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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走十几年,弟弟回来抢父母承包地?京云律师一招击破:这地压根不是遗产!
老一辈人的总说,父母留下的房和地都是家产,子女人人有份。但是在法律看来,农村承包地并不是个人私产。今天就让我们从北京京云律师的视角,来看法律是如何判决姐弟俩因父母留下的承包地闹上法庭的这场闹剧的。
案情简介
李老先生夫妇居住河北廊坊的村子里,膝下一儿一女:儿子李大,女儿李二。 早年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老李家四口人(老两口+姐弟俩)一共分了8.88亩承包地,一家人在一起过日子,地也凑在一块种。后来姐弟俩先后结婚成家,儿子李大读书后把户口落到了城里,成了非农户口,平时很少回村;老人的日常起居、地里的农活,基本都是女儿李二夫妻俩在照料。 到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里按政策重新分地确权,把原来老李家的一整户拆成了三户:李大家分了2.64亩,李格梅家分了4亩,老两口单独一户,分了2.24亩。三户都各自拿到了政府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井水不犯河水。 后来老两口年纪大了种不动地,就托女儿李二帮忙,把自己这2.24亩地流转给同村的孙某经营,流转协议也是李二代签的。那些年土地的租金一直由李二代收,全用在了老两口的生活费、医药费上,李大几乎没过问过。 没过几年,李老先生夫妻俩相继去世。办完丧事没多久,李大突然拿着父亲的土地承包证找到李二,说父亲临终前把证交给了自己,亲口交代这地归李大自己所有,并且强行霸占了土地,并要求李二江这些年的土地租金也一并算清交给他。 李二当场就不同意:“你户口迁去城里十几年了,早就不是村里人;爸妈活着的时候你没尽多少孝心,地也一天没种过,现在老人走了就回来抢地?再说这地是村集体的,哪能像存款一样说继承就继承”? 双方各说各的理,彻底吵翻了脸。最后李大一纸诉状把李二告上法院,要求确认他对这块地有继承权,并让李二把这些年的土地租金交出来。
律师办案思路
接到李格梅的委托后,京云律师先安抚了当事人情绪,紧接着就一头扎进了案件里。律师认为:“农村土地纠纷,核心全在“权属”和“政策”上,容不得半点含糊”。律师先后跑了村委会、镇农业农村办公室、区自然资源部门,把第一轮、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原始底档、三户的承包经营权证存根、土地流转的备案记录全都调了出来,把分户时间、每户亩数、确权主体摸得一清二楚;同时还找了当年的村干部、承包土地的村民孙某做了询问笔录,固定了“土地长期由李二打理、流转收益用于老人赡养”的事实。 梳理完全部证据,律师也给当事人吃了定心丸:“这个案子的核心根本不是“谁分多分少”,而是这块承包地根本就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同时对方的租金要求也是站不住脚的”。
庭审中,律师针对原告李大的主张,逐条给出了反驳意见: 第一,也是最关键的一点: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主体是“农户”,不是某个家庭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说白了,地是村集体分给“一户人”的基本保障,不是分给某个人的私产。老两口单独成户,他们去世后,这一户就没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消灭了,地应该收归村集体,根本不能像存款、房子一样当成遗产由子女继承。 原告说“继承土地承包权”,从根上就站不住脚。 第二,原告早就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承包本村土地的资格。 原告李大多年前就把户口迁去了城里,变成了非农户口,已经不是本村集体的一员。农村土地承包是给本村村民的生活保障,外村人、非农户口都没资格承包,更别说“继承”承包权了。 第三,就算原告说的“口头遗嘱”是真的,也不产生法律效力。 遗产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老人就算立了遗嘱,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这部分内容也是无效的。更何况原告空口无凭,既没有书面遗嘱,也没有无利害关系的证人作证,所谓的“临终交代”根本站不住脚。 至于原告提到的租金问题,律师也拿出来证据和流水证明土地长期由李二打理、流转收益用于老人赡养。
裁判结果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全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不属于单个家庭成员,不属于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户内成员全部死亡的,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李维祥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结语
很多人都有“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的传统观念,觉得父母留下的一切都该子女继承,但农村土地恰恰是个例外——耕地、草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是集体给农户的保障,跟着“户口”走,不跟着“血缘”走,不能直接继承;只有林地承包权,或者土地上已经产生的承包收益,才能依法继承。 京云律师常年处理农村土地与家事纠纷,既懂法律规定,也懂乡土人情,总能在繁杂的纠纷里抓住核心争议点,帮当事人理清误区,守住合法权益。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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