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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法针对疫情期间破产企业几个常见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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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师  更新:2020-03-06阅读: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使很多企业进入了经营的寒冬。不少小微企业在过去的几个月里烧完了账上的现金流,再无力负担,面临资不抵债被迫关门。针对特殊时期出现的破产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相关常见问题进行了解答。

疫情期间,受防控措施等因素的影响,很多企业的收入都大幅减少,但与之相对的各种支出使企业经营艰难。知名餐饮企业西贝曾表示,继续这样下去帐上现金吃紧。

企业破产法律咨询

不用看也知道的数据统计显示,疫情期间受影响较大的餐饮企业营收同比去年大幅度下降。

不断有企业传出濒临破产的消息令人扼腕叹息。

针对疫情期间的激增的企业破产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破产程序中常见的重要问题做出了解答,内容如下:

问题1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确定债权申报期限?

答:尚未确定债权申报期限的案件,应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确定适当的债权申报期限,并视情在相关通知书及公告中明确采取非现场申报方式。

问题2:疫情防控期间,债权申报及延期如何处理?

答:已确定债权申报期限的案件,可通知债权人或发布公告,采取非现场方式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可视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最长债权申报期限内适当延长,并依法通知全体债权人。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问题3:疫情防控期间,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方式有哪些?确因疫情防控需要无法按期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债权人会议应尽量采用在线网络视频会议或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并可视情采用书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网络应用服务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和表决的,应当对参会和表决人员的身份及代表权进行确认,对会议过程进行有效记录保存,对记载表决内容的电子数据或其他载体及时提取和固定,并由两名以上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确因疫情防控需要无法按期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可视情延期,并依法通知全体债权人。

问题4: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债权申报期限或延期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公告方式及相关要求有哪些?

答:延长债权申报期限或延期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公告并说明理由;条件允许的,还可以选择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原定债权申报场所、原定债权人会议召开场所、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同时,可采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网络应用服务等能够确认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债权人。

问题5: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延长破产案件受理期限?

答:对于已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因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报请延长。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问题6: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摇号指定管理人?

答:疫情防控期间,需通过摇号指定管理人的,采取管理人机构代表参与现场摇号的方式。

问题7: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协助管理人调查?

答:管理人需要到上海市相关政府部门或上海市以外地区进行现场调查的,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书面申请,向被调查单位出具公函商请其协助调查。

问题8:疫情防控期间,财产接管如何处理?

答:管理人因疫情防控需要无法及时接管财产的,可视情暂缓交接,但应通知债务人的相关人员做好财产保管及接管的准备工作,并及时向法院报备。法院应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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