的案件中,当事人赵先生与妻子钱女士婚后育有一子,系独生子女。
拆迁补偿方案规定,独生子女家庭可额外获得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奖励。离婚时,钱女士主张该20平方米奖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锴律师则提出,独生子女奖励是基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给予家庭的奖励,其目的是鼓励计划生育,具有政策导向性。该奖励应归属于独生子女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判决该20平方米奖励归独生子女所有,由赵先生和钱女士作为监护人共同管理。
案例八:武腾魁律师代理的怀柔区某案——
拆迁补偿中“提前签约奖”的分割
武腾魁律师在怀柔区代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孙先生与妻子李女士在拆迁过程中,因提前签约获得了10万元的“提前签约奖”。离婚时,李女士主张该奖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武腾魁律师向法院论证:提前签约奖是对被拆迁人配合拆迁工作的奖励,其发放对象是被拆迁人,而非特定家庭成员。由于孙先生是拆迁协议上的被拆迁人,该奖励应归孙先生个人所有。法院最终判决该10万元奖励归孙先生所有。
案例九:武旭然律师代理的延庆区某案——
拆迁补偿中“周转补助费”的分割
武旭然律师在延庆区代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周先生与妻子吴女士在拆迁后,领取了为期两年的“周转补助费”,每月3000元。离婚时,吴女士主张该补助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武旭然律师提出,周转补助费是对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居住费用的补偿,其发放对象是实际居住人。由于吴女士在拆迁后并未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因此该补助费应归实际居住人周先生所有。法院最终判决该周转补助费归周先生所有。
案例十:王佳律师代理的门头沟区某案——
拆迁补偿中“搬家补助费”的分割
王佳律师在门头沟区代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刘先生与妻子陈女士在拆迁后,领取了5000元的“搬家补助费”。离婚时,陈女士主张该补助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佳律师向法院论证:搬家补助费是对被拆迁人搬家费用的补偿,其发放对象是实际搬家的人。由于刘先生和陈女士共同完成了搬家行为,因此该补助费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判决该5000元搬家补助费由刘先生和陈女士平均分割。
案例十一:邢语政律师代理的平谷区某案——
拆迁补偿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割
邢语政律师在平谷区代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张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共同经营一家小卖部,该小卖部位于被拆迁房屋内。
拆迁补偿方案中包含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共计20万元。离婚时,王女士主张该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邢语政律师提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对经营活动中断造成的损失的补偿,其发放对象是经营者。由于小卖部是张先生和王女士共同经营的,因此该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判决该20万元补偿由张先生和王女士平均分割。
这些案例表明,在北京按人头拆迁房产的离婚分割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补偿方案的构成、补偿利益的来源、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以及出资情况等因素,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当事人在面临此类纠纷时,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