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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常州市武进区某机械制造企业因轨道交通建设项目面临拆迁,企业主李先生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却遭遇了长达8个月的补偿款拖欠。期间,拆迁方以“财政资金紧张”“审批流程复杂”为由多次推诿,导致企业员工工资停发、供应商货款违约,甚至面临破产风险。这一案例折射出当前企业拆迁补偿款支付中的普遍困境:当政府或开发商的承诺沦为“空头支票”,企业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分析:从“协议约定”到“执行黑洞”
李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根据常州市2025年最新拆迁数据,全市涉及企业拆迁的案件中,超30%存在补偿款支付逾期问题,其中政府主导项目占比达65%。拆迁协议中虽明确约定“补偿款应在搬迁后30日内支付”,但实际执行中,拆迁方常以“内部审计”“资金调配”等理由拖延,甚至通过单方面修改支付条款规避责任。
例如,某电子元件厂在签订协议时,拆迁方口头承诺“先搬迁后补偿”,但未将关键条款写入书面协议。搬迁后,拆迁方以“企业未提供完整产权证明”为由拒付补偿款,导致企业损失超2000万元。此类案例暴露出两大法律风险:
协议条款模糊:未明确支付时间、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证据意识薄弱:企业未留存沟通记录、资金审批文件等关键证据。
法律依据:从《征收条例》到地方细则的维权路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企业负有法定补偿义务,补偿范围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通常按前3年平均利润的70%补偿);
搬迁补助费与临时安置费(按员工人数或设备数量定额支付)。
常州市2023年发布的《企业拆迁补偿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
支付时限:补偿款应在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企业指定账户;
违约责任:逾期支付的,按日加收未付金额0.05%的滞纳金;
救济渠道:企业可向市住建局拆迁管理处申请行政协调,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维权四步法:从协商到诉讼的全流程指南
第一步:协议审查与证据固定
企业应首先核对补偿协议是否包含以下要素:
补偿总额及分项明细(房屋、设备、停产损失等);
支付方式(一次性或分期)及具体时间节点;
违约责任条款(如滞纳金比例、赔偿上限);
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
若协议存在漏洞,需立即通过书面函件要求拆迁方补充确认,并留存邮寄凭证。
第二步:行政投诉与协调
根据《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拆迁补偿的责任主体。企业可向常州市住建局拆迁管理处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包括:
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拆迁方拖延支付的证据(如录音、短信、邮件);
企业因拖欠产生的损失清单(如员工工资、银行贷款利息)。
行政机关应在收到投诉后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组织双方调解。2025年常州市住建局数据显示,通过行政协调解决的补偿纠纷占比达45%,平均处理周期为22天。
第三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若拆迁方以“财政未拨款”为由拒付,企业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财政局申请公开:
该项目拆迁补偿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及拨付记录;
拆迁方与财政部门签订的资金监管协议。
例如,某纺织企业通过信息公开发现,拆迁补偿款早已拨付至镇政府账户,但被挪用至其他项目。最终,法院判决镇政府限期支付并处以行政处罚。
第四步:司法诉讼与强制执行
若行政协调无果,企业应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拆迁方履行支付义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企业可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拆迁方银行账户或等值资产。
典型案例:2025年3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某化工企业诉区政府案,判决区政府在10日内支付补偿款1.2亿元及滞纳金360万元,并强制执行其名下3宗商业用地拍卖款优先受偿。
结语
企业拆迁补偿款拖欠的本质,是公共利益与私人财产权的博弈。在法治社会背景下,企业主需摒弃“怕得罪政府”的顾虑,以协议为武器、以法律为盾牌,通过行政投诉与司法诉讼的双重路径维护权益。正如李先生在胜诉后所言:“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企业生存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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