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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如何应对?法律视角下的履行与救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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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如何应对?法律视角下的履行与救济指南
京云律师  更新:2025-06-10阅读:

  南京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如何应对?法律视角下的履行与救济指南

  在南京城市更新进程中,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是征收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契约”。然而,实践中常出现“签约后反悔”“协议履行争议”等问题。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结合《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解析协议签订后的法律效力、履行规则及救济路径,为被征收人提供实务指南。

  一、拆迁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与效力

  协议性质: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拆迁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这意味着:

  行政机关享有优益权(如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的权利,但需基于公共利益);

  被征收人可通过行政诉讼主张权利(而非民事诉讼)。

  协议生效要件

  主体合法:签约方需为房屋所有权人或合法代理人;

  意思表示真实:排除欺诈、胁迫等情形;

  内容合法:补偿标准、方式需符合法定要求。

  典型案例:某户主在胁迫下签订补偿协议,后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协议,法院认定胁迫行为导致协议无效。

  二、协议履行中的常见争议与应对

  补偿款支付延迟

  法律责任: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五条,征收部门未按期支付补偿款的,需按日支付违约金(通常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

  救济途径:书面催告→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提起行政诉讼。

  安置房交付纠纷

  质量瑕疵:可要求修复或赔偿损失;

  交付逾期:按协议约定主张违约金,无约定的可参照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索赔。

  协议变更与解除

  法定情形:仅当出现“不可抗力”“政策重大调整”等情形时,方可变更或解除协议;

  单方解除权:行政机关需证明公共利益必要性,并补偿被征收人损失。

  三、签约后反悔的救济路径

  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征收决定被撤销;

  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补偿低于法定标准);

  签约人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

  撤销协议的法定事由

  重大误解(如对房屋面积认知错误);

  显失公平(补偿明显低于市场价);

  欺诈/胁迫(如以断水断电逼迫签约)。

  法律风险警示: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需在1年内行使撤销权,逾期将丧失权利。

  四、实务建议:如何规避签约后的法律风险?

  签约前核查

  确认征收决定公告、补偿方案是否合法;

  核对协议条款是否与补偿决定一致。

  履行过程留痕

  保存补偿款支付凭证、安置房交付通知等书面材料;

  对房屋交接过程拍照录像,固定证据。

  争议解决策略

  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无果的,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注意6个月的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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