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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夫妻共有房屋拆迁赔偿全解析:未安置补偿的法律依据与实务操作
在泰州城市化进程中,夫妻共有房屋的拆迁赔偿问题日益复杂。本文结合《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泰州地方政策,系统解析夫妻共有房屋拆迁赔偿的规则,并探讨未安置情况下的补偿可能性,为当事人提供实务指引。
一、夫妻共有房屋拆迁赔偿的法定规则
共有性质的认定
婚后取得房屋:默认属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款均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婚前取得房屋:
一方全款购买:属个人财产,补偿款归产权人;
一方按揭购买婚后共同还贷:补偿款中对应还贷部分及增值属共同财产;
婚内加名:视为赠与,补偿款均分。
典型案例:海陵区某夫妻婚后购房,离婚后房屋被拆迁,法院判决补偿款均分。
补偿项目的分配
房屋价值补偿:按共有份额分配;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原则上均分(属家庭共同生活支出);
奖励性补偿:依政策确定归属(如泰州高港区对按时搬迁的奖励属个人)。
实务建议:姜堰区某夫妻通过协议约定“房屋补偿归一方,其他补偿均分”,法院认定有效。
二、未安置情形下的补偿权利主张
安置义务的法律界定
政府义务:需提供临时安置房或支付临时安置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开发商义务:商业拆迁中需按协议约定交付安置房。
典型案例:兴化市某开发商业主逾期未获安置,法院判决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
未安置的救济路径
行政诉讼:对政府未履行安置义务的行为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民事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租金损失);
刑事控告:对挪用安置资金的行为追究刑责(《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成功案例:靖江市某居民通过行政诉讼,判决政府提供安置房并赔偿租金损失。
三、泰州地方性政策的特殊影响
“房票”安置政策
实施细则:被拆迁人可选择房票购买商品房,余额可兑现;
风险防范:核查房票使用范围、有效期、差价结算规则。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分配规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获补偿;
特殊情形:外嫁女户口未迁出的,可主张部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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