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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明确新时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求 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不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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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习近平明确新时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求 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不动摇
京云律师  更新:2020-12-17阅读:

  新形势下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对发展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近日,习近平对新时代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做好农村承包地管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新时代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坚持把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不动摇。”

  2017年12月28日至29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习近平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坚持把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根”。土地是从事农业生产的最基础性资料,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直接影响着亿万农民的切身权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始终把保障农民权益置于改革的核心地位,尊重民心民意和农民首创精神。在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程中,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村人口由政策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土地权益,这一原则我们一定要牢牢把握、时刻坚持。要继续抓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不断探索完善土地利益联结机制,构建农民、业主、农户的土地利益联结分享机制,使广大农民共享产业发展的增值收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重要法律修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等重要制度的完善,必须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按照守住底线、试点先行的原则平稳推进,必须体现始终维护农民利益的根本原则。

  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作为我国农村最基础的制度,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具有超强的适应性和发展性,彰显出解放、发展和保护我国农业生产力的根本性制度优势,不仅克服了部分土地私有制国家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陷入的发展困境,而且助推了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整体提升。在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时代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牢牢把握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方位、多层面发力。要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让其成为促进农业兴旺、维护农村稳定、带领农民致富的坚强领导核心,释放土地集体所有的势能,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统筹作用。树立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发展思维,把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贯穿于党的“三农”工作全部活动中,维护好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农民的地农民种是必须坚持的基本取向。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与市场关系,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制定并实施系统化制度,以集体的统筹功能更好体现政府的作用。另外要充分发挥农民作为经济主体的作用,让农民和农业经营者对农业生产、土地权利处置具有话语权,以市场的力量增强其产权实施能力。

  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不动摇。在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是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家庭承包经营是一种极具弹性的经营方式,可以与不同的所有制、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物质技术条件、不同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变化的影响很大,要求劳动者与经营者必须有高度主动权,能作出及时反映,采取相应对策。农业劳动的数量与质量,在劳动过程中很难准确反映出来,只能依靠劳动的最终成果来综合反映。这就要求权、责、利必须高度结合,促使劳动者既重视劳动数量,又重视劳动质量。而坚持家庭承包经营能够较好地反映农业生产与再生产特点,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率。今后,无论农业经营形式发生多大变化,都不能改变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开展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举措,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巩固并用好确权成果,不断完善农村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制度体系。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不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何发展,都不能动摇农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基础性地位。

  新时代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根据实践发展要求,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和支持广大小农户走同现代农业相结合的发展之路,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始终充满活力,不断为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创造更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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