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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世界名园小区延期交房,判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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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北京房山世界名园小区延期交房,判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京云律师  更新:2020-05-22阅读:

北京房山世界名园小区延期交房,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们北京京云律师的一个成功案例,今天京云律师为您分享这个成功案例,希望对您有一些帮助。

第一部分:案例简述

原告与被告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任海峰律师,在本案的一审和二审中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本案经过一审和二审,已经终结审理。原告均获得胜诉,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下面我们了解一下这个案子。详情请查阅判决书:(2019)京0111民初7903号,(2019)京02民终8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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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相关法律规定

一、《合同法》第60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法》第114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四、《合同法》第107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民事诉讼法》第170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三部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法庭上的法律意见

一、原告的法律意见

1、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至实际交付房屋时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事实理由和一审二审判决结果

京云房产律师团了解到,2016年8月22日,原、被告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约定由原告购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燕都科学城世界名园一期的一套房屋,被告应该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但涉案房屋因未能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被告至今未能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原告认为被告延期交房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于2018年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汇金公司支付直至符合交房条件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房山法院认为交房时间尚不确定,所以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此后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问题双方可以另行解决,并判决汇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43667元。汇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现汇金公司仍未向原告支付房屋,原告特起诉。

二、被告的法律意见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所涉及的房屋已由法院处理过,被告已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应当重复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被告未能如期交房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不应当按照原告要求的数额加重被告的责任。被告未按时交房并不是因被告恶意造成,而是由于政府行政审批程序的变更导致,不能归责于被告,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官的法律意见和判决结果

1、法院意见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预售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适当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房屋,被告未按期交付房屋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逾期交房,预售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责任,并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等事项做了明确的约定。原告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定的过低,不足以弥补损失,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情况。本法院结合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等因素,综合考虑原告的违约金损失,对逾期交房违约金予以调整。由于目前具体交房时间仍不确定,所以本案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此后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问题双方可以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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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决结果

(1)被告北京汇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789.44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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