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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拆迁属于违法拆迁?行政机关能参与强制拆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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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什么样的拆迁属于违法拆迁?行政机关能参与强制拆迁吗?
京云律师  更新:2020-12-25阅读:

首先,一些拆迁方肆无忌惮,以自己的名义非法拆迁。

第二,一些拆迁方在恶意拆迁后假装不知道疏散。

第三,一些拆迁方欺骗他人,设圈套诱使被拆迁人"上钩",签订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协议,然后无偿拆迁。

征地方还绞尽脑汁推行征地拆迁,其中一些是为了更好地为被征地人服务,更好地实现征地拆迁的新生活,从而实现双赢局面,思考如何"愚弄"、"摆脱"征地,从而造成非法驱逐现象,枪支易藏,难以防范。征地拆迁就像一场"火柴",存在着直截了当、生动活泼的非法拆迁行为,也有一些神秘使用各种强制拆迁方式强行拆迁的情况。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假日进行行政执法。但是,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停止供水、供电、取暖、供气等手段,迫使当事人执行有关行政决定。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必要强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由行政机关公告,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不予以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行拆除。

行政拆迁是针对非法建筑强制执行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要拆除合法建筑物,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拆除申请,司法拆除;行政拆迁应当符合"决定+执行"模式,即在采取强制行动前必须有"行政决定",也决定了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程序:

首先,作出行政决定。

许多被征用的人给庄律师留言说,他们是被强行拆迁的,这涉及收集人是否有合法合理的行政决定,如果要实施行政拆迁,必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内拆迁通知"或者"限期内拆迁行政处罚的书面决定"等行政决定。

第二,应执行提醒程序。

行政决定即使作出,也不容易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在作出执行决定之前,应当督促当事人提前履行义务。

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应说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时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如涉及付款,应规定明确的付款数额和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辩护权。

陈述辩护,在此设立律师,强调"提醒"有权陈述和辩论。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作出"执行决定"并为之服务。

强制拆迁通知绝不限于上述两个"保护层"。最后,还有一层保护,即"强制执行决定"的环节也是最后通知:如果当事人在接到及时通知后,无合理理由未能在时限内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关于执行的书面决定,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并说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时间;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最后,就到了强拆阶段了。

行政机关依据《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执行拆除违法、违规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如果您再说自己没有收到任何通知就被行政机关强拆请注意,多半情况是违法,结合行政强拆的过程,其中可能出现的文件:《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责成拆除决定书》、《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等等,请大家在收到这样的文件的时候一定要做好防备!

那问题来了,针对合法建筑是否会出现违法强拆的情况呢?当然可能,面临合法建筑,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就见到有的征收方将“合法建筑”被称之为“违法建筑”强制实施,抱着“不管怎样先拆了再说”的心理。所以在您不能判断遇到的强拆性质,更不知道采取什么方法保护自己的时候一定要找专业人士帮您判断是否还有挽回损失的可能性。当然,如果对自己的拆迁补偿不满意,一定是维权越早越好,以便在收到类似于限期拆除等通知的时候可以及时辨别真伪,并针对性的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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