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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拆迁要保证被征拆人的基本生活 这些房屋征收拆迁原则要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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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师  更新:2020-09-01阅读:

对于征地拆迁,相关法律规定基本原则,征收方必须贯彻实施,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权益。如果征收方没有落实这些原则,被征收人是可以进行法律维权争取利益的!

征收拆迁的原则性规定:

一、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该条款规定了对农民土地征收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反言之,如果不是公共利益需要的,其他任何理由都不能对农民土地进行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过于宽泛,在具体的征收操作中,征收方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利益,往往对“公共利益”进行过度解读。这就出现了“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的现象,严重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利益。

因此,如何具体细化公共利益,这是目前法律上亟待解决的问题。而放在实践中,如何区分到底是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征收,还是为了商业利益实施的征收,是被征收人要解决的问题。

对于是否是公共利益的区分,除了法律上的硬性规定外,更多的要参考地方具体的征收拆迁方案,且要考虑整个征拆项目的综合情况,不同地区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有其具体的规定,不能同一而论。因此,对于是否是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还是商业开发侵犯被征收人利益的征收,被征收人需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征地拆迁,是涉及群体性利益的大工程。涉及的流转金额也是数十亿计算的。就一般的私人企业是没有那么大的财政能力来支撑整个征收拆迁项目的。而且就算有那么大财政能力,也没有权威的信服力和行政力来平衡整个征收地区的秩序。因此,要实施那么大工程的项目,其主导必须由国家掌控。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该条款明确对农民土地的征收,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就是说,实践中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有权发布征收公告,有权力和被征收人签征收补偿协议,并实施征拆的一切行动。除此以外的任何单位实施征收拆迁都是不合法的。对不是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征收拆迁,被征收人是可以拒绝并且采取维权救济。

二、必须先补偿、后搬迁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正式向外界公布征求意见,里面特意新加了一条关于宅基地征收的条款,要求“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且该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得到了正式的法律规定,即《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多条法律着重规定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一方面是为了杜绝实践中征收方为了获取拆迁利益而胡乱操作的现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从根源上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真正意义上实现征收的公平、公正。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存来源,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免不了要涉及到众多老百姓的自身利益,因而引发出信访、群体性事件等。因此,王金龙律师提醒大家:征收方严格遵守征收拆迁的原则性规定,才能从根源上保障被征收人补偿利益。如果实践中有和征收原则相出入的违法操作,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提起有效的法律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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