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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工作中,这三件事村委会无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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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农村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工作中,这三件事村委会无权操作
京云律师  更新:2020-12-30阅读:

一、村委会有权代签补偿协议吗?

由于村民对房屋征收的事情了解的不是很清楚,而要给村民科普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很多地方的拆迁工作中,上级部门都是直接和村集体来确定拆迁事宜的。上级部门以村委会名义发布拆迁通知(或公告)及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标准并签订补偿协议。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管是农村拆迁,还是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只要是拆迁活动,拆迁的决定、组织、实施以及责任主体均为市、县级人民政府。

所以,实际上村委会是没有权利代表村民签署补偿协议的。任何拆迁事宜都需要在村民知道、了解的情况下进行,补偿方案也需要村民自己签字确定的。至于房屋的拆除程序,如果未签订补偿协议,则应由法院来执行。总之,村委会无权决定组织实施拆迁活动。

二、村委会无权截留拆迁补偿款

在农村征地拆迁工作中,村民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一般由拆迁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将补偿款打入被拆迁人账户。但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补偿款发放的便利,会将补偿款支付给村委会,由村委会代为支付。此时,村委会应当及时足额将补偿款发放到被拆迁人手中,如果存在截留的情况则违反法律规定,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三、村委会已经代签了赔偿协议,村民如何维权?

《村委会组织法》中相关规定指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议侵害村民正当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打消,责任人依法负担执法责任。

因此若村委会擅自取代拆迁户签订赔偿协议使拆迁户权益受损的,可以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资助,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打消。

在征地拆迁的工作中,拆迁文件和拆迁补偿事宜都是政府部门决定的,一般都会下达专门的文件。所以村民不能只听取村委会的一方消息,一定要自己确定、签署拆迁补偿协议。遇到非法拆迁时,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寻求法律援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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