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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几年前把老家的房子出租给徐先生,当时徐先生说自己住,本来相安无事,徐先生也按时交租,春节的时候,李女士回老家,顺便看一下老租户,结果发现徐先生根本不在这住,而是把房子擅自转给他的朋友。
虽然徐女士和李先生两人的租赁合同中没有对转租行为进行相关约定,但根据法律规定,徐先生没有经过李女士同意就进行转租,李女士在得知此事后,在六个月内提出异议,就可以解除她和徐先生的租赁合同,并要求徐先生支付合同解除前的租金,以及合同解除后至现租户实际搬离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另外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李女士无权解除徐先生和现租户之间的租赁合同,但是鉴于现租户是房屋的次承租人,在李女士和徐先生租赁合同解除后,他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于法无据,所以应当搬离并返还房屋,但是他可以就他与徐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向徐先生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徐先生进行相应的赔偿。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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