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遇上拆迁:德阳
房屋拆迁权益分割的法律路径解析
在家庭财产纠纷中,离婚与
房屋拆迁权益的交织往往成为矛盾激化的焦点。四川省德阳市近期处理的系列案件揭示,此类纠纷的处理需综合运用《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房屋权属、
拆迁政策及双方贡献度进行精准裁量。
一、拆迁权益的法律性质界定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拆迁场景中,若被拆迁房屋系夫妻共同所有,则
拆迁补偿款、安置房等权益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德阳市旌阳区法院审理的案例显示,即便房屋未取得产权证,只要实际占有使用且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权益仍可主张分割。
对于婚前个人财产的
拆迁补偿,《民法典》第1063条确立了保护原则。但需注意,若婚后对房屋进行扩建或装修,增值部分的补偿可能转化为共同财产。德阳中院曾判决,一方婚前房屋婚后扩建部分对应的
拆迁补偿,另一方有权主张50%份额。
二、权益分割的司法裁量规则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法院遵循“三步裁量法”:首先确认房屋权属,其次核定
拆迁补偿构成,最后综合考量双方贡献度。德阳市某案件中,法院将
拆迁补偿区分为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等项目,对直接关联房屋价值的部分按权属分割,对搬迁补助等费用则根据实际居住情况分配。
值得关注的是,户籍状态对拆迁权益的影响存在地域差异。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德阳部分区域曾将“农转非封户时间”作为安置资格认定标准。但2025年修订的《德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明确,补偿对象认定应以实际居住和依赖被征收土地为生活保障为核心要件,打破单纯户籍限制。
三、典型纠纷的裁判启示
在黄许镇通站路拆迁案中,原告W某某与G某某结婚后将户籍迁入,但离婚后未迁出。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土地已于2005年完成农转非整体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已锁定。尽管W某某户籍未迁出,但因其未实际参与农转非安置,最终未获支持。该案确立了“征收时点锁定补偿对象”的裁判规则。
反观绵竹市李某与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法院创新采用“现金补偿替代实物分割”方案。在李某拒不腾退房屋情况下,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协商,以市场评估价为基础确定补偿金额,既保障龚某权益,又避免强制腾退的社会风险。
四、风险防范与权益主张建议
为防范拆迁权益纠纷,建议采取“三阶段防控措施”:婚前阶段通过财产公证明确权属;婚姻存续期间保存房屋维护、出资凭证;拆迁启动后及时参与补偿协商并留存书面记录。若协商不成,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补偿款被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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