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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所王兴华主任讲解:30年都没办完房屋过户手续,为什么会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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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所王兴华主任讲解:30年都没办完房屋过户手续,为什么会这样?
京云律师  更新:2020-05-09阅读:

亲不亲一家人,亲戚之间的关系,从过去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到如今的逢年过节,红白喜事上必须到场的重要人物,可以说自古以来都是千人千面。家中的亲戚有通情达理的,也有斤斤计较的,有低调做人的,也有虚荣好面子的。虽然说亲戚之间,毕竟血脉相连,在遇到买卖房屋的问题时,时常因为面子问题或者是过度信任而不签合同,仅仅作出口头约定,而在交付房款的时候更是采取现金交付的方式,这样做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上来讲,并不赞成和支持,而且对于买卖双方,特别是买房人来说存在极大风险。

走进演播室寻求帮助的闫先生,只因多年前以现金交易的方式,从哥哥和嫂子手中购买了一块宅基地,谁料多年后因为宅基地过户的事宜,竟让六十年的兄弟情岌岌可危。如今,哥哥拒接电话,对于曾经出售宅基地的事情矢口否认,闫先生这已经拖延三十年的过户手续能否顺利办理?BTV科教频道《律师帮帮忙》首播14:00分的节目中,王兴华律师,将为闫先生支招,帮闫先生走出困境,维护自己的权益。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

案例回顾

说起自己的哥哥,闫先生倍感委屈,他想不明白自己与哥哥60多年的兄弟情,怎么会败给了房子。

事情要从1998年说起,当时闫先生花费2000元,买下了嫂子家宅基地的使用权。之后在1999年年底到2000年之间,闫先生以个人名义申请了农村个人建房使用土地许可证,并将嫂子那块宅基地上原本的房子推倒重新盖起了新房,一直使用至今。

据闫先生讲述,当年是自己办理了贷款手续后,亲手将2000元现金交到了嫂子手里,出于对哥哥的信任,闫先生并未与嫂子签订任何字据。闫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这份唯一缺少的字据,竟然成了哥嫂一再推脱办理房屋过户的理由。

这一晃30年已经过去了,当闫先生找到哥嫂希望办理房子过户手续的时候,嫂子的话让闫先生有苦难言。

原来,嫂子对于闫先生支付现金购买宅基地的事,矢口否认,而更让闫先生失望的是,与自己血脉相连的亲哥哥,也对自己花钱购买宅基地使用权的事闭口不谈。

如今,闫先生想与哥哥嫂子商量此事,哥哥却一再拒接电话不愿沟通。闫先生又该如何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在购买嫂子这块宅基地之前,闫先生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宅基地,如今的情况,是否会构成违规呢?面对闫先生的困扰,让我们看看王兴华律师如何支招。

京云<a href=https://www.jingyunlvshi.com/lawyers/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拆迁律师</a>王新华

律师支招

在听完闫先生的陈述后,王兴华律师表示,家庭内部纠纷,从情感的角度来看,对于亲情还是有伤害的。当年交易的过程中,正因为是家庭内部的宅基地流转,加上法律意识淡薄,所以闫先生没有留下相关的证据。如今发生争议,那么则需要根据情况综合目前现有的证据来推断当年的具体情况。

农村的问题比较复杂,因为牵扯到一个是地上建筑房子,一个是土地。宅基地是集体土地,个人拥有的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根据闫先生的描述,王兴华律师认为,购买嫂子家宅基地之后,闫先生对这块宅基地重新进行了拆除、建设和使用,在这期间哥哥和嫂子都没有提出异议,实际上已经形成事实上的认可。

目前,证虽然还是嫂子的名字,王兴华律师认为,这属于历史惯性问题。闫先生建房时的审批文件和实际建房人都是他自己,在拥有《个人建房使用土地许可证》的时候,相当于进行了一次行政行为的重新审批,也就是在这块宅基地上盖房、建院的闫先生,就是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人。虽然当年出资购买宅基地使用权时,没有留下字据,但已经持有的《农村个人建房使用土地许可证》可以替代写有嫂子名字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从民事诉讼的层面来进行分析,强调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只要通过相关的证据链,能够确认有很大可能性房子源于交易行为获得,法院就会对交易行为认可,认定闫先生对这块宅基地拥有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合理的保护。所以,如果闫先生与哥哥嫂子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可以以确认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为诉由,起诉嫂子和哥哥两个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闫先生担心的“一户一宅”的政策,王兴华律师表示,“一户一宅”是行政管理法的范畴,也就是在发放土地使用证的时候,原则上应该是一户一宅,不应该出现一户发给两宅的情况,但是这是一个行政管理的法规。对于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到底是不是属于闫先生,则是《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要大于行政管理的概念。也就是说,不是因为行政申请所获得的两块宅基地,两块院子,在法律上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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