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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屋征收补偿未达成一致,房屋被行政强拆 京云律师代理确认拆迁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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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重庆房屋征收补偿未达成一致,房屋被行政强拆 京云律师代理确认拆迁违法
京云律师  更新:2022-05-11阅读:

  复议维持,是上级机关经过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对原告的结果,即不改变原告的权利义务。具体来讲,是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的行政决定而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维持原机关的行政决定的行为。当事人不满复议维持决定,可以将原机关与复议机关告上法庭。那么这个时候的行政诉讼如何处理,来看看京云律师代理过的胜诉案件。

  万先生是重庆市沙坪坝区××号房屋所有权人,持有房权证104字第1××8号《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位于嘉陵江磁井段防洪护岸综合整治项目征收范围内。随后,当地政府对该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因按房屋坐落地址邮寄送达该《评估报告》给万先生,显示“收件地址无收件人”,故区房管局于2016年9月7日在重庆时报上发布《送达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征收项目现场办公室领取《评估报告》,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2016年9月10日至2019年1月14日期间,区房管局和万先生代表多次就征收补偿内容进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4月23日,当地政府作出沙府房征补决字[2019]第X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2019年5月24日将该《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原告,原告收到该决定书后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万先生不服这个补偿决定书,于是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该市政府复议维持,于是万先生委托京云律师代为诉讼。

  庭审中,京云律师称:2019年4月23日,被告沙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存在以下违法事项:

  首先,被告沙区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征收应实行先补偿,后搬迁的程序,且不得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的规定;其次,被告政府没有依法进行评估,房屋评估价远低于市场价格,且对原告一直在使用的证外面积未做评估;第三,被告沙区政府未将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和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原告。综上,被告政府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严重违法,补偿面积与实际不符,严重损害原告利益。被告市政府经复议后维持该决定也侵害了原告利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沙区政府作出的沙府房征补决字[2019]第10号《征收补偿决定书》;撤销被告市政府作出的渝府复[2020]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决被告沙区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按同地段市场价补偿原告;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沙区政府答辩道:该《征收补偿决定书》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规定的程序作出,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合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市政府答辩道: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内容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过法庭辩论,法院整理了两个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京云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故被告市政府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法定职权。同时,现被告沙区政府在无证据证明原告明确自愿放弃了房屋产权调换这一补偿方式的情况下,径直作出只有货币补偿方式的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最终,法院认可了京云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撤销区政府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的沙府房征补决字[2019]第X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撤销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渝府复[2020]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责令被告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重庆房屋征收案例」<a href=https://www.jingyunlvshi.com/remove/force/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强拆</a>过程中,复议维持后又提起行政诉讼,京云律师助力诉讼「重庆房屋征收案例」<a href=https://www.jingyunlvshi.com/remove/force/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强拆</a>过程中,复议维持后又提起行政诉讼,京云律师助力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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