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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拆迁合同已签却未获补偿?法律维权路径全解析
在广东省广州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拆迁项目日益增多。然而,部分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后,却遭遇了补偿款迟迟未到账的困境。面对这一难题,被拆迁人应如何依法维权?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结合最新法律法规,为被拆迁人提供详细的维权路径。
一、合同审查:明确权利义务基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协议一旦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严格履行协议内容。因此,被拆迁人首先需仔细审查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重点关注以下关键条款:
补偿方式与金额: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具体金额、标准,以及补偿款支付的时间节点。
支付期限与违约责任:合同是否对补偿款的支付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并约定了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如违约金、滞纳金等)。
争议解决条款:合同是否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仲裁或诉讼),以及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
若合同内容存在模糊不清、条款缺失或显失公平的情况,被拆迁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主张合同条款无效或请求法院对条款进行解释。
二、协商与调解:非诉讼解决优先
在发现补偿款未到账后,被拆迁人应首先尝试与拆迁方进行协商沟通,明确未支付的原因及具体支付时间表。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拆迁方有义务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若协商无果,被拆迁人可向属地镇街或区土地开发中心申请调解,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行政复议与诉讼:法律救济的法定途径
若协商与调解均未能解决问题,被拆迁人可依法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被拆迁人可向作出拆迁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复议机关对拆迁方的违约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行政诉讼:若复议结果仍不满意,或拆迁方未履行复议决定,被拆迁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法院将依法审理拆迁方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或违约行为,并判决其履行支付义务。
在诉讼过程中,被拆迁人需提供以下证据:
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拆迁方未支付补偿款的书面通知或相关证明;
协商、调解过程中的记录或证明材料;
其他能证明拆迁方违约的证据(如银行流水、沟通记录等)。
四、强制执行:确保判决落地的最后保障
若法院判决拆迁方支付补偿款,但拆迁方仍拒不履行,被拆迁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拆迁方财产等措施,确保判决内容得以执行。
五、法律启示与思考
广州拆迁合同纠纷的频发,暴露出部分拆迁项目在合同履行、资金监管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为避免类似纠纷,建议被拆迁人在签订合同前:
充分了解拆迁政策:熟悉广州市及白云区关于拆迁补偿的最新规定,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政策要求。
明确约定支付条款:在合同中详细约定补偿款支付的时间、方式及违约责任,避免模糊表述。
保留证据材料:妥善保管与拆迁相关的所有文件、记录及沟通材料,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加强拆迁项目的监管力度,完善资金拨付机制,确保补偿款及时、足额发放到被拆迁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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