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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公房拆迁补偿权利人认定标准解析
一、公房性质与补偿权利基础
根据《金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民法典》第240条,公房产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因此,拆迁补偿权利人认定需区分以下情形:
1. 承租人健在情形
权利主体:登记承租人为唯一补偿权利人,享有全部补偿权益。
例外情形:共同居住人可主张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实际支出补偿。
案例:金华婺城区某公房拆迁中,法院判决承租人分得房屋价值补偿,共同居住的次子分得搬迁费3万元。
2. 承租人去世情形
继承规则:承租权不得继承,但符合条件的子女可申请变更承租人。
历史遗留问题:1998年前分配的公房,子女可凭《公房租赁契约》主张继续承租权。
典型判例:义乌市法院确认某1995年分配的公房,承租人子女享有优先承租权。
二、补偿权利人认定实务
1. 登记承租人优先原则
证据要求:提供《公房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等原件。
特殊情形:合同丢失的,可凭社区证明+连续3年租金收据补办登记。
2. 共同居住人权益认定
认定标准:需同时满足:
户籍在公房地址
实际居住满1年
无其他住房
补偿范围: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装饰装修补偿。
案例:东阳市某公房拆迁中,共同居住的孙女分得装饰装修款8万元。
3. 历史遗留公房处理
1998年前公房:凭《公房分配通知单》可确认承租权。
转租情形:未经产权单位同意转租的,承租人资格可能被取消。
三、争议解决路径
1. 行政救济
变更承租人申请:向产权单位提交无房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
行政复议:对产权单位拒绝变更承租人的决定,60日内申请复议。
2. 民事诉讼
案由选择:共有权确认纠纷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证据清单:
公房租赁合同
共同居住证明(社区、派出所)
装饰装修合同及发票
典型判例:永康市法院判决某公房拆迁中,共同居住人分得临时安置费的50%。
3. 刑事控告
适用情形:产权单位工作人员伪造租赁合同、侵占补偿款等。
办案流程: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四、政策红利与实务建议
1. 保障性住房衔接
公租房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公租房,优先安置。
住房补贴:拆迁导致无房的,可申请临时住房补贴,金华市区标准为800元/月。
2. 补偿款分配策略
装饰装修款:提供装修合同、发票,主张个人投入部分。
搬迁费:实际承担搬迁的子女,可主张全部或大部分费用。
3. 风险防范
协议条款:明确“本协议不涉及产权归属,仅约定补偿款分配”。
执行保障:胜诉后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划扣产权单位应支付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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