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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拆迁房屋面积测量规范与协议签署法律实务
一、杭州拆迁房屋面积测量的四大法定标准
根据《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及《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杭州拆迁房屋面积测量需遵循以下规则:
测量方法选择规则
权属证书优先原则: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杭州某案例中,产权证记载面积为120㎡,但实际测量为125㎡,法院最终以产权证记载面积认定补偿。
实测复核程序:若对产权证面积存疑,可申请第三方测绘机构复核。杭州要求,测绘机构需具备甲级资质,测量误差不得超过±1%。
特殊部位计算规则
层高认定标准:层高≥2.2米的部位计入建筑面积,2.2米以下部位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杭州规定,阁楼、地下室等空间需单独测量层高并标注在测绘报告中。
共有部分分摊规则:楼梯、电梯井、门厅等共有部分,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至各户。杭州某老旧小区改造中,因共有部分分摊争议,法院委托测绘机构重新计算分摊系数。
争议解决程序
异议提出时限:被征收人应在收到测绘报告后10日内提出异议。杭州规定,征收部门需在5日内委托另一家测绘机构复测。
专家委员会鉴定:对复测结果仍有异议的,可申请市房地产测绘专家委员会鉴定。杭州某项目经专家鉴定后,修正测绘误差3.2㎡,补发补偿款15万元。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无证房屋面积认定:对1983年前建造的无证房屋,按实际使用面积认定;1983年后建造的需提供建房审批手续。杭州萧山区某案例中,对1990年建造的无证房,因无法提供审批手续,按实际测量面积的70%认定。
加建部分处理:未经审批的加建部分不予补偿,但可酌情给予残值补助。杭州规定,残值补助标准为50-200元/㎡。
二、杭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署的五大法律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及《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杭州拆迁协议签署需满足以下条件:
签署主体合法性
拆迁人主体:需为市、区政府确定的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杭州某案例中,街道办未经授权直接与被征收人签约,协议被法院认定无效。
被征收人主体:房屋所有权人或经公证授权的代理人。杭州要求,代理权限需明确包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事项。
协议形式合规性
书面形式要求: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一式四份(征收部门、被征收人、不动产登记机构、档案部门各执一份)。杭州某项目因协议未加盖骑缝章,被法院认定存在"阴阳条款"风险。
附件材料完备性:需附房屋测绘报告、评估报告、安置房户型图等。杭州规定,缺失任何一项附件均视为协议不成立。
核心条款明确性
补偿金额构成:需列明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明细。杭州某协议仅写明"总补偿款200万元",未列明构成,法院判决撤销协议。
产权调换房屋信息:需明确安置房坐落、面积、用途、交付时间等。杭州规定,安置房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被征收人有权解除协议。
签字盖章规范性
法定代表人签字:拆迁人需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备案的授权代表签字。杭州某协议因签字人未提供授权委托书,被法院认定对拆迁人不发生效力。
共有房屋签字规则:所有共有人需共同签字或委托一人代签(附公证委托书)。杭州某案例中,因部分共有人未签字,协议被法院认定效力待定。
协议生效与备案
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需经征收部门备案后方可履行。杭州规定,备案需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完成。
备案查询途径:可通过"杭州征迁信息网"或市住建局官网查询备案状态。杭州某被征收人因未查询到备案信息,拒绝搬迁并获法院支持。
结语:杭州拆迁房屋面积测量与协议签署是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关键环节。建议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测绘工作,对测量结果及时提出异议;签约前委托律师审查协议条款,重点核查签署主体、补偿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政府应完善测绘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协议签署标准化模板,推行"先备案后签约"制度,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社会矛盾,实现拆迁工作的规范化与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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