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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引纠纷,房子该是谁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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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借名买房”引纠纷,房子该是谁的呢?
京云律师  更新:2024-03-12阅读:

2023年3月17日,《北京晚报》刊登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京云说房”系列专题文章,专题文章讲述了姐弟二人因“借名买房”反目成仇。笔者通过案例介绍,结合法律条文深入浅出的剖析,给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可谓是干货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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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报|“借名买房”引纠纷,房子该是谁的呢?

王先生的姐姐用一个月的时间就帮忙在小区找到了房子,王先生看过房子后也表示满意,于是让姐姐和卖家签订了转让协议,由姐姐向卖家支付房款45万元,卖家将单位公房的使用权转让给了姐姐。姐姐又将房屋的承租权转给了王先生,并将房屋交由王先生居住使用。后来在办理公有住房转产权房手续时,房子登记在了王先生名下,这套房子是王先生用自己工龄折抵部分房款后,姐姐最终资助了8万元买到的。次年王先生就将这8万元还给了姐姐。

之后王先生又说,因为房屋价值上涨,现在姐姐却一口咬定说房子是她的,她是实际的出资人,当时只是借用了王先生的名字买这套房子而已,现在姐姐要求王先生一家搬离并腾出房子,王先生不肯,于是王先生的姐姐就告上了法院。

庭审时王先生的姐姐认为,自己借用王先生之名购房主要是为了解决王先生和母亲的居住问题,在购买房屋使用权和办理公房转产权房手续时更是由自己支付了全部价款,并亲自办理了相关手续,她与王先生之间是借名买房,她才是房子的实际权利人。之所以在购买房子使用权后将房子交由王先生居住,并将王先生办理为产权人,是考虑王先生婚后仍与母亲共同居住,生活上有诸多不便,而且王先生的子女尚小,这是她作为长姐体恤幼弟而做出的善意行为。

本案表面上是由王先生的姐姐与卖家签订协议书通过银行转账向卖家支付45万元购房款,之后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王先生名下。但是实际上,是王先生以成本价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购房时,虽然是王女士支付了价款,但王女士也接受了王先生次年偿还的8万元,可以说明王先生的姐姐认可房屋应归王先生所有。因此,王先生姐姐说两人是借名买房,主张自己是实际权利人,与事实明显不符。

另外,王先生的姐姐当庭拿出一份《家庭协议书》,其中表明:“待母亲百年后王先生的姐姐自愿放弃继承权,将母亲的老房子过户到王先生名下,而将王先生后来买到的这个房子过户到姐姐名下”。但是王先生提出在办理继承公证时,自己仅仅表示以后姐姐存在困难时会帮助姐姐,但是却没有说过将房屋过户给姐姐,况且这份《家庭协议书》也并没有两人的签字,仅仅以这份证据证明这套房子是王先生姐姐的实属不妥。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先生的姐姐显然是拿不出更多的证据证明自己才是房子实际权利人,最终她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对于购房时支付的45万元可另行主张权益。

标签:借名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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