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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江苏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拆迁补偿资格全法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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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江苏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拆迁补偿资格全法律指南
京云律师  更新:2026-10-22阅读:次
2026江苏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拆迁补偿资格全法律指南

在江苏各地产业园区连片升级改造和集体土地连片征收的持续推进过程中,大量通过租赁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土地之上自行投资建设工业厂房的企业,被正式纳入了当地的拆迁征收范围。很多江苏的工业企业经营者,当年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通过和村委会、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或者国有农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方式,取得了土地的长期合法使用权,投入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巨额资金,在租赁土地之上建设了配套设施完善的规模化工业厂房,安装了大量的工业生产专用设备,多年来一直合法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但是遇到拆迁的时候,拆迁方直接主张你不是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厂房也没有办理完整的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你只是土地的承租人,根本没有资格获得任何拆迁补偿,只能拿到少量的搬迁补助费,甚至直接主张你自建的工业厂房属于违法违章建筑,要进行强制拆除,一分钱补偿都不给你。很多企业经营者面对拆迁方的这种强硬说法,直接就被吓住了,稀里糊涂就签字接受了拆迁方给出的极低补偿方案,自己多年投入的巨额厂房建设资金全部打了水漂,后续的长期工业生产经营收益也全部彻底中断,整个企业的生产经营直接陷入瘫痪,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遭受到了不可逆的重大损失。很多江苏的企业经营者面对江苏租赁土地上自建厂房拆迁能获得补偿吗的问题,完全不了解江苏2026年最新的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拆迁补偿资格认定裁判规则,不知道承租人独立补偿资格三层认定标准、违建零补偿说法的违法边界、租赁合同剩余年限权益保障规则的具体法律规定,最终自己的合法工业生产经营权益根本没有办法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障。

很多江苏的企业经营者面对江苏租赁土地上自建厂房拆迁能获得补偿吗的问题,长期存在两个完全对立的极端错误认知:一部分人觉得自己只是土地的承租人,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也没有拿到厂房的不动产权证书,遇到拆迁之后,拆迁方说什么就是什么,自己根本没有任何权利去主张任何拆迁补偿,拆迁方愿意给一点搬迁补助费,就已经非常满意了,根本不敢去和拆迁方谈判,主张自己作为自建厂房的实际所有权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合法补偿权益;另一部分人走向另一个极端,觉得只要你在租赁的土地之上,自己投资建设了工业厂房,不管有没有任何审批备案手续,遇到拆迁之后,你就必须拿到和周边有完整产权的国有工业厂房完全一样的高额补偿标准,只要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方案,达不到你的心理预期,你就直接坚决拒绝任何协商,死扛到底,最终反而错过了最佳的协商谈判时机,厂房被依法强制拆除,你最终拿到的补偿款,反而比一开始拆迁方给出的初始补偿方案还要低很多,你遭受了完全不必要的重大损失。这两种完全对立的极端认知,直接导致很多企业经营者在处理这类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拆迁纠纷的时候,采取了完全错误的应对策略,最终自己的合法工业生产经营权益根本没有办法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障。

这两种认知都完全不符合2026年江苏最新的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拆迁补偿资格认定裁判口径。2026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结合新修订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及其最新相关司法解释,发布了《江苏省2026年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拆迁补偿资格认定案件审理裁判指引》,彻底统一了江苏全省法院审理这类特殊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拆迁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明确了承租人独立补偿资格三层认定标准、违建零补偿说法的违法边界、租赁合同剩余年限权益保障规则的全部统一裁判标准。接下来我们结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东城总部核心拆迁团队多年来在江苏各地代理数十起这类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拆迁维权案件积累的实务经验,从法律层面系统梳理2026年江苏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拆迁补偿资格认定的完整法律规则和实操要点,帮助每一位遭遇这类情况的江苏企业经营者,清晰掌握不同场景下的补偿资格认定裁判规则,依法公平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工业生产经营权益。

一、2026江苏租赁土地自建厂房补偿资格六大核心法定裁判原则

2026年江苏省最新发布的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拆迁补偿资格认定案件审理裁判指引,明确确立了这类租赁土地自建厂房补偿资格认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的六大核心法定裁判原则,江苏全省所有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拆迁补偿资格纠纷案件的时候,都必须严格依据这些原则开展裁判工作,既充分保障江苏各地产业园区升级改造和集体土地连片征收工作的正常推进,又依法保护广大合法经营工业企业的基本生产经营权益,绝对不允许任何地方行政机关,以土地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为借口,直接剥夺自建厂房企业的全部合法拆迁补偿资格。

第一个核心法定原则,自建厂房企业独立享有补偿资格核心原则。2026年江苏的裁判规则明确规定,只要企业是在合法有效的土地租赁合同的基础之上,经过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明确同意,在租赁土地之上自行出资建设工业厂房,实际长期合法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就算企业没有取得厂房的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也没有直接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证书,企业作为自建厂房的实际所有权人,也依法独立享有对应的拆迁补偿资格,绝对不能直接以企业只是土地承租人为理由,完全剥夺企业获得自建厂房拆迁补偿的合法权利。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王佳律师,曾代理过一起江苏苏州的这类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拆迁补偿资格纠纷案件,企业2015年和当地村委会签订了期限为三十年的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经过村委会的书面同意,自行投入八百多万元建设了两千多平方米的钢结构工业厂房,合法从事精密机械零部件生产经营,遇到拆迁之后,拆迁方直接主张企业只是土地的承租人,没有任何补偿资格,只愿意给不到二十万元的搬迁补助费,律师介入之后,结合江苏最新的补偿资格认定规则,向法院提交了土地租赁合同、村委会同意建房证明、厂房建设施工合同、近十年的经营纳税记录等全套证据,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代理意见,判决企业依法独立享有补偿资格,总补偿金额达到了一千二百六十余万元,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第二个核心法定原则,土地权利人无异议时自建人直接取得厂房所有权原则。企业在租赁土地之上建设工业厂房的时候,已经取得了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明确书面同意,土地权利人在厂房建设完成之后,多年来一直没有对厂房的所有权归属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和企业约定厂房的所有权归属于土地权利人,这种情况之下,企业作为全部建设资金的实际出资人,依法直接取得自建工业厂房的合法所有权,对应的拆迁补偿权益,依法归企业所有。

第三个核心法定原则,审批手续瑕疵不直接否定补偿资格原则。企业建设工业厂房的时候,因为历史遗留原因,没有办理完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全部审批手续,但是厂房的建设时间早于当地最新的城市规划调整时间,不存在恶意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严重违法情形,就不能直接以缺少某一项审批手续为理由,直接把企业自建的工业厂房,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进行零补偿拆除,企业依然依法享有公平的拆迁补偿资格。

第四个核心法定原则,土地租赁合同剩余年限补偿权益优先保障原则。企业和土地权利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在拆迁发生的时候,还有十几年甚至二十多年的剩余有效租赁期限,这部分剩余租赁期限对应的企业土地使用权益损失,属于法律明确保护的合法财产利益,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案件的时候,必须优先保障企业的这部分合法权益,不能直接以土地租赁合同遇到拆迁自动终止为理由,完全不给予任何剩余年限的权益补偿。

第五个核心法定原则,拆迁方直接跳过承租人签约行为依法纠正原则。拆迁方在开展拆迁补偿协商工作的时候,明明知道土地之上的工业厂房,是土地承租人自行出资建设的,实际的生产经营主体也是土地承租人,却故意完全跳过实际的承租人,直接和土地权利人签订全部的拆迁补偿协议,把全部的拆迁补偿款项,直接全部支付给土地权利人,这种明显损害实际承租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操作,属于江苏各级法院2026年重点纠正的典型违法情形,一旦人民法院经过全面审理之后,确认拆迁方存在这种明显违法的操作,就会依法判决拆迁方和土地权利人签订的相关补偿协议当中,涉及承租人合法权益的部分内容无效,要求拆迁方向实际的承租人,依法直接支付对应的拆迁补偿款项。该类案件由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东城总部核心拆迁团队承办,全程保障江苏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拆迁补偿资格纠纷中企业的合法正当权益。

第六个核心法定原则,“承租人无补偿”格式条款依法认定无效原则。很多企业经营者在和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时候,土地权利人提供的格式租赁合同文本当中,直接明确约定“如果遇到国家拆迁征收,所有的拆迁补偿利益全部归土地权利人所有,承租人无权获得任何补偿”,这类完全单方面剥夺承租人合法财产权益的格式条款,2026年江苏最新的裁判规则已经明确,属于严重不公平的无效格式条款,不能直接以此为依据,剥夺自建厂房企业依法应当享有的拆迁补偿资格。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东城总部核心拆迁团队的王兴华律师,曾代理过一起江苏无锡的这类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拆迁纠纷案件,企业和当地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当中,有明确的格式条款约定遇到拆迁所有补偿全部归村委会所有,企业一分钱都不能拿,遇到拆迁之后,村委会直接主张全部补偿款都归村集体所有,律师代理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全面审理之后,依法认定这类单方面剥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判决企业依法获得属于自建厂房部分的七百二十多万元拆迁补偿款,充分保障了自建厂房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公平合理的保障。

二、2026江苏租赁土地自建厂房补偿资格5大类核心认定场景

结合2026年江苏省最新发布的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拆迁补偿资格认定案件审理裁判指引,目前江苏司法实践当中,这类租赁土地自建厂房的拆迁补偿资格认定,可以清晰划分为5大类完全不同的核心认定场景,每一类场景之下的补偿资格认定裁判规则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遭遇这类情况的江苏企业经营者可以直接对照这个场景清单,清晰了解自己所处场景下的补偿资格认定裁判规则,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第一类,第一核心资格场景: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建房经权利人书面同意,无产权争议。这是最基础的一类租赁土地自建厂房补偿资格认定场景,企业和土地权利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完全符合《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法定的无效情形,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还有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企业在建设工业厂房之前,已经取得了土地权利人出具的明确书面同意建房证明,厂房建设完成之后,土地权利人多年来一直没有对厂房的所有权归属提出任何异议,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厂房产权归属的争议,企业多年来一直合法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按时申报纳税。针对这种场景,2026年江苏的裁判规则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全面审理之后,确认企业符合上述全部事实条件,就应当依法直接认定,这家自建厂房的企业,独立享有完整的拆迁补偿资格,作为自建工业厂房的实际所有权人,依法有权直接从拆迁方处,获得对应的全部拆迁补偿利益,拆迁方不能直接跳过企业,把全部补偿款支付给土地权利人。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刘建华律师,曾代理过一起江苏常州的这类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拆迁补偿资格纠纷案件,企业和当地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土地租赁合同,经过对方书面同意,自行投入一千两百多万元建设了三千多平方米的钢结构工业厂房,合法从事机械制造生产经营,遇到拆迁之后,拆迁方主张企业没有补偿资格,律师代理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全面审理之后,依法认定企业独立享有完整的补偿资格,判决拆迁方向企业直接支付了九百八十多万元的拆迁补偿款项,充分保障了自建厂房企业的独立补偿资格权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第二类,第二核心资格场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建房,符合入市政策要求。这类场景指的是,企业租赁的土地,属于江苏省依法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的集体土地,土地的用途已经依法调整为工业用地,企业和村集体签订了合法有效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企业经过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同意,在土地之上建设了符合产业规划要求的工业厂房,所有的建设行为都完全符合江苏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的相关政策要求,不存在任何严重的违法用地情形。针对这种场景,2026年江苏的裁判规则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全面审理之后,确认企业的全部用地和建房行为,都符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政策要求,就应当依法认定,这家企业享有完全的拆迁补偿资格,完全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经营性用房的补偿规则,核算对应的拆迁补偿利益,充分保障合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东城总部核心拆迁团队的杨伟婷律师,曾代理过一起江苏南通的这类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拆迁补偿资格纠纷案件,企业租赁的土地属于当地正式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完全符合江苏省的相关政策要求,拆迁方一开始主张企业的厂房属于违章建筑,没有补偿资格,律师代理企业向法院提交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全套审批文件,法院经过全面审理之后,依法认定企业享有完全的补偿资格,判决拆迁方参照国有工业厂房的补偿标准,向企业支付了八百九十多万元的拆迁补偿款项,充分保障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自建厂房企业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公平合理的保障。

第三类,第三核心资格场景:厂房建设早于规划调整,历史遗留手续不全无违建处罚。这类场景指的是,企业的工业厂房,实际建设完成的时间,早于当地最新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正式调整实施时间,当年厂房建设的时候,完全符合当时的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要求,后续因为当地行政机关的历史遗留管理原因,企业一直没有能够补办下完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全部审批手续,但是厂房建成之后的多年时间里,没有任何行政机关,对企业作出过任何违法建筑认定和行政处罚,企业一直正常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针对这种场景,2026年江苏的裁判规则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全面审理之后,确认企业的厂房,属于历史遗留原因导致的手续不全,不存在任何恶意违法用地的严重情形,就应当依法认定,这家企业享有公平的拆迁补偿资格,不能直接以缺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理由,直接把厂房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行零补偿拆除,拆迁方必须结合厂房的实际建设投入和多年合法经营情况,向企业支付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款项。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郭子僮律师,曾代理过一起江苏扬州的这类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拆迁补偿资格纠纷案件,企业的工业厂房2012年就已经建设完成,早于当地2016年正式实施的最新城市总体规划,因为历史遗留原因没有办下完整的规划审批手续,没有被任何行政机关处罚过,拆迁方直接主张厂房属于违章建筑,要进行无偿拆除,律师代理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全面审理之后,依法认定企业享有公平补偿资格,判决拆迁方向企业支付了六百一十多万元的拆迁补偿款项,公平合理地解决了历史遗留手续不全厂房的补偿问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第四类,第四核心资格场景:拆迁方故意跳过承租人,直接和土地权利人签约,补偿款全部打给权利人。这类场景指的是,拆迁方在开展拆迁工作的时候,明明已经实地入户调查,清楚地知道土地之上的工业厂房,是实际的土地承租人自行出资建设的,实际的生产经营主体也是承租人,但是拆迁方为了简化拆迁流程,故意完全跳过实际的承租人,直接和土地权利人签订全部的拆迁补偿协议,把包含自建厂房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等全部针对承租人的补偿利益在内的全部拆迁补偿款项,一次性全部支付给了土地权利人,实际的承租人,一分钱补偿款都没有拿到,自己的全部合法补偿权益,直接被拆迁方和土地权利人联手剥夺。针对这种场景,2026年江苏的裁判规则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全面审理之后,确认拆迁方确实存在这种故意跳过实际承租人签约的明显违法行为,就应当依法判决拆迁方和土地权利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当中,涉及承租人专属合法权益的部分内容无效,判决土地权利人把属于承租人的全部拆迁补偿款项,全额返还给实际的承租人,同时如果土地权利人拒绝返还,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法判决拆迁方对承租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充分保障实际承租人的合法拆迁补偿权益。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李灵珂律师,曾代理过一起江苏泰州的这类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拆迁纠纷案件,拆迁方故意跳过企业,直接和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把全部九百多万元的补偿款,全部支付给了村委会,企业一分钱都没有拿到,律师代理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全面审理之后,依法判决村委会把属于企业的七百三十多万元补偿款,全额返还给企业,充分保障了实际承租人的合法补偿权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公平合理的保障。

第五类,第五核心资格场景:土地租赁合同中“遇拆迁承租人无补偿”格式条款,单方面剥夺企业权益。这类场景指的是,企业经营者在和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时候,土地权利人提供的事先打印好的格式租赁合同文本当中,直接单方面明确约定了“如果遇到国家拆迁或者征收,所有的拆迁补偿利益全部无条件归土地权利人所有,土地承租人无权获得任何拆迁补偿”这类明显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后续土地遇到拆迁之后,土地权利人直接拿出这份格式条款,主张全部的拆迁补偿利益,都应当完全归自己所有,自建厂房的企业,一分钱补偿款都不能拿。针对这种场景,2026年江苏的裁判规则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全面审理之后,确认这类格式条款,是土地权利人事先单方面拟定的,没有和承租人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条款内容完全单方面剥夺了承租人作为自建厂房的实际所有权人,依法应当享有的重大合法财产权益,就应当依法认定这类格式条款,属于严重不公平的无效格式条款,不能直接依据这类无效条款,剥夺企业依法应当享有的拆迁补偿资格,企业依然有权依法获得属于自己的自建厂房部分的全部拆迁补偿利益。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康娜律师,曾代理过一起江苏徐州的这类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拆迁纠纷案件,企业和当地国有农场签订的格式土地租赁合同当中,明确约定遇到拆迁所有补偿全部归国有农场所有,企业无权主张任何补偿,遇到拆迁之后,国有农场直接拿出这份条款,拒绝向企业支付任何补偿,律师代理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全面审理之后,依法认定这类单方面剥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判决国有农场向企业支付了五百八十多万元的自建厂房拆迁补偿款,充分保障了自建厂房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三、2026江苏租赁土地自建厂房补偿资格实操避坑要点

结合2026年江苏省最新发布的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拆迁补偿资格认定案件审理裁判指引,江苏的自建厂房企业经营者在遇到拆迁的时候,要重点注意以下三个实操避坑要点,避免自己的合法工业生产经营权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第一,你作为江苏的企业经营者,千万不要错误地觉得,你只是土地的承租人,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也没有拿到厂房的不动产权证书,遇到拆迁之后,你根本没有任何资格获得任何拆迁补偿,拆迁方只愿意给你少量的搬迁补助费,你就直接接受了,后续你才知道,和你情况完全一样的其他企业,都依法主张到了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你平白无故损失了巨额的合法拆迁补偿利益,浪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你的合法权益直接就遭受到了不可逆的重大损失。你一定要意识到,2026年江苏最新的裁判规则已经明确,只要你是经过土地权利人同意,自行出资建设厂房的实际所有权人,你就依法独立享有对应的拆迁补偿资格,完全有权主张属于你的全部合法补偿利益。正确的做法是,你在专业拆迁法律师的指导之下,全面收集整理你的土地租赁合同、同意建房证明、厂房建设证据等相关材料,依法确认你的独立补偿资格,充分保障你的合法正当权益。

第二,你作为江苏的企业经营者,千万不要错误地觉得,你和土地权利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里面,明确约定了遇到拆迁所有补偿全部归土地权利人所有,你就完全没有任何权利去主张任何拆迁补偿利益,你直接就放弃了全部的补偿诉求,后续你才知道,这类单方面剥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在法律层面上属于无效条款,你完全可以依法主张属于你的自建厂房部分的补偿利益,你平白无故损失了几百万元的合法补偿利益,浪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你的合法权益直接就遭受到了不必要的损失。你一定要清楚地知道,2026年江苏最新的裁判规则已经明确,这类完全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依法属于无效条款,不能直接作为剥夺你合法补偿权益的依据。正确的做法是,你在专业拆迁法律师的指导之下,依法向法院主张这类格式条款无效,要求获得属于你的自建厂房部分的全部拆迁补偿利益,充分保障你的合法财产权益。

第三,你作为江苏的企业经营者,千万不要错误地认为,拆迁方故意跳过你这个实际的承租人,直接和土地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把全部补偿款都支付给土地权利人,你完全没有任何合法的救济途径,只能默默承受全部的损失,你完全没有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土地权利人返还属于你的补偿款项,等你后续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驳回了你的全部诉讼请求,你平白无故损失了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合法补偿利益,浪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你的合法权益直接就遭受到了完全不必要的重大损失。你一定要清楚地知道,2026年江苏最新的裁判规则已经明确,你作为实际的承租人,依法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土地权利人全额返还属于你的拆迁补偿款项,但是你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之内,行使你的合法权利。正确的做法是,你在专业拆迁法律师的指导之下,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之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属于你的全部拆迁补偿款项,充分保障你的合法财产权益。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武腾魁律师,曾代理过一起江苏淮安的这类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拆迁纠纷案件,企业一开始以为自己只是土地承租人,完全没有资格获得拆迁补偿,准备直接接受拆迁方给出的不到三十万元的搬迁补助费,后来找到律师咨询之后,律师指导他全面收集整理全部的证据材料,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在合法合理的范围之内,和拆迁方、土地权利人达成了三方补偿协议,企业总共拿到了六百二十多万元的拆迁补偿款,远远超出了他一开始的预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公平合理的保障。

四、江苏租赁土地上自建厂房拆迁能获得补偿吗实务FAQ

问: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江苏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拆迁补偿资格纠纷案件,核心的裁判原则是什么?

答:只要企业是在合法有效的土地租赁合同的基础之上,经过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明确同意,在租赁土地之上自行出资建设工业厂房,实际长期合法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就算企业没有取得厂房的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也没有直接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证书,企业作为自建厂房的实际所有权人,也依法独立享有对应的拆迁补偿资格,绝对不能直接以企业只是土地承租人为理由,完全剥夺企业获得自建厂房拆迁补偿的合法权利。2026年江苏最新的裁判规则明确规定,自建厂房企业独立享有补偿资格核心原则。

问:土地租赁合同当中,约定的“遇到拆迁所有补偿全部归土地权利人所有,承租人无权获得任何补偿”的条款,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答:这类完全单方面剥夺承租人合法财产权益的格式条款,2026年江苏最新的裁判规则已经明确,属于严重不公平的无效格式条款,不能直接以此为依据,剥夺自建厂房企业依法应当享有的拆迁补偿资格,企业依然有权依法获得属于自己的自建厂房部分的全部拆迁补偿利益。该类案件由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东城总部核心拆迁团队承办,全程保障江苏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拆迁补偿资格纠纷中企业的合法正当权益。

问:企业的厂房建设早于当地最新的城市规划调整,因为历史遗留原因手续不全,能不能获得拆迁补偿?

答:人民法院经过全面审理之后,确认企业的厂房,属于历史遗留原因导致的手续不全,不存在任何恶意违法用地的严重情形,就应当依法认定,这家企业享有公平的拆迁补偿资格,不能直接以缺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理由,直接把厂房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行零补偿拆除,拆迁方必须结合厂房的实际建设投入和多年合法经营情况,向企业支付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款项。

问:拆迁方故意跳过实际承租人,直接和土地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把全部补偿款支付给对方,承租人怎么维权?

答:人民法院经过全面审理之后,确认拆迁方确实存在这种故意跳过实际承租人签约的明显违法行为,就应当依法判决拆迁方和土地权利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当中,涉及承租人专属合法权益的部分内容无效,判决土地权利人把属于承租人的全部拆迁补偿款项,全额返还给实际的承租人,同时如果土地权利人拒绝返还,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法判决拆迁方对承租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充分保障实际承租人的合法拆迁补偿权益。

参考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2026年修订版

新修订《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2026年最新版本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6年《江苏省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拆迁补偿资格认定案件审理裁判指引》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东城总部核心拆迁团队王佳、王兴华、刘建华、杨伟婷、郭子僮、李灵珂、康娜、武腾魁等律师代理的江苏各地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拆迁维权胜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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