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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无证拆迁房维权指南:法律视角下的权属证明与诉讼策略
在连云港农村拆迁中,大量无证房屋面临补偿争议。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表明,法律正逐步突破“唯证论”的僵化思维。本文结合《民法典》《城乡规划法》及连云港法院典型判例,为您深度解读无证房屋维权路径。
一、无证房屋权属的法定认定规则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房且无权属证明的,可按实际使用情况确权。连云港市2025年《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明确:
1982年前建房:凭航拍图、村委会证明确权。
1982-1987年建房:补办用地手续后确权。
1987年后建房:符合规划的补办手续,不符合的仅确认使用权。
权属证明替代性证据
建房事实证据:建房合同、购买建材发票、施工队证言(参考海州区2025年“王某诉村委会案”)。
长期居住证据:水电费缴纳记录、户籍登记、邻居证言。
权属主张证据:历年缴纳税费凭证、政府处理决定。
二、无证房屋诉讼的实务路径
行政诉讼优先
被告选择:以作出拆迁决定的县级政府为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6条)。
诉讼请求:要求确认拆迁决定违法并附带赔偿请求。
举证责任:政府需承担房屋合法性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34条)。
民事诉讼补充
适用情形:涉及房屋买卖、继承等民事争议。
证据规则: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低于行政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
协调化解机制
诉前调解:法院立案前可委托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诉讼法》第122条)。
行政争议调解:政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重新评估补偿(《连云港市行政调解办法》第15条)。
三、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1:赣榆区李某诉镇政府案
李某1985年建造的房屋无房产证,拆迁时政府以“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法院依据航拍图及邻居证言认定房屋合法,判决政府按合法建筑标准补偿。
案例2:东海县张氏兄弟权属纠纷案
兄弟二人对父母遗留的无证房屋主张所有权,均无法提供权属证明。法院结合户籍登记、赡养事实及村委会证明,判决房屋由实际居住的弟弟所有,哥哥分得部分补偿款。
四、风险防范建议
事前预防
保留建房合同、付款凭证等原始证据。
定期拍摄房屋照片,记录居住痕迹。
参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认成员身份。
纠纷应对
委托律师介入调查取证,尤其是历史权属资料。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补偿标准、评估报告等文件。
联合其他村民共同维权,降低个体诉讼成本。
结语
连云港无证房屋维权需突破“证件崇拜”,回归事实认定本质。被拆迁人应主动收集证据,善用行政诉讼与协调机制,在法律框架内争取合法权益。司法机关也需通过典型案例裁判,明确无证房屋的补偿规则,实现“同案同判”的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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