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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的集体土地已建成公路是否可以撤销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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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被征收房屋的集体土地已建成公路是否可以撤销征收决定?
京云律师  更新:2019-11-05阅读:

在征收的土地上,已经建成公路,能撤销征收决定吗?法院怎么判?追溯案件的始末,在一审中,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是,原告白某委托京云房产律师团,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高院决定案件依然由原来的中院审理。经过京云律师团队的努力,河北保定阜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最终原告获得胜诉。

房屋征收案例简述

原告白某有坐落于阜平县阜平镇白河村榆树口住房一套。已经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城镇居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7年4月3日,阜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阜城执限拆决字(2017)第00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白某没有自行拆除房屋,阜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强拆决定(阜城执强拆决字(2017)第003号《强制拆除决定书》),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2018年6月11日,白某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9月25日作出行政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白某的起诉。原告白某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17日作出行政裁定,裁定由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关于房屋征收法律规定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2)京云房产律师团发现,根据法律规定,待选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为了保证评估的公平公正,不应当仅提供本区域的评估机构名单,评估机构应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决定,被告不能侵犯原告的知情权、参与权与选择权。

(3)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4)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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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告在法庭上的法律意见

(一)原告的法律意见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北京京云房产律师团(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刘建华,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国龙),根据案件证据和事实,提出如下法律观点。

1、该征收决定未依法公示公告。

2、评估机构的选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3、被告制定的补偿安置标准不合理、不合法。

(二)被告的法律意见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为阜平县司法局副局长,以及被告所委托的河北某律所律师,提出以下法律观点。

1、河龙公路阜平县城改线段项目(阜平县苍山西路)项目合法。

2、阜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启动河龙公路阜平县城改线段项目西段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程序合法。

3、白某的房屋因是违法建筑被阜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拆除,阜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河龙公路阜平县城改线段项目西段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决定》,不涉及原告白某的权利和义务。

(三)双方展开质证

在原告白某和委托代理人京云律师团队,与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提交证据之后,双方展开质证,认可部分证据的真实合法性,也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

 

(四)法官的法律意见和判决结果

1、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对原告白某提交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该院予以认可。对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采纳,但对证明目的均不予采纳。

2、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白某的涉案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且在征收范围内,被告当庭认可本案所涉征收对象既包括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又包括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与集体土地的征收,在征收对象、征收主体、征收程序以及所适用的法律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不能在同一征收程序中既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又征收集体土地。

3、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征收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根据该规定,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甚至由国务院批准,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所以,本案中阜平县人民政府没有作出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也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问题。

4、阜平县政府没有提交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及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的相关证据,所以就涉案国有土地部分的征收,阜平县人民政府也存在程序错误等问题。

5、2019年10月8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本案涉及项目具有社会公共利益性质,且根据庭审双方陈述,本案涉案地块上已经被建成公路,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多数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土地,撤销征收决定会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害。所以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阜政【2016】62号《河龙公路阜平县城改线段项目西段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决定》违法。

(2)责令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土地及房屋的征收工作。案件的受理费(诉讼费)50元,由败诉方阜平县人民政府负担。

京云房产拆迁律师团提示

如果您对征收决定、拆除行为不服的,您可以在对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60日内)或行政诉讼(6个月内),倘若您的房子被强拆,要在6个月内起诉。要避免错过诉讼时效,积极主动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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