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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整治”变“违法拆迁”,律师解析八大违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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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违章整治”变“违法拆迁”,律师解析八大违法点
京云律师  更新:2019-04-27阅读:

2016年,上海市某区开展违法建筑整治活动,XX公司所有的厂房没有合法审批手续,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于是责令该公司对房屋进行限期拆除。

XX公司作为一家经营了很多年的纺织企业,虽然规模并不大,但生意也是做的红红火火,一直以来受到合作伙伴和客户的认可,现在却突然面对自己赖以生存的厂房要被拆除这一事实,无异于晴天霹雳。

企业的负责人李老板虽然很气愤,但是还是按照《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里所说的,立刻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按照法律规定撤销拆除的决定。但是没想到的是,法院经过两级审判后,以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裁定不予立案。 就在诉讼期间,政府部门又作出了新的文书,即《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如果该公司再不自行拆除的话,就要实施强拆行为,于是该公司又对该《强制拆除决定书》提起了诉讼。

这次法院终于受理了该案,李老板本来以为这次终于可以柳暗花明,没想到的是,就在法院审理该案件期间,执法部门竟然擅自对厂房实施了强制拆除

人民的公仆,竞对人民玩起了兵法?求告无门的李老板只能再次对该强制拆除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这起一波三折的违建整治纠纷中,执法部门的行为看起来似乎很规范,但其实不然。

>>>>律师解析

行政执法部门什么行为是违法的?

1.做出行政文书的政府部门没有执法权;

2.仅仅口头通知,要求拆除违法建筑,不做出书面、盖有执法部门公章的文书;

3.作出的行政文书仅仅有告知书或者通知书,没有做出正式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4.行政文书没有按照法定方式送达至当事人;

5.行政文书中没有告知陈述、申辩权,复议和诉讼的期限;

6.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没有按照《行政强制法》进行催告;

7.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8.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违法建筑拆除应该遵循什么法定程序?

1.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进行性质认定;

2. 向当事人作出并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其查处的事实、理由、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以及陈述和申辩权;

3. 向当事人作出并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政府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

4. 向当事人作出并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并告知其在收到该催告书后进行陈述和申辩;

5. 向当事人作出并送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6. 政府部门做出强制拆除行为。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行政机关能否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上面所讲的纠纷中,执法部门作出《限拆决定书》后,XX公司已经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行政诉讼,所以政府部门在这种情况下让然作出了强拆行为,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法律上讲属于“程序违法”。程序违法将导致最终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也不合法。

面对政府部门的步步紧逼,当事人并没有泄气,坚持通过司法程序维权,最终法院判决,不仅认定强拆决定书违法,同时也认定该执法部门的强拆行为也是违法的。李老板也算松了口气,但事情还没有结束,接下来他打算提起行政赔偿,要求该执法部门对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依法进行行政赔偿。

>>>> 律师点评

面对公权力的侵害,当事人容易因漫长的维权路和种种波折心灰意冷,但是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要坚信公平正义终将得到实现,在实际操作中,还要在通关律师的帮助厘清维权的思路和方案,充分收集证据材料,有了正确的方向才能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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