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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拆迁安置房是否计入补偿总额?法律视角下的补偿形式解析
在宜昌城市化进程中,拆迁安置房的性质与归属常引发争议。安置房是否属于拆迁补偿的一部分?选择安置房后还能否主张货币补偿?本文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宜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从法律角度解析安置房的补偿属性,并澄清实践中的常见误区。
一、安置房的法律性质:补偿形式的法定类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拆迁补偿包括两种法定形式:
货币补偿:按房屋评估价值直接支付现金;
产权调换:以安置房作为补偿,双方结算差价。
安置房的补偿属性:
安置房是产权调换的具体表现,其市场价值已计入补偿总额;
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不再重复享受货币补偿(《宜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三条)。
典型案例:西陵区某户选择安置房后,又主张货币补偿差额,法院认定安置房价值已涵盖补偿总额,驳回诉讼请求。
二、安置房与补偿款的关系:差价结算规则
等值调换原则:
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原则上按1:1置换;
面积差异部分按评估价结算差价(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补缴,不足部分由征收部门退还)。
最低保障原则:
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的,按50㎡保障(《宜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五条);
保障面积内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三、安置房权益的实务争议与解决
产权归属争议
婚内拆迁:安置房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继承纠纷:被征收人去世的,安置房按法定继承处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交付标准争议
质量瑕疵:可要求修复或赔偿损失;
交付逾期:按协议约定主张违约金,无约定的可参照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索赔。
四、法律风险警示与权益维护
避免“双重补偿”误区:
选择安置房后,不得再主张货币补偿;
私下签订“阴阳协议”的,可能被认定无效。
警惕“期房风险”:
优先选择现房安置,或要求征收部门提供过渡费担保;
对期房交付时间、质量标准等条款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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