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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非法所得拆迁款退还法律指南:成都实践与风险防范
在拆迁补偿领域,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补偿款的情形时有发生。本文以《刑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依据,结合成都市最新司法判例,系统解析非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与退还程序。
一、非法所得的认定标准
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拆迁补偿领域刑事犯罪审判指南》,非法所得包括三类情形:
虚构事实型
伪造土地权属证明:在金牛区某企业拆迁案中,通过伪造集体土地使用证,多获补偿款500万元,负责人被判诈骗罪。
虚增建筑面积:对实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的厂房,虚报至1500平方米,多获补偿款200万元。
重复获利型
已获商业保险理赔仍主张停产损失:在武侯区某酒店拆迁案中,企业已获保险公司停业损失赔偿300万元,又向征收部门主张同类补偿,构成非法所得。
跨区域重复补偿:对同一设备在两地拆迁中重复申报,多获补偿款80万元。
关联交易型
评估机构与被征收企业串通:在青白江区某企业拆迁案中,评估公司故意高评设备残值,按评估价的40%收取回扣,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退还程序的法律路径
行政处置阶段
征收部门发现非法所得的,应制作《限期退还通知书》,给予15日异议期。
逾期不退还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龙泉驿区某企业案例中,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退还120万元非法所得,负责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追缴程序
公安机关立案后,可冻结企业账户,查封等值财产。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应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缴非法所得。
司法救济例外
对行政处置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但在刑事追缴程序中,不得中止执行。
三、风险防范的实操建议
事前预防机制
建立"三书一表"证据体系:土地权属证书、租赁合同、评估报告、设备清单。
对特种设备,提前办理公证保全。
合规审查要点
核查评估报告签字人员资质:评估师必须同时具备土地估价师与房地产估价师资格。
审查补偿协议特别条款:对大额补偿项目,要求载明"本补偿为最终补偿,不含任何隐性利益"。
危机应对策略
收到《限期退还通知书》后,应在3日内委托律师介入,制作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对已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应主动退还非法所得,争取从宽处理。
结语:
成都拆迁补偿领域的法治化进程,既体现为补偿标准的科学化,也表现为对非法获利的严厉打击。企业唯有坚守合规底线,方能在城镇化浪潮中实现可持续发展。政府也应完善监管机制,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环境,共同维护拆迁补偿领域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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