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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继承的房产遇到拆迁时,拆迁补偿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货币补偿
1. 定义
货币补偿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以货币形式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2. 具体内容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该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给予相应的补偿。这通常包括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费用,以确保被征收人在房屋被拆迁后能有合适的居住条件。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被征收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也应给予相应的补偿。这有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经济利益不因房屋拆迁而受到过大影响。
3. 补偿标准
房屋价值:基于房屋的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来确定,考虑房屋的地段、用途、面积、结构、装修等因素。
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根据当地政策、房屋面积、家庭人口等因素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用途、经营状况、停产停业时间等因素综合评估。
二、产权调换
1. 定义
产权调换是指拆建单位用自己购买或建造中的房屋所有权补偿给被征收人,并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于产权补偿的价值进行差价结算的补偿方式。
2. 具体内容
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这些房屋通常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方面相似。
差价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需要结算。如果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调换房屋价值,拆建单位应支付差价;反之,被征收人可能需要支付差价。
3. 注意事项
房屋选择:被征收人可以在政府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中选择合适的房源。
交付时间:产权调换房屋的交付时间应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明确,以确保被征收人能够及时入住。
房屋质量:被征收人应关注产权调换房屋的质量,确保符合居住条件。
三、结合型补偿
1. 定义
结合型补偿是指拆建单位在拆迁补偿中,既提供货币补偿,又提供产权调换房屋,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偿方式,以满足被征收人的不同需求。
2. 具体内容
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结合:例如,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部分货币补偿用于临时安置、购买家具家电等,同时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作为长期居住场所。
其他形式的补偿:根据当地政策,拆建单位还可能提供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形式的补偿,以帮助被征收人更好地适应拆迁后的生活。
3. 灵活性
结合型补偿方式更加灵活,能够满足被征收人的不同需求。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补偿方式。
四、特殊情况的补偿
1.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
房屋补偿款:地上房屋的补偿款原则上归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即房屋权利人。如果房屋权利人已经死亡,拆迁补偿款作为遗产按继承关系处理。
宅基地补偿款: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且按户计算,一户人口减少,宅基地使用权则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因此,宅基地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继承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2. 城市公房承租人去世后的拆迁补偿
公房拆迁补偿款归属:公房拆迁补偿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由于公房的福利性和公房出租的行政管理特点,共同居住的人一般需要特定的条件,如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条件。
继承人权益:如果拆迁发生在承租人去世前,则拆迁款至少一半属于承租人,由其自由支配。在其去世后,该款项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而如果拆迁发生在承租人去世后,那么全部拆迁款一般应归属其他共同居住人,不能作为承租人的遗产继承。
五、补偿方式的选择与协商
1. 被征收人的选择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意味着被征收人在拆迁补偿方式上有一定的选择权。
2. 协商与谈判
在拆迁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与拆建单位进行协商和谈判,就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拆迁补偿问题。
3. 法律途径
如果双方无法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
综上所述,当继承的房产遇到拆迁时,拆迁补偿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结合型补偿以及特殊情况的补偿等。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补偿方式,并与拆建单位进行协商和谈判以达成一致意见。同时,被征收人也应关注拆迁补偿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权益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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