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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拆迁“人头费”归属解析: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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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拆迁“人头费”归属解析: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
京云律师  更新:2025-09-12阅读:

  广州拆迁“人头费”归属解析: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

  在广州城市更新进程中,拆迁补偿中的“按人头分配”款项常引发争议,尤其是夫妻双方对补偿款归属的纠纷。本文将从法律角度结合广州最新政策,解析“人头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探讨具体认定规则与实务操作。

  一、法律框架: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边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定或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而第1063条明确,一方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等属于个人财产。拆迁“人头费”的归属需结合以下因素判断:

  被拆迁房屋性质: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后购买),则补偿款通常视为共同财产;若房屋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则需进一步分析补偿款的构成。

  补偿款性质:若“人头费”仅针对房屋所有权人补偿(如因房屋面积、结构等因素的增值补偿),则属于个人财产;若补偿款包含对家庭成员的安置补贴(如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则需按人头分配。

  二、广州政策实践:从案例看认定规则

  案例1:婚后共同房产拆迁

  广州白云区某项目规定,住宅补偿以“栋”为单位,按合法产权面积“拆一补一”,并给予每人500元搬迁费及每月临时安置费。若房屋为婚后购买,则:

  房屋价值补偿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人头分配,若夫妻双方均为被安置对象,则各自份额属于个人财产,但实务中常因共同生活需求混同使用,离婚时可能均分。

  案例2:婚前个人房产拆迁

  海珠区某项目规定,2009年前建成的无证房屋,若符合历史用地手续,可按重置价补偿。若房屋为一方婚前财产,且补偿款仅针对房屋本身(如按重置价计算),则属于个人财产;若补偿包含对配偶的安置补贴(如因配偶户籍在册增加的补偿面积),则该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案例3:公房拆迁的特殊规则

  广州公房拆迁补偿通常归承租人所有,但若承租权为婚后取得,则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越秀区某项目规定,公房承租人可按“拆一补一”获得产权调换,若承租合同在婚后签订,则补偿房属于共同财产。

  三、实务操作:证据收集与法律救济

  证据收集

  产权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等证明房屋归属;

  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款构成(如房屋价值、搬迁费、奖励等);

  户籍证明:证明家庭成员关系及安置对象资格;

  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协议等界定财产性质。

  法律救济

  协商分割:夫妻双方可协商补偿款分配比例,签订书面协议;

  行政复议:对补偿方案不服的,可自公告期满60日内向广东省政府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将综合房屋来源、补偿款性质、家庭贡献等因素判决。例如,天河区法院曾判决:婚前房产拆迁补偿中,房屋价值补偿归个人,但因配偶参与装修增加的补偿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四、启示与思考:平衡权益与公平

  广州拆迁“人头费”归属问题本质是财产权与身份权的交织。法律需兼顾:

  保护个人财产权:防止婚前财产因拆迁被“共有化”;

  维护家庭共同利益:对因婚姻关系形成的共同贡献(如装修、还贷)给予合理补偿;

  促进社会公平:避免通过假离婚等手段套取补偿,损害公共利益。

  建议夫妻双方在拆迁前明确财产归属,签订书面协议;政府在制定补偿政策时,细化“人头费”分类标准(如区分房屋补偿与安置补贴),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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