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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华主任解析:再婚夫妻一方离世 房屋产权该由谁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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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王兴华主任解析:再婚夫妻一方离世 房屋产权该由谁继承
京云律师  更新:2020-06-01阅读:

不是每个人的婚姻都能如婚礼时的诺言那般,白首不相离,牵手一生。生活中世事难料,谁也不知道下一秒将发生什么,不管婚姻因为什么而终止,再婚就成了继续婚姻生活的一条路,或许会重蹈覆辙,或许可以重新拥有幸福,拥有快乐。然而重组家庭在家庭琐事上所面临的问题也更为突出。

今天,走进《律师帮帮忙》演播室寻求帮助的是孙女士,她的父亲在病重时,因为房产分割问题与再婚的老伴产生分歧,在亲生子女的帮助下留下遗嘱。如今,老人离世,房产继承依旧陷入纠纷,手握遗嘱的孙女士等兄弟姐妹已经拟定诉状,父亲名下的房产能否顺利分割?王兴华律师将为孙女士梳理家中的房产详情,帮她弥补起诉书中的不足,以便顺利分割父亲留下的房产。

案例回顾

2019年末,孙女士的父亲因病住院,虽然家人悉心照料,但是父亲的病情却日益恶化,在这期间,孙女士的继母韩姨提出了一个要求。

希望孙女士的父亲将房产留给自己,等自己百年后再进行分割。孙女士的父亲拒绝了韩姨的提议,并明确表示,自己名下的房产,由夫妻二人的六个子女均分。这样的安排,又遭到了继母韩姨家两个子女的强烈反对。

孙女士称,韩姨家子女的态度是,房子是老两口的,属于母亲的一半归母亲拥有,属于孙女士父亲的一半,按照法定继承的形式进行分割。

考虑到自己的病情,孙女士的父亲回想起当年,自己带着四个子女与老伴和她的两个子女,一起组成了现在的大家庭。如今,却为了房子的问题争执不断。无奈之下,孙女士的父亲于去年12月,在两位街坊的见证下,立下遗嘱,并录像为证,对房产的份额进行了约定。

老人在遗嘱中,涉及分配的是自己名下房产的一半。据了解,这套房子,实际上来源于孙女士父母当年承租的一套公房。也就是说,房子与孙女士已经去世的母亲,也有一定关系。今年2月,孙女士的父亲因病离世,继母一家要求分割房产。为此,孙家兄妹四人,已经拟好起诉书,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律师支招

王兴华律师表示,孙女士父亲所立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父亲留下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兄妹四人可以就这份遗嘱对父亲名下的房产进行分割。

孙女士的母亲在1984年就已经去世,之后父亲与韩阿姨再婚,这套房产是以父亲与韩姨的工龄一起购买的,所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确定了房产情况后,王兴华律师仔细查阅了孙家兄妹自己拟定的诉状,对于这份诉状,王兴华律师表示在形式、内容、 诉求、案由、以及表述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王兴华律师指出,起诉书应该叫民事起诉状或者民事起诉书,在写过原告和被告的身份之后,应该写清相应的案由,事实和理由这部分内容,应该将房产的来源讲清楚,让法官获知房子是由父母承租的公房转化而来,让法官意识到,房产跟孙女士等兄弟姐妹有很密切的关系,这样比较有利于日后的判决。在孙女士自拟的起诉书中提及,被告对孙女士父亲的遗嘱无异议,王兴华律师建议这点不要写在诉状中,首先没有相关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次对方随时可以提出异议。

王兴华律师建议,孙家兄妹在诉讼中除了继承这个诉由外,还应该增加房屋分割这一诉由,将两个问题一并解决。但这其中涉及的法律程序相对复杂,需要谨慎前行。

如果在分割房产时,孙女士一方想要房产而对方不同意,通常会采取竞价的方式,在竞价不能解决问题的时候,可以通过评估鉴定,房产的价值和归属,将由法官来进一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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