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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温州“大拆大整”专项行动中,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频发。2025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合同无效不必然导致拆迁权益归属的简单逆转。本文结合《民法典》最新规定,剖析合同无效与拆迁补偿的法律关联。
一、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与拆迁权益的关联性
合同无效的物权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215条,合同无效不影响物权变动效力。若买受人已办理过户登记,仍享有物权(参考(2024)浙03民终892号判决)。
未过户情形:根据《温州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19条,买受人可凭生效裁判文书主张继续履行或损害赔偿。
拆迁补偿款的性质认定
补偿对象:依《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补偿对象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合同无效时的补偿权争议:需区分“买卖型”与“合作型”合同,后者可能涉及共建房屋的补偿分配。
二、合同无效情形下拆迁补偿款的分配规则
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房屋
司法实践倾向:根据《民法典》第157条,买受人可主张“返还原物不能”的折价补偿,但需扣除房屋使用费(参考温州中院《类案裁判指引》第42条)。
特殊情形:若买受人对房屋进行过重大修缮,可依据《民法典》第322条主张添附价值补偿。
出卖人反悔主张补偿款
核心争议点:合同无效过错比例。温州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相当”原则处理,但买受人明知无证仍购买的情况可能承担主要责任。
补偿款分割路径:
货币补偿:按过错比例分配,但需优先返还购房款本金(《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类推适用)。
产权调换:买受人可主张优先取得安置房,但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三、典型场景与实务建议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
合同无效率超90%(参考温州法院2024年度数据),但拆迁补偿款可能按“房地分离”原则处理:
房屋补偿归买受人(作为实际建造人);
宅基地补偿归出卖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历史遗留无证房买卖
根据《温州市处理历史遗留无证房屋办法》第12条,买受人可凭交易凭证主张补偿权益,但需承担30%-50%的权益折减。
风险防范建议
买受人:签约前核查房屋权属,保留付款凭证及装修投入证据。
出卖人:合同无效后主张权益需在拆迁公告发布后1年内提起诉讼(《温州市征收补偿程序规定》第8条)。
结语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与拆迁补偿的交织问题,本质是物权变动与债权请求权的冲突。在温州司法实践中,法院逐步形成“以实际占有为基础,兼顾过错与贡献”的裁判规则。当事人应摒弃“合同无效=权益归零”的简单认知,通过专业法律途径实现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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