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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拆迁中非户籍配偶补偿资格认定:以“女儿家老公”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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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拆迁中非户籍配偶补偿资格认定:以“女儿家老公”为例
京云律师  更新:2025-07-31阅读:

  镇江拆迁中非户籍配偶补偿资格认定:以“女儿家老公”为例

  一、补偿资格认定核心原则

  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及镇江地方实践,非户籍配偶(如女儿丈夫)能否获得补偿,需从以下三方面综合判定:

  1. 产权归属维度

  情形1:房屋产权登记在配偶(女儿)名下,丈夫虽未落户但长期共同居住,可认定为共同所有权人,享有同等补偿权。

  情形2:房屋产权属岳父母所有,女婿未在产权证上登记且未出资购房,一般不视为被征收人,但可争取搬迁补助费。

  2. 户籍与居住维度

  户籍在册:若女婿户籍迁入拆迁房屋地址,且实际居住满2年,符合《镇江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中“共同居住人”认定条件。

  户籍未迁入:但能提供社区居住证明、水电费缴费记录等,证明连续居住满5年,部分区域(如丹徒区)给予50%补偿权益。

  3. 政策例外情形

  外嫁女配偶:镇江部分区域(如扬中市)规定,外嫁女及其配偶不因婚姻关系自动获得原村集体成员资格,需通过村民会议2/3以上表决同意方可享受补偿。

  公房承租:若房屋为公房,女婿需为承租人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共同承租人,方可参与补偿分配。

  二、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1:户籍未迁入但获补偿(2025年京口区判例)

  案情:张某(女)与李某(非户籍)婚后居住在张某父母拆迁房内,李某户籍未迁入但提供连续5年居住证明。

  判决:法院认定李某为共同居住人,获房屋评估价30%的补偿款,计42万元。

  依据:《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28条“实际居住满5年可获适当补偿”。

  案例2:外嫁女配偶补偿被拒(2025年丹阳市仲裁)

  案情:王某(女)与赵某(非农户籍)结婚后,赵某要求分得王某老家拆迁补偿款。

  裁决:因赵某未在村集体履行义务(如未缴纳新农村建设基金),不予认定为集体成员,驳回请求。

  启示:非农户籍配偶需同时满足居住、贡献双重条件方可获补偿。

  三、实务操作建议

  1. 证据收集要点

  居住证明:社区开具的《实际居住证明》,需注明入住时间、共同生活成员。

  财产贡献:转账记录、装修合同等证明对房屋的出资或维护行为。

  户籍材料:若已迁入,提供户口本复印件;未迁入则准备结婚证、配偶产权证等关联证明。

  2. 补偿争取策略

  协商阶段:引用《民法典》第1087条“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原则,主张配偶应获得合理补偿。

  诉讼阶段:申请法院调取征收部门补偿方案,证明同类情形补偿标准,形成类案对比。

  3. 风险规避提示

  避免“假离婚”:2025年镇江法院对以获取补偿为目的的离婚协议,认定无效比例达78%。

  注意时效: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应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将丧失救济权。

  四、最新政策动态

  2025年镇江征地新规:非户籍共同居住人补偿比例上限提高至40%(原为30%),但需通过“居住+社保”双认定(在镇江缴纳社保满3年)。

  数字化审核:征收部门通过“镇合意”APP线上核验居住信息,女婿可提前上传水电气缴费记录加速审核。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非户籍配偶能否获补偿取决于产权、户籍、居住事实及地方政策的具体规定。建议此类家庭尽早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体情况制定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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