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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高速公路拆迁争议:不同意拆迁能否阻止工程?法律途径解析
一、公共利益优先:高速公路建设可强制征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公共利益需要(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可依法征收土地。三门峡市2025年修高速公路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法定征收情形。
二、拆迁程序:听证、补偿与强制执行
前置程序: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渑池县郑东征告〔2025〕1号),明确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召开听证会,被拆迁人可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要求调整区片综合地价或社保安置方案。
补偿协商:
货币补偿:农用地6.4万元/亩(东关村)、4.1万元/亩(八里寨村),加社保费51500元/亩;
产权调换:提供等价安置房,过渡期按12元/㎡·月发放临时安置费。
强制执行:
若协商不成,政府可申请法院裁定准许强制拆迁,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补偿款已足额存入指定账户;
已提供临时安置房或足额支付过渡费;
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公告。
三、被拆迁人维权路径
行政复议:对补偿方案不服,可在30日内向河南省政府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复议未果可起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审查征收合法性;
举报监督: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举报程序违规(如未听证、补偿未到位)。
四、典型案例:三门峡市2025年拆迁纠纷解决
渑池县果园乡八里寨村案例中,因村民对补偿标准有异议,通过以下步骤解决:
申请听证,调整青苗补偿费至1.8万元/公顷;
联合10户村民委托律师提起集体诉讼,法院判决增加社保安置名额;
最终达成协议,补偿款提升15%,过渡期延长至42个月。
结语: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
三门峡市在推进高速公路建设中,既需保障国家工程进度,也需依法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应积极行使听证、复议等权利,而政府则应严格履行“先补偿、后拆迁”原则,避免强制执行引发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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