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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遇强拆千万投资成泡影?京云律师换条路径追回180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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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遇强拆千万投资成泡影?京云律师换条路径追回180万赔偿
京云律师  更新:2026-06-24阅读:

  村委会说"不关我事"?李灵珂律师以监督失职为由让贾村村委会担责到底

  在农村合作开发领域,投资者与村委会签订合作协议搞项目,本是双赢的好事。可一旦遇上征地拆迁或者违建认定,几千万的投资可能在一夜之间化为乌有。更让人崩溃的是,你告镇政府败诉了,告规划部门也败诉了,仿佛所有的路都被堵死了。

  但法律的世界里,从来没有真正的死胡同。关键在于,你有没有找到那个真正该承担责任的主体。

  我是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李灵珂律师,今天我想以自己和马晓胜律师共同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件为例,和大家从法律角度深入聊聊:当合作开发遭遇强拆,告不赢政府的时候,该怎么换个思路,从民事路径找到突破口,最终帮当事人拿回属于自己的赔偿。

  一、几千万砸进村里建民宿,一纸强拆令让一切归零

  袁醒(化名)是一位有商业眼光的投资者。2020年前后,她看中了北京市怀柔区贾镇贾村的旅游开发潜力,为了带动当地经济发展、解决劳动就业,她与贾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

  协议的核心内容很明确:袁醒负责出资建设民宿及配套设施,经营乡村旅游业务;贾村村委会则负责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旅游用地审批以及其他国家所需要的各种手续。

  袁醒前后投入了数千万元,在贾村村南建设了规模相当大的民宿建筑群。然而,由于部分建筑物始终未能取得批建手续,贾镇政府最终将这些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于2020年12月31日实施了强制拆除

  几千万的投资,一夜之间变成了废墟。

  二、行政诉讼连续败诉,当事人几近绝望

  袁醒不是那种遇到困难就退缩的人。她先后提起了两场行政诉讼,试图通过行政途径挽回损失。

  第一场官司,她把贾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镇政府于2020年12月31日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起诉。袁醒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同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第二场官司,她将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作为被告、贾村村委会作为第三人,要求撤销规自委作出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果依然是一审驳回起诉,二审维持原裁定。

  两场行政诉讼,两次败诉。袁醒一度觉得天都塌了。但她心里始终有一股不服输的劲——她不相信法律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带着这份执念,袁醒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我和马晓胜律师代理此案。

  三、研判案情转换思路:告不赢政府,那就告该负责的人

  接手案件后,我和马晓胜律师做的第一件事,不是急着写起诉状,而是把之前几份行政裁定书翻来覆去研究了好几遍。

  我们很快发现了一个关键问题:袁醒之前的诉讼策略存在根本性偏差。她一直盯着镇政府和规自委不放,但这两个行政机关在法律上确实存在一定的免责空间。镇政府的强拆有违建认定作为基础,规自委的处罚也有行政依据。在行政诉讼中,想要推翻这两个机关的行为,难度极大。

  但这并不意味着袁醒就没有救济途径了。

  我们把目光转向了那个和袁醒签了《合作协议》的贾村村委会。

  根据协议约定,村委会负责办理规划、施工、旅游用地等一切国家所需要的手续。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村委会对袁醒的建设行为不仅负有协助义务,更负有监督职责。

  袁醒的建设地点在贾村村南,建设规模非常大。在未取得任何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就大规模开工建设,作为合作方和手续办理方的村委会,能说自己不知情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换句话说,村委会明知袁醒在未取得手续的情况下建设,却未进行任何有效阻止,对损失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决定转换诉讼路径,将贾村村委会列为被告,以民事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

  四、再审交锋:村委会辩称"我们一直在帮忙"

  再审法庭上,贾村村委会的代表进行了反驳,核心观点有两个:

  第一,镇政府拆除的房屋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非法占地,村委会一直在为袁醒的项目申请镇政府协调,也一直在争取合法手续,所以不存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行为,袁醒要求村委会赔偿不符合事实。

  第二,村委会与袁醒签订了《合作协议》,村委会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是袁醒自身原因造成了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这套说辞听起来似乎有些道理,但经不起法律层面的推敲。

  我和马晓胜律师向法庭指出:根据《合作协议》的明确约定,村委会负责办理规划、施工、旅游用地等一切国家所需要的手续。这不是一句空话,这是白纸黑字的合同义务。袁醒在未取得建设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大规模建设,村委会作为合作方和手续办理方,不可能不知情。在明知的情况下未履行监督职责,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阻止违规建设,对损失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村委会的监督职责,正是基于合作协议产生的附随义务。

  再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部分代理意见,判决:贾村村委会未尽到监督职责,应当担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袁醒损失60万元。

  五、60万不够,继续上诉:终审判赔180万

  60万的赔偿,相比袁醒数千万的投资,差距确实很大。袁醒不满意,委托我们继续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损失数额的认定上。

  袁醒主张应依据《合作协议》及她提供的评估报告认定损失数额。贾村村委会则主张,评估报告是袁醒单方委托作出的,不应作为认定依据,且袁醒在房屋被拆除前搬走了部分物品,拆除后的残值也是由袁醒自行处理的。

  对此,我向法庭提出了两点核心意见:

  第一,袁醒提交的评估报告能够证明涉案建筑及附属物的价值,贾村村委会虽然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否认但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

  第二,目前涉案现场已经被完全拆除,客观上已经无法再通过评估鉴定的方式重新确定损失数额。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酌定的60万元明显过低,未充分考虑涉案建筑物及附属物的实际价值和残值等因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判决贾村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袁醒损失180万元。

  从60万到180万,整整三倍的差距。这不仅仅是一个数字的变化,更是法律对公平正义的坚守。

  六、以案释法:合作开发中必须注意的四个法律要点

  通过这个案件,我想从法律角度给大家梳理几个非常实用的维权要点:

  第一,合作协议中的条款设计至关重要。

  很多投资者和村委会签合作协议时,觉得只要有了协议就万事大吉。但实际上,协议里的每一条约定都可能成为日后维权的关键。本案中,正是因为《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村委会负责办理手续,我们才能据此主张村委会的监督失职责任。如果协议中没有这条约定,维权难度会大很多。所以我一直建议当事人,签合作协议之前一定要请专业律师把关,把双方的权利义务写清楚。

  第二,行政诉讼败诉不代表民事赔偿之路也走不通。

  袁醒前两次行政诉讼之所以败诉,核心原因在于被告选错了。但这不意味着袁醒就没有任何救济途径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或虽未经确认但客观存在,且行政机关已无法再提供救济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有过错的合作方主张赔偿。诉讼路径的转换,往往是破局的关键。

  第三,损失数额的举证一定要趁早。

  本案中最大的遗憾是,现场已经被完全拆除,无法再进行评估鉴定。如果袁醒在房屋被拆之前就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评估并保全了证据,可能获得的赔偿会更高。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保全的规定,当事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所以我一直提醒当事人,一旦遭遇强拆风险,第一时间要做的就是固定证据、委托评估,而不是等到房子没了才想起来维权。

  第四,过错原则是民事赔偿的核心逻辑。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以过错为基本原则。本案中,村委会明知袁醒未取得手续仍未阻止,存在明显过错,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同时,袁醒自身在未取得手续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也存在一定过错,所以法院在判决时也会考虑双方的过错比例。最终180万的赔偿,并非袁醒全部损失的全额赔偿,而是综合考量双方过错后的结果。这也提醒我们,在合作开发中,不管是哪一方,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心存侥幸。

  七、写在最后

  做律师这些年,我和马晓胜律师一起代理过很多类似的案件。有的投资者手续没办全就开工,有的合作方不靠谱,有的遇上了征地拆迁。每一个案子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甚至几个家庭多年的心血。

  我常说一句话:法律不会自动保护任何人,但法律会保护那些懂得运用法律的人。袁醒的案子之所以能从接连败诉走向最终胜诉,靠的不是运气,而是对法律条文的精准理解、对诉讼策略的反复推敲、以及绝不放弃的决心。

  如果你也遇到了类似的困境,不要轻言放弃。找对方向,找对人,法律会给你一个公道。

  我是李灵珂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专注征地拆迁、房产诉讼维权。有问题随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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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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