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征地拆迁公告、补偿标准与政策深度解读
一、征地拆迁公告
2025年,济南市长清区在城市建设的推进过程中,发布了多个征地拆迁公告。例如,因燕傅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3日作出批复,批准了该项目建设用地,文件为《关于济南市长清区燕傅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25〕47号),批准面积达4.1318公顷。此次征收土地范围涵盖两个地块,地块1北至和南至都是陈家峪村,东至山东高速济南绕城西线公路有限公司,西至陈家峪村,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陈家峪村;地块2北至陈家峪村、陈沟湾村,南至陈沟湾村,东至陈沟湾村,西至陈家峪村、山东高速济南绕城西线公路有限公司,涉及陈家峪村、陈沟湾村、满井峪村。
此外,长清区人民政府还发布了其他征地拆迁预公告,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启动了多个地块的土地征收前期工作,涉及长清区双泉镇孟庄村、马山镇北李庄村、庞庄村等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
拆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以燕傅路改建工程项目为例,相关补偿费用会按照规定足额拨付。其中,社会保障费用按照30万元/公顷的标准由长清区财政部门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二)房屋补偿标准
对于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例如,若选择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会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2000号)的规定执行。不同类型和生长阶段的农作物、树木等都有相应的补偿标准。如乔木类别中,胸径小于5cm(幼树,松柏树小于3cm)补偿标准为10—30元/棵,胸径5—10cm(松柏树3—6cm)补偿标准为30—60元/棵等。
(三)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标准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5元计算;搬迁费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或现房但不能及时交付使用的,被征收人需要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方面,在过渡期限内,征收住宅房屋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征收非住宅房屋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
拆迁政策(一)费用拨付与监督政策
长清区人民政府会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拨付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保障农村集体的经济利益。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则会足额拨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账户,切实照顾到村民的个体权益。农业农村部门监督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分配,确保公平公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居民养老保险方案,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事宜,让他们的生活有更稳定的保障。
(二)不动产登记政策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如果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物权变动,相关权利人应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要是逾期未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依据相关文件直接办理。不过,除了法定情形外,复议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三)争议解决政策
若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存在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例如,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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