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拆迁安置房权属认定实务指南:从产权登记到家庭共有析产
随着广州城市更新进入深水区,拆迁安置房权属纠纷呈爆发式增长。结合《广州市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办法》及司法实践,安置房权属认定需穿透表面登记,综合考量资金来源、人口因素、政策规定等要素。
一、产权登记的效力边界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第17条确立了登记生效主义,但存在例外情形。在海珠区某回迁房纠纷案中,安置房登记在男方名下,但女方提交共同出资购房的转账记录,法院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判决女方享有50%产权份额。
对于政策性安置房,需审查购房资格取得时间。在荔湾区某案例中,男方以婚前承租公房资格购买安置房,法院依据《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12条,认定房屋为男方个人财产,但女方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享有补偿请求权。
二、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308条,家庭共有财产需满足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出资要件。在越秀区某祖屋拆迁案中,三代人共同居住并出资翻建,法院认定安置房为家庭共有财产,按出资比例及居住贡献分割。
对于“住改商”
房屋拆迁,需区分经营贡献。在天河区某商铺拆迁案中,夫妻共同经营小卖部,法院将经营性补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民法典》第1087条照顾女方原则分割。
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45条强化了对妇女安置权益的保护。在白云区某案例中,女方离婚后户籍未迁出,仍享有拆迁安置资格,法院判决其获得45平方米的安置房指标。
对于未成年人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7条要求特殊保护。在番禺区某案例中,父母将安置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法院认定该登记行为有效,但需为子女设立专门监管账户。
四、权属争议的解决路径
优先选择行政裁决前置程序。根据《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34条,对安置房权属有争议的,可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裁决。在黄埔区某案例中,当事人通过行政裁决确认了共有份额,避免诉累。
行政裁决未果的,可提起民事确权之诉。在花都区某案例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受理当事人对安置房权属的确权请求,最终判决按出资比例分割产权。
五、实务操作的风险提示
建议签订《安置房权属确认书》,明确各方份额。在增城区某案例中,兄弟姐妹五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安置房分配方案,后续无争议发生。
对于按政策暂未办证的安置房,可通过公证确立权属。在从化区某案例中,当事人办理安置房权属公证,有效防范了开发企业“一房二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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