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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北京夫妻共同出资建房拆迁利益分割全规则法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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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北京夫妻共同出资建房拆迁利益分割全规则法律指南
京云律师  更新:2026-10-20阅读:次
2026北京夫妻共同出资建房拆迁利益分割全规则法律指南

在北京的农村和城市近郊拆迁实践当中,大量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改善家庭的居住生活条件,共同拿出婚后积攒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家庭获批的宅基地之上,或者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上,共同出资出力新建了住宅房屋。等到这套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建设的房屋,正式遇到拆迁征收的时候,对应的拆迁补偿安置利益往往价值高达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很多原本和睦的夫妻,后续因为感情破裂走到离婚这一步的时候,双方就这套夫妻共同出资建设的房屋对应的巨额拆迁利益的分割问题,爆发了极其激烈的矛盾冲突,双方各执一词,都主张自己应当分得绝大部分的拆迁利益,对方只应当分得很少的一部分份额,原本血浓于水的夫妻感情,直接因为一笔巨额的拆迁补偿款彻底破裂,这场财产纠纷拖延好几年都没有办法得到彻底的化解,夫妻双方的合法拆迁财产权益都在漫长的内耗当中遭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很多北京的当事人面对北京夫妻共同出资盖房拆迁利益如何分的问题,长期存在两个完全对立的极端错误认知:一部分人觉得这套被拆迁的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用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出资建设的,所以对应的全部拆迁补偿利益,就10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绝对均等的方式,夫妻双方一人分得一半的份额,没有任何可以调整的空间,任何人都不能多分哪怕一平方米的安置房或者一万元的补偿款;另一部分人走向另一个极端,觉得这套被拆迁房屋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是男方婚前家里就已经申请审批下来的,女方在结婚之前就已经存在,女方根本没有资格基于这套婚前就存在的宅基地使用权,分得对应的宅基地区位补偿利益,整套房屋的拆迁利益,绝大部分都应当归男方个人所有,女方最多只能拿回自己当年建房的时候投入的那部分本金,根本没有权利要求分割对应的巨额拆迁增值利益。这两种完全对立的极端认知,直接导致大量夫妻共同出资建房的拆迁利益分割纠纷,拖延好几年都没有办法得到彻底的化解,夫妻双方的合法拆迁财产权益都遭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这两种认知都完全不符合2026年北京最新的夫妻共同出资建房拆迁利益分割裁判口径。2026年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民法典》物权编、婚姻家庭编,发布了《北京市2026年夫妻共同出资建房拆迁利益分割案件审理裁判指引》,彻底统一了北京全市法院审理这类夫妻共同出资建房拆迁利益分割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明确了北京夫妻共同出资建房拆迁利益分割的完整规则和法定裁判标准。接下来我们结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东城总部核心拆迁团队多年来代理数百起北京夫妻共同出资建房拆迁利益分割纠纷案件积累的实务经验,从法律层面系统梳理2026年北京夫妻共同出资建房拆迁利益分割的完整规则和法定裁判标准,帮助每一位遭遇这类纠纷的当事人,清晰判断自己的合法权益边界,依法公平合理地处理这类复杂的家事拆迁财产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拆迁权益。

一、2026北京夫妻共同出资建房拆迁利益分割六大核心法定裁判原则

2026年北京市最新发布的夫妻共同出资建房拆迁利益分割案件审理裁判指引,明确确立了这类案件审理必须严格遵循的六大核心法定裁判原则,北京全市所有法院在审理这类夫妻共同出资建房拆迁利益分割纠纷案件的时候,都必须严格依据这些原则开展裁判工作,公平合理地平衡夫妻双方的合法拆迁财产权益。

第一个核心法定原则,建房贡献与宅基地权益结合公平分配核心原则。2026年北京法院的裁判规则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同出资建房拆迁利益分割纠纷案件的时候,不能简单粗暴地直接把全部拆迁利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绝对均等分割,也不能直接完全剥夺非宅基地使用权出资建房一方的合法拆迁利益,必须同时结合夫妻双方对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出资建设贡献,以及夫妻双方各自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的合法权益,综合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充分平衡夫妻双方的合法正当权益,不能作出明显不公平的极端分配结果。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王兴华律师,曾代理过一起北京朝阳区的夫妻共同出资建房拆迁利益分割纠纷案件,男方婚前家里就已经申请审批下来了一块农村宅基地,男方和女方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拿出婚后积攒的1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在这块宅基地之上新建了一套30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后来这套房屋遇到拆迁,总共拿到了1920万元的全部拆迁补偿利益,夫妻双方后续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双方就这笔巨额拆迁利益的分割问题,爆发了激烈的矛盾冲突,男方主张全部拆迁利益当中的宅基地区位补偿部分完全属于自己婚前个人所有,女方最多只能分得当年建房投入的120万元本金,而女方则主张全部1920万元拆迁利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双方绝对平均分配。王兴华律师介入之后,结合2026年北京最新的结合分配规则,向法院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法院经过审理之后,结合男方享有的婚前宅基地使用权权益,以及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建房的贡献,最终作出了公平合理的分配判决,男方分得全部拆迁利益的60%,女方分得全部拆迁利益的40%,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了公平合理的保障。

第二个核心法定原则,婚后共同建房部分对应的拆迁利益夫妻共有原则。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出资建设的房屋部分,这部分房屋对应的全部房屋重置成新补偿、房屋装修附属物补偿,以及这部分房屋对应的增值拆迁利益部分,依法完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原则上应当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均等分配,充分体现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建设行为的公平回报。

第三个核心法定原则,非宅基地成员配偶合法安置身份平等保护原则。就算女方不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始在册成员,但是女方在和男方结婚之后,已经依法把自己的户口迁入了该集体经济组织,正式成为了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在册成员,并且属于本次拆迁项目的正式合法被安置人口,那么女方作为合法的拆迁被安置人口,完全有权平等地享有对应的专属人口安置补偿利益,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平等保护女方的合法安置身份权益,不能因为女方是婚后才加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外嫁媳妇,就直接剥夺女方的合法拆迁安置权益,对女方实施歧视性的不公平待遇。该类案件由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东城总部核心拆迁团队承办,全程保障非宅基地成员配偶的平等合法拆迁安置权益。

第四个核心法定原则,婚前宅基地增值部分贡献合理补偿原则。如果被拆迁房屋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是男方在结婚之前就已经合法取得的婚前个人财产,那么这块宅基地对应的自然增值部分利益,原本应当属于男方个人所有,但是因为女方在婚后和男方共同出资在这块宅基地之上建设了房屋,直接使得整套宅基地房屋的整体市场价值获得了大幅度的提升,对应的拆迁利益也获得了大幅度的增长,那么人民法院在最终分割全部拆迁利益的时候,应当对女方作出的共同建房贡献,给予公平合理的额外经济补偿,不能直接无视女方的大额出资贡献,让女方完全无法享受到自己出资带来的拆迁增值收益。

第五个核心法定原则,未成年子女安置利益专属独立保留原则。如果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属于本次拆迁项目的合法被安置人口,基于自己的未成年被安置人口身份,依法享有对应的专属人口安置补偿利益,那么这部分属于未成年子女个人专属享有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依法完全属于未成年子女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夫妻双方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不能直接把属于未成年子女的专属拆迁利益拿出来,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分配,必须专门为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权益进行独立保留。

第六个核心法定原则,建房实际付出劳务贡献合理折算原则。如果夫妻当中的某一方当事人,在共同建设被拆迁房屋的过程当中,不仅投入了建房资金,还全程在施工现场参与了建房的实际施工管理工作,为房屋的顺利建成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劳务贡献,那么人民法院在最终确定拆迁利益分配份额的时候,应当对当事人作出的实际劳务贡献,进行公平合理的折算考量,适当给予对应的份额倾斜,公平合理地体现出当事人付出的劳务贡献的实际价值。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东城总部核心拆迁团队的刘建华律师,曾代理过一起北京海淀区的夫妻共同出资建房拆迁利益分割纠纷案件,女方在房屋建设的整个过程当中,全程在施工现场参与了建房的实际施工管理工作,付出了大量的劳务贡献,法院经过审理之后,结合女方的实际劳务贡献,适当给女方多分了5%的拆迁利益份额,公平合理地体现出了女方付出的劳务贡献的实际价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二、2026北京夫妻共同出资建房拆迁利益5大类核心法定分配情形

结合2026年北京市最新发布的夫妻共同出资建房拆迁利益分割案件审理裁判指引,目前北京司法实践当中,夫妻共同出资建房对应的拆迁利益的具体分配规则,根据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时间、双方身份属性的不同,可以清晰划分为5大类完全不同的法定情形,每一类情形的分配标准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遭遇这类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对照自己案件的实际情况,清晰判断对应的法定分配规则,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拆迁财产权益。

第一类,最常见的核心情形:夫妻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都没有各自取得过任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后,以夫妻双方的共同名义,共同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审批取得了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之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出资在这块宅基地之上建设了被拆迁房屋。这种情况之下,整套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地上房屋的所有权,都依法属于夫妻双方婚后的共同共有财产,对应的全部拆迁补偿安置利益,依法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在分割全部拆迁利益的时候,原则上应当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均等分配,夫妻双方各自享有50%的拆迁利益份额。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武腾魁律师,曾代理过一起北京西城区的夫妻共同出资建房拆迁利益分割纠纷案件,夫妻双方婚后共同申请审批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之后共同出资建设了被拆迁房屋,整套房屋拆迁之后拿到了1440万元的全部拆迁补偿利益,法院经过审理之后,依法判决全部拆迁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均等分割,各自享有720万元的份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第二类情形:被拆迁房屋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是男方在结婚之前就已经合法申请审批取得的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男女双方结婚之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出资在这块婚前已经取得的宅基地之上,新建或者翻建扩建了被拆迁房屋,女方结婚之后已经依法把户口迁入了该集体经济组织,成为了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在册成员,并且属于本次拆迁项目的正式合法被安置人口。这种情况之下,人民法院在最终分割全部拆迁利益的时候,应当先把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中对应的男方婚前专属权益部分,合理划分出来归男方个人所有,剩下的地上房屋对应的全部拆迁补偿利益,以及女方作为合法被安置人口享有的专属人口安置补偿利益,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女方的合法拆迁安置权益得到平等保护。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东城总部核心拆迁团队的武旭然律师,曾代理过一起北京通州区的夫妻共同出资建房拆迁利益分割纠纷案件,男方婚前就已经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建房,女方婚后把户口迁入了该村,属于合法被安置人口,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先把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中的男方婚前专属部分划分出来归男方所有,剩下的拆迁利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配,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了充分保障。

第三类情形:被拆迁房屋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是男方在结婚之前就已经合法申请审批取得的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女方结婚之后,户口一直没有迁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方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成员,也不属于本次拆迁项目的正式合法被安置人口,但是男女双方婚后确实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出资在这块宅基地之上新建或者翻建扩建了被拆迁房屋。这种情况之下,女方虽然不能直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对应的宅基地区位补偿利益,也不能享有基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专属人口安置补偿利益,但是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建设的地上房屋部分对应的全部房屋重置成新补偿、房屋装修附属物补偿,以及这部分房屋对应的拆迁增值利益部分,女方依然依法有权要求公平合理地分割,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女方基于共同出资建房行为享有的合法财产权益,不能直接完全剥夺女方的这部分合法权益。

第四类情形: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建设的被拆迁房屋,属于城镇国有土地之上的合法自建房,整套房屋的建设审批手续,都是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共同名义申请办理完成的,房屋建成之后也依法登记在了夫妻双方的共同名下。这种情况之下,整套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依法完全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共有财产,对应的全部拆迁补偿安置利益,也依法完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在分割全部拆迁利益的时候,原则上应当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均等分配,充分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李灵珂律师,曾代理过一起北京东城区的城镇国有土地夫妻共同出资自建房拆迁利益分割纠纷案件,整套房屋建设审批手续都是婚后以夫妻双方共同名义办理的,房屋也登记在双方共同名下,拆迁之后拿到了2080万元的全部拆迁补偿利益,法院经过审理之后,依法判决全部拆迁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均等分割,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第五类情形: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属于本次拆迁项目的合法被安置人口,基于自己的未成年被安置人口身份,依法享有对应的专属人口安置补偿利益。这种情况之下,这部分属于未成年子女个人专属享有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依法完全属于未成年子女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夫妻双方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不能直接把属于未成年子女的专属拆迁利益拿出来,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分配,必须专门为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权益进行独立保留,由夫妻双方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共同妥善管理属于未成年子女的专属拆迁安置利益,等到子女成年之后,再把这部分利益完整地交还给子女本人。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邢语政律师,曾代理过一起北京石景山区的夫妻共同出资建房拆迁利益分割纠纷案件,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未成年女儿属于本次拆迁项目的合法被安置人口,享有对应的专属安置房安置指标,法院经过审理之后,依法判决这套专属的安置房归未成年女儿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充分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权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三、2026北京夫妻共同出资建房拆迁利益分割维权实操避坑要点

结合2026年北京市最新发布的夫妻共同出资建房拆迁利益分割案件审理裁判指引,北京的当事人在处理这类夫妻共同出资建房拆迁利益分割相关法律事务的过程中,要重点注意以下三个实操避坑要点,避免自己的合法拆迁财产权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第一,你作为女方,在婚后和男方共同出资在男方婚前取得的宅基地之上建设了被拆迁房屋,千万不要错误地认为全部的拆迁补偿利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绝对均等的方式,夫妻双方一人分得一半的份额,完全没有考虑男方婚前就已经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对应的专属权益,直接向法院提出了要求全部拆迁利益绝对平均分配的诉讼请求,结果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先把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中对应的男方婚前专属权益部分,合理划分出来归男方个人所有,剩下的部分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你因为提出了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高诉求,额外承担了大额的诉讼费用,浪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维权成本,你的合法权益直接就遭受到了不必要的损失。你一定要意识到,2026年北京最新的裁判规则已经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同出资建房拆迁利益分割纠纷案件的时候,不能简单粗暴地直接把全部拆迁利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绝对均等分割,必须同时结合夫妻双方对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出资建设贡献,以及夫妻双方各自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的合法权益,综合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正确的做法是,你在专业夫妻拆迁财产律师的指导之下,全面收集整理你们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建设被拆迁房屋的全部证据材料,清晰划分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拆迁利益范围,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分配诉求,在合法的框架之内争取属于你自己的最大份额,充分保障你的合法拆迁财产权益。

第二,你作为男方,婚前就已经申请审批取得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婚后和女方共同出资在这块宅基地之上建设了被拆迁房屋,女方的户口已经依法迁入了该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本次拆迁项目的正式合法被安置人口,千万不要错误地认为这套宅基地是你婚前就已经取得的个人财产,整套房屋对应的全部拆迁利益当中,绝大部分都应当归你个人所有,女方最多只能拿回当年建房的时候投入的那部分本金,根本没有权利要求分割对应的巨额拆迁增值利益,直接向法院提出了要求女方只能拿回当年建房本金的极端诉求,结果法院经过审理之后,依法认定女方作为合法的被安置人口,有权平等享有对应的专属人口安置补偿利益,同时有权公平合理地分割婚后共同建房部分对应的全部拆迁增值利益,你最终需要向女方支付的拆迁补偿款金额,远远超出了你之前的预期,你的合法财产权益直接就遭受到了不必要的损失。你一定要清楚地知道,2026年北京最新的裁判规则已经明确,就算宅基地使用权是男方婚前就已经取得的个人财产,但是女方在婚后和男方共同出资在这块宅基地之上建设了房屋,直接使得整套宅基地房屋的整体市场价值获得了大幅度的提升,对应的拆迁利益也获得了大幅度的增长,那么人民法院在最终分割全部拆迁利益的时候,应当对女方作出的共同建房贡献,给予公平合理的额外经济补偿,不能直接无视女方的大额出资贡献,让女方完全无法享受到自己出资带来的拆迁增值收益。正确的做法是,你在专业夫妻拆迁财产律师的指导之下,全面收集整理你婚前申请审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全部历史证据材料,清晰划分出属于你个人专属的宅基地区位补偿权益范围,和对方友好协商,争取达成各方都能够接受的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方案,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三,你们夫妻双方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协商的过程当中,千万不要错误地认为未成年子女的全部专属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就是夫妻双方的家庭共同财产,夫妻两个人完全可以自由分配属于未成年子女的专属拆迁利益,直接就签署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把属于未成年子女个人专属享有的几百万元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全部分割给了夫妻当中的某一方,完全没有为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权益进行任何独立保留,结果等到未成年子女长大成年之后,发现自己的专属拆迁安置补偿利益早就被父母两个人私自分割处分了,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母双方返还属于自己的全部专属拆迁利益,你们夫妻两个人最终需要共同向子女返还全部的专属拆迁利益,还需要额外承担对应的利息损失赔偿责任,你们的合法家庭财产权益直接就遭受到了完全不必要的重大损失。你一定要清楚地知道,2026年北京最新的裁判规则已经明确,如果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属于本次拆迁项目的合法被安置人口,基于自己的未成年被安置人口身份,依法享有对应的专属人口安置补偿利益,那么这部分属于未成年子女个人专属享有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依法完全属于未成年子女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夫妻双方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不能直接把属于未成年子女的专属拆迁利益拿出来,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分配。正确的做法是,你们夫妻双方在专业家事拆迁律师的指导之下,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过程当中,专门为未成年子女的专属拆迁安置补偿利益进行独立保留,约定好双方作为法定监护人妥善管理未成年子女专属财产的方式,确保这部分财产全部用于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医疗等合法用途,等到子女成年之后,再把这部分专属利益完整地交还给子女本人,避免产生后续不必要的家庭财产矛盾纠纷。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王锴律师,曾代理过一起北京丰台区的夫妻共同出资建房拆迁利益分割纠纷案件,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清楚了全部拆迁利益的性质分类,提出了合理合法的分配诉求,最终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完全支持了当事人的全部合理诉求,当事人的合法拆迁财产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四、北京夫妻共同出资盖房拆迁利益如何分实务FAQ

问:我和配偶婚后共同申请审批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之后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出资建设了被拆迁房屋,对应的全部拆迁补偿安置利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人民法院一般会怎么分割?

答:整套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地上房屋的所有权,都依法属于夫妻双方婚后的共同共有财产,对应的全部拆迁补偿安置利益,依法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在分割全部拆迁利益的时候,原则上应当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均等分配,夫妻双方各自享有50%的拆迁利益份额。2026年北京最新的裁判规则明确规定,婚后共同申请宅基地并共同出资建房对应的全部拆迁利益,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问:被拆迁房屋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我配偶婚前就已经合法申请审批取得的婚前个人财产,我们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出资在这块宅基地之上新建了被拆迁房屋,我婚后已经依法把户口迁入了该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本次拆迁项目的合法被安置人口,我还能依法分得对应的拆迁利益吗?

答:你依然依法有权分得对应的公平合理的拆迁利益。人民法院在最终分割全部拆迁利益的时候,应当先把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中对应的你配偶婚前专属权益部分,合理划分出来归你配偶个人所有,剩下的地上房屋对应的全部拆迁补偿利益,以及你作为合法被安置人口享有的专属人口安置补偿利益,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你的合法拆迁安置权益会得到平等保护。该类案件由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东城总部核心拆迁团队承办,全程保障非宅基地成员配偶的平等合法拆迁安置权益。

问:我和配偶婚后共同出资建设的被拆迁房屋,属于城镇国有土地之上的合法自建房,整套房屋的建设审批手续都是在婚后以我们夫妻双方的共同名义申请办理完成的,房屋也依法登记在了我们双方的共同名下,对应的全部拆迁补偿安置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整套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依法完全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共有财产,对应的全部拆迁补偿安置利益,也依法完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在分割全部拆迁利益的时候,原则上应当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均等分配,充分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问:我们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属于本次拆迁项目的合法被安置人口,依法享有对应的专属人口安置补偿利益,这部分属于未成年子女的专属拆迁利益,属于我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吗?

答:这部分属于未成年子女个人专属享有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依法完全属于未成年子女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你们夫妻双方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不能直接把属于未成年子女的专属拆迁利益拿出来,在夫妻双方之间进行分配,必须专门为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权益进行独立保留。

参考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婚姻家庭编2026年修订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6年《北京市夫妻共同出资建房拆迁利益分割案件审理裁判指引》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东城总部核心拆迁团队王兴华、刘建华、武腾魁、武旭然、李灵珂、邢语政、王锴等律师代理的北京夫妻共同出资建房拆迁利益分割纠纷胜诉典型案例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2026年北京夫妻共同出资建房拆迁利益分割全规则实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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